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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其中对于人权的保障更为全面,也更为真实的体现出人权在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过程中所不可忽视的意义。这一法律的出台也是我国部门法中第一次对人权进行明确规定和划分,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政策。因此本文就将针对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人权的保障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的法律研究人员提供参考与借鉴。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发展
刑事诉讼法是贯彻与实践在宪法当中的,对于保障人权的一种基础性法律,也可以将其称之为“行动中的宪法”。这一法律的出台对于提高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至关重要的,同时也可以提现出一个国家对于人权保障的整体水平。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将尊重与保障人权纳入到根本的法律体系当中,且将其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所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之下,人权保障得以真正落实。
一、新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和意义。其从根本上将保障人权落实到了法律层面,真正实现了对人权在法律层面的保障。另外在其中的多项审核以及询问过程中,无论是对普通群众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都有基本的人权保障,避免出现一些损害人身权利与尊严的现象出现。所以,也可以将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当做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其对于提高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的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增强世界对我国认同感的重要表现。
二、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人权保障作出的修改与发展
(一)注重辩护职能的体现
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辩护环节,有了一定的改进。其对于辩护制度有了一定的完善,将辩护职能体现出来。这一改变实则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也是对全社会公民提供公平公正社会环境的表现。首先,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从第一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问询开始,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进行辩护。这实则就是延长了辩护律师的辩护与侦查时间,有效体现出辩护职能。其次,对于法律援助的施助对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从前的法律援助对象只是针对于社会弱势群体,而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则将法律援助对象的范围扩大为判处无期或者死刑的犯人。这些犯人没有辩护人为其申辩,所以从新的法律角度,其也可以被归纳到法律援助的对象当中,足以体现出法律所具有的一视同仁性与公平公正性。最后,对律师会见程序有了一定的健全。当律师想要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则可以通过持有相关证件与证明,在规定时间内与犯罪嫌疑人会面,且该谈话过程不会被监听。
(二)注重私权且遏制与打压公权
在我国从前的法律当中,对于私权的强化相对较弱,相反公权在其中的体现往往呈现出难以遏制的局面。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增加了这样一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自己有罪”的规定,这就说明我国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有了更为完善的措施与举措。同时,对于证人出庭作证有了更为强制性的要求,凡是对案件情况有所了解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尤其对于一些案件的重要证人乃至其亲属都需要进行特殊保护,确保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同时,也为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助,从而激励更多人逐步形成出庭作证的意识。
(三)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对其具有知情权
在新刑事诉讼法当中,其对于人权的保障不仅体现在对自由人层面,更体现在对犯罪嫌疑人方面。在一些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其明确的使用条件,同时也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可以在第一时间得到相关信息,明确保障了家属的知情权利。比如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后,则需要告知家属犯罪嫌疑人具体的拘留场所以及其拘留时间。这一通知需要在二十四小时之内下达,确保犯罪嫌疑人家属具有足够的知情权。
(四)避免刑讯逼供在询问过程中出现
我国在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注重人权的保障。刑讯逼供是从前社会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务必要对其回答内容进行录音与录像,确保整个录音录像过程的完整,从而为证据提供较为可靠的保障。当犯罪嫌疑人不愿配合时,要尽可能先选择引导形式,避免从一开始就对犯人施以酷刑,忽视了犯罪嫌疑人应有的人格尊严。
(五)完善与健全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判制度
完善与健全审判制度,是审判程序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在其过程中,需要严格秉承上诉不加刑原则,除非犯罪嫌疑人出现了新的犯罪事实,否则在人民法院的审核过程中不允许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当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再审的时候,需要对判处死刑的嫌疑人进行审判的时候需要进行复核,具有足够且充分正当的理由。对于一些重审案件,应该遵循原审法院的意见。当还需要对被告人的意见进行倾听甚至采纳。当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时候也应该适当采纳其意见。
三、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个举措,其将我国人权的保护提升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同时也使得我国社会的公平、民主、和谐脚步进一步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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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媛媛.论新刑事诉讼法中人权保障的发展及期望[J].法制与社会,2015,24:277-278.
[2]孙思晗.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J].中外企业家,2013,42817:266-270.
作者:徐佳丽 单位: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