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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凌鸿华作者单位:横县人民检察院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明确规定提高了证人证言采信的标准
该规则的明确对公诉人就公诉事实进行审查证据时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法官在庭审中采信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时更加注重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和证明力,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合理质疑的权利也会更好的保障,从而提高质证的效果,有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当参与诉讼活动各方都注重证人证言合法性、更加注重庭审的公正性时,势必会在证人作证方式的选择上更加审慎,对证人出庭作证机制进行完善,从而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
证人证言质证协助义务主体的明确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有利条件
基于我国的现实法制环境,多数证人的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并不是很高,因此其出庭作证需要有诸如经济上的帮助、安全上的保障等的协助,方能保障其顺利履行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法律对协助证人作证及质证的义务主体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有力的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及证人证言本身作为重要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明力。首先,在立法上明确了当地政府为证人出庭作证所需的经济上协助的义务主体,解除证人安全上的后顾之忧的义务主体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其次,在证人因法定原因无法到庭作证的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了协助庭审中证人证言质证的义务主体。新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在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时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
证人保障制度的完善改变证人作证的方式,有利于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率的提高
在证人保障制度上,基于我国法制环境发展的规律,尽管我国对证人权利的保障有待完善,[4]但是在新的刑事诉讼制度下也在不断的进步和完善,而证人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也会推动证人出庭作证率的逐步提升。第一,通过立法,规定的证人保护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时可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同时明确规定了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案件证人其近亲属的的保护,并明确了保护义务主体以及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措施。[5]第二,通过法律,规定了证人经济保障制度。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享有的经济上的保障,同时明确规定了对保障证人经济上的权利的义务机关,并就保障途径和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