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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式论文:国内公诉方式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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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式论文:国内公诉方式刍议

本文作者:陈冠军作者单位:通许县人民检察院

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诉方式的改革完善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新《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这一条对1996《刑事诉讼法》主要证据复印件移送制度进行了修改,恢复了案卷移送主义。有人对此提出质疑和批评,认为是一种倒退,然而,1979《刑事诉讼法》的案卷移送主义是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联系,必然导致“先定后审”的不公正后果。新《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务,强调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等保障性规定,职权主义融合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也提供了有利基础。

在整体采用全案移送主义的前提下,我们还可以尝试性地提出另一种设想,即增加预审程序来衔接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在初步公诉中采取全案移送主义,在正式公诉中采取起诉状一本主义。

在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机关提起正式公诉之前,重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一般还要经过预审程序。也就是说,对于这类案件,公诉机关在正式起诉之前必须将案件移送到预审机构由预审法官或大陪审团进行预审以确定指控理由是否成立,是否有必要将被告人交付审判。如果将通常所探讨的案件移送方式称为正式的公诉方式,那么公诉机关向预审程序移送案件的方式就可以称之为初步的公诉方式。对于重罪案件或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西方国家大多设立了严格的起诉审查机制,以判断公诉的提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法院审判或准予正式起诉。重罪案件公诉的这种审查机制的目的是防止公诉权的滥用,保护被告人的人权不受公诉权的侵害。此外公诉审查程序还具有诸多附随性功能,如证据开示、案件分流、保证庭审集中进行等等。与起诉审查机制相适应,公诉机关往往要进行一次初步公诉(又称初步指控),在初步公诉中要将起诉书、案卷、证据一并移送到预审庭,以便预审庭对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标准进行审查,以使辩护方在公诉审查程序中知悉控诉证据。在实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国家,为了防止庭审法官在审前接触案卷或证据,避免通过庭审形成心证、排除法官预断,保持法官的中立,公诉机关提起正式公诉时奉行起诉状一本主义,即只向法庭提交一份起诉书,而不附带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虽然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相分离,但法律规定,案件经预审决定开始正式审判后,诉讼案卷应与其它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审判法庭,审判长有权阅卷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侦查。我们应该在总结各国公诉方式利弊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有预审程序的公诉方式:

该公诉方式包括初步公诉和正式公诉。初步公诉采用全案移送主义,即检察机关对重罪案件决定起诉时,应该将初步的起诉书(应该详细记载案由、事实、证据目录、指控罪名、被告人在押与否及在押地点等)和全部案件的证据(包括对被告有利和不利的证据)移送至预审庭。预审庭裁决案件不具备起诉条件,诉讼程序结束。如果预审庭经过审查之后,认为案件符合审判条件,应当作出准予起诉的裁定,将裁定书送达检察机关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将初步起诉书、全部证据材料退还控辩双方。此时检察机关可以启动正式公诉,正式公诉方式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按照正式公诉方式,检察机关只向法院提交一份正式的起诉书,而不附带移送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并且,正式起诉书不得记载有使法官产生预断的文字和材料。构建有预审程序的公诉方式旨在充分发挥起诉状一本主义的优点,同时克服其可能产生的陷阱。起诉状一本主义虽然具有防止法官庭前形成预断的功能,但该项制度也同时限制了辩护方的防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真相的发现。因此,为使该公诉方式运行良好,庭前会议制度是必需的,对控辩双方证据开示的范围、程序、时间、地点、程序性制裁应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