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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实认定方面
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也是一个逐步还原客观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对法官个体的认知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法官个体的认知能力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个体的社会阅历,思维方式,经验的积累,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等等。法官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是一个对材料(证据)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哲学思考过程,这种思考能力是综合的,也具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仅靠书本知识是不够的。另外,法官认定事实是有选择地接受来自方方面面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往往只接受那些与其内在评价相符的信息。在收集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信息时,总是或多或少受到上述法律之外因素的影响,以至于他对相关信息的收集带有一定的方向性、选择性,收集自己期待的信息。可见,认定事实时,法律之外的因素或明或暗地在起作用。
(二)证据采纳方面
法官采信证据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心理过程,其影响因素有的是合理的意识,有的是不合理的潜理识。司法虽有法律可循,但判决结果时有出入发生,原因虽有多方面。通过调研发现,法律之外的因素对法官所主持的审判活动有着巨大影响:有意或无意地择定证据或判断证据的方向,对公诉人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证据时而凭直觉判断等,法官的个性、阅历等差异对证据采信有着不可否认的影响。
抑制法律之外因素对法官司法影响作用的思考
(一)优化法官司法的内部条件
一是经济保障,即在国家财力允许的条件下,不断提高法官待遇,保证法官在物质生活方面享有与其社会地位相一致的制度利益,而不致于为生计而操心。二是制度保障,即健全和完善法官独立裁司法件的机制,合理配置审判委员会、合议庭、法官的权力和责任,弱化行政管理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影响力,减少对法官独立裁司法件的不当干扰。同时,注重维护司法裁判的确定性和终局性,树立司法裁判的权威。
(二)改善法官司法的外部环境
一是重塑民众法治素养,着重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社会责任感和理智的判断力,有效约束非理性的参与影响法官司法行为。二是完善传媒等社会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将传媒等社会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社会监督的规范有序运作,防止造成对法官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
(三)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司法
一是加速推动法官司法活动的充分公开,案件审理过程中举证、质证、认证公开,裁判理由公开和裁判结果公开,使司法以可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在民众面前,从而使民众更加充分地了解司法,增进司法结果的可接受度。二是加强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这是推动民众有序参与司法的重要途径之一。陪审员参与审判,可帮助法官了解社会公众的思想动态,了解社会各阶层不同的习惯和偏见,用客观常人的视角和思维方式来观察和分析资源还能与法官发挥知识互补,提高法官专业化审判水平,以避免作出失衡的裁判。
(四)建立司法职业共同体
根据审判过程的一般规律,如能按照统一的理念和思维方式建立法律解释共同体,就能通过集体力量抵制外界的非正当干扰,通过职业化机制使新的法律体系得以维持、改善。另外,法官也有七情六欲,判决会沾染主观色彩。但是他们主观性判断必须经受职业共同体的其他成员的批评和监督。在司法职业共同体中,成员们往往容易形成共识,就样就排除了个人某些不恰当的消极偏好对司法的介入。正如周永坤先生所言:“法官群体的价值认同感越高,在解释过程中的价值判断就越少个人任意的成份。”
本文作者:王迎付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