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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论文:诉讼监管目标与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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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监督论文:诉讼监管目标与实现路径

本文作者:向芙蓉作者单位: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诉讼监督的价值冲突

笔者认为,诉讼监督具有多重价值,但其主要目标和价值取向可以从公正和效率两个方面考虑。

(一)公正价值

实现司法公正历来是司法追求的首要价值目标,是司法的生命和灵魂,所有的诉讼都必须以公正为目标,所有的诉讼也只有在公正之下才能真正地消除。②司法权的产生,是基于保护社会主体的权益不受到侵害的目的,旨在解决各类社会冲突,其核心价值就是公正。而司法权本身也是重要的国家权力,权力需要制约是亘古不变的道理。虽然实现公正的方式方法很多,但可以说司法是达到公正的最终的解决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是最后一道屏障,因而它是其他监督力量不能替代的。诉讼监督具有救济性,社会弱势群体需要这种救济,诉讼监督通过违法行为和纠正,以解决诉讼中控辩双方力量不均衡的现象。有学者还称“司法行为是一种正义生产行为”。目前很多司法改革也都是围绕公正价值运行和设计的。从诉讼监督权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应该说,程序性权力是保证实体公正而存在的。程序性权力不仅包含程序本身公正的内涵,其追求的目标也是公正的,即程序的过程和结果都是公正的,两者是统一的。此外,公正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监督不仅要纠正实体错误,也要纠正程序错误。弗兰西斯•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而不公正的审判是毁坏法律”。诉讼监督工作要全面发展,实现公正价值,两者不可偏废。从高检院的《通知》来看,诉讼监督对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矫正,其首要价值也是公正。《通知》提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乃至自身的诉讼行为进行监督,是对正义的呼唤。应该说司法公正离不开诉讼监督,而司法公正是诉讼监督的灵魂。如果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③

(二)效率价值

诉讼监督的首要价值是公正,但“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诉讼监督同时讲究效率价值。在实践中,诉讼监督的效率性表现在诉讼监督的时效性上,三大诉讼都有明确规定,这也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合理使用和对公正及时实现的强烈追求。诉讼监督的及时性要求检察机关在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就应当及时启动监督程序。这里涉及到一个价值冲突的问题。其实公正和效率作为诉讼监督的价值追求,是密不可分的,都是人们对诉讼监督结果和时间的共同期待。在诉讼监督中,诉讼监督程序具有严格性,公正与效率的冲突都不能完全消解,只能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缓解。一般来说,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如果能够及时解决诉讼违法的问题,法律的效果越好。但是在众多的价值追求中,司法公正永远是首位的,而效率是对诉讼监督的形式的一种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诉讼检察监督中,要正确把握公正与效率的关系,不能简单的说公正与效率谁更重要,立足职能,正确履责,也要注重效率。

诉讼监督的价值实现方式

诉讼监督的价值往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笔者认为,加强诉讼监督,实现其价值,应不断注重拓展其监督手段和方式,增强监督的实效。

(一)综合运用监督方式

诉讼监督的充分实现需要多元性方式的合力效果。《通知》提到:要运用查处职务犯罪、抗诉、纠正违法通知、检察建议、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及时纠正诉讼中的严重违法行为和错误裁判,严肃查处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全力维护司法公正。上述措施其实是赋予了检察机关监督方式,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但《通知》的精神也反映出,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地做好诉讼监督工作。虽然这些也都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已经赋予了检察机关较大的灵活性。检察机关在充分运用传统方式的时候,可以积极探索传统方式的变通性,综合运用各项监督措施的,以发挥不同监督手段和方式的不同效能和整体合力。

(二)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诉讼监督需要配合,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诉讼监督的内容是既定的,监督的对象、范围、程序、手段等均由法律明确规定,诉讼监督首要的就是遵循合法性原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方式开展监督。二是从诉讼监督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程序性权力。监督不同于制约,监督和制约的作用方式是不相同的,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衡权力的方式。制约多为内部,具有事前或者事中的特性,而监督多为外部,具有事后的特性,这是由制约与监督的特点决定的。诉讼监督具有程序启动强制性,但这种强制性并不体现为处理结果的终局性,而不是直接去纠正违法对处理结果只具有建议性,其效力是有限的,它不具有实体性的行政处分权或司法裁决权,必须接受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的裁决,而这些裁决本身就构成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和制约。④所以从一定程度上诉讼监督效果的取得需要被监督机关的配合。根据《辞海》的解释:“配合是原指装配后两零件结合在一起的松紧情况。”配合首先承认了结合,即不同要素的相互联系,同时也承认了联系的状态即松紧问题,即配合,则要考虑如何联系不同要素,怎样联系,联系到什么程度的问题。诉讼监督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通知》的精神也体现了配合的要求,提出要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发展完善监督与配合相协调的工作关系,力求诉讼监督实效。检察机关要注重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配合有内外两个层面的内容。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要与被监督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的配合关系、努力获得被监督机关的认同和接受。此外,要重视各种渠道的举报、申诉、控告反映,注重与其它单位的信息沟通、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等制度建设,还要加强与律师、律师行业组织的联系。其次,加强内部的协作机制,形成诉讼监督的整体合力。笔者认为“配合”就是要整合不同的诉讼监督的资源和办案力量,涵盖所有诉讼阶段,充分发挥各部门在诉讼监督中的优势。各部门首先要在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为诉讼监督活动提供主客观条件。各部门还要不断消除矛盾,达成共识,从而实现诉讼监督的终级意义。最后,要把握好配合的程度,不能越俎代庖。要明确各业务部门在诉讼监督中的任务,分工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此外,还要完善上下级检察院之间一体化工作机制,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院的支持和指导。

(三)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侦查是属于法律监督的范畴还是属于诉讼监督的范畴,这里不予讨论,只是《通知》将职务犯罪侦查作为诉讼监督的一种方式。在实践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最严厉、最有效的方式就是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启动,检察机关要从整体上最大限度地发挥诉讼监督的效用,需要借助一定的法律手段,但手段发挥的效果是不同的,如公诉权、逮捕权和对诉讼的监督权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对案件的监督,职务犯罪侦查权则不同,它注重对人的监督,对监督对象具有巨大的震慑作用。但是,在实践中,查办司法不公、执法不严背后的职务犯罪的效果并不是很理想。根本原因在于线索来源的匮乏,当事人往往由于利益关系,不愿举报。所以线索来源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可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建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信息资料机构,负责接受、收集、管理、分析各种与职务犯罪相关的信息,加强案件线索和情报信息的统一管理综合利用。从外部收集的资料固然重要,但真正有线索价值的情况还是在于检察机关内部主要职能部门的挖掘和移送,所以还要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线索信息的移送机制,如侦监、公诉、民行、监所在诉讼活动活动中,更有专业基础去发现公安机关、法院和一些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着职务犯罪线索,这此业务部门要及时移交发现的线索。(四)坚持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相结合我国是“一府两院“的宪政体制,人大监督具有原则性、宏观的,而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具有微观性,争取人大的支持提升检察机诉讼监督地位和作用的重要途径。如东莞市院与市人大法工委建立了信访案件转办工作平台,指派专人定期到人大接收、审查案件,认真处理人大交办的部分群众信访申诉案件,有效拓宽了民行检察受案来源,也畅通了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此外,当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遇到的困境,也可交由人大加以立法解决,最近多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加强诉讼监督的决定也是体现人大实现对司法活动监督和重视。

实现诉讼监督价值的保障性措施

实现诉讼监督的价值,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措施。目前诉讼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着操作不足的问题,源于监督方式方式法的先天不足,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改进等原因。

(一)解决诉讼监督操作性不足的问题

法律制度的设计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的支撑条件不够成熟,影响了制度的整体发挥。同样,多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规定,也大都具有原则性,致于如何进一步加强诉讼监督的配合和支持,还需要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和完善,或者需要更高层级的立法机关来出台相关规定。《通知》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要求,提出应当修改法律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文件的改革和监督措施,各地应当加强研究和探索,在法律修改或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有关部门联合有关文件、建立相关机制后贯彻实施。

(二)加强诉讼监督能力建设

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加强能力建设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诉讼理念上寻求突破.要切实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培养职业使命感和责任感。二是提高办案水平,要提高检察人员发现问题的能力以及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的能力。三加强机制创新,要找出诉讼监督中的薄弱环节,开展创新性举措,进一步完善诉讼监督的方式。

(三)进一步加强自身监督

要提升诉讼监督的效果,必须加强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制约。如《通知》本着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首先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加强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制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