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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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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权益保障

【内容摘要】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正在由职权干预型向当事人主导型转化。体制转型中较为突出的变化就是提供证据的责任由法院转移到当事人。而处分权作为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体现,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有管理和处置的自由,并通过行使处分权约束法院的审判行为。因此,合理地处理民事诉讼中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处分权的关系,扩大当事人处分权的范围,加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障,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权;权益保障

公正执法是我国法治体系的基础,司法部门的运行不能只凭借着法律的权威、惩治告诫等方式,因为依靠这种强制力度的方式很难得到人民群众的信服。要想让人民真正的对司法部门产生信赖与支持的心理,首先要在执法过程中展示出“公平公正”的体系流程,建立一套稳固的法律秩序,以正式积极的态度鼓励人民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曾提道:“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部门在构建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除了要以法治来规范和管理人民的活动外,在执法时更要让人民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公平正义,这样人们才会真心地拥护和遵守法律法规。

一、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益保护的概述

(一)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权益受保护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中规定:根据自己的名义向法院和司法部门请求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人与相关人员称为当事人,这其中包括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只要享有诉讼权利的公民,都能够在遇到自己的权益受到威胁的情况发生时,通过法律的手段合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益。随着我国法治化的快速发展,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行使的权益也越来越多,但目前有关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措施还存在一些不足,这可能会间接导致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名誉权等受到损害,那么如何在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中保护好当事人的权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被告和第三方都享有权益被法律保护的资格,这不仅是当今司法法律的整体趋势,更体现出了当今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而司法部门则是要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手段,保护在民事纠纷当中受到损害的一方。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方所损失的权利,避免在某些情况发生时对受害方造成二次伤害。随着人们对于民主法治文明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也逐渐增强,现阶段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已成为一个国家法治保障的基本要求。但如果司法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等问题时只是片面地通过法律法规行使权力,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告与被告之间也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进而导致矛盾的激化。因此,保护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基本权益,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基本需要,更是维持社会秩序稳定的一种保障。

(二)当事人诉讼过程中权益保护的现状。现如今,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增强,司法部门处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当事人提起诉讼的类型也不尽相同。虽然我国的法律和庭审的模式也在不断改革中,也融入了对当事人诉讼流程的人性化,但在一些具体化和强制化的步骤上,司法部门还是缺少一些相应的解决措施,这可能会直接影响对当事人诉讼权益保护的具体实施。但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目前司法部门也在不断加强保护的措施。例如,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当事人具备发起诉讼程序的主动权,发生民事纠纷之后,双方当事人可经过协商之后选择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选择私下解决的方式。如果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分歧或者是难以解决的情况,则可以选择通过法律解决。在实际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中,法院的判决则是要尊重当事人行使权力,并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不被损害。构建法治型国家,其根本目的是利用科学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社会当中存在的不良行为,能够更有效地保护每个公民的利益,规范每个公民的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秩序。

二、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措施

(一)保证诉讼过程的公开及透明度。为了保障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第三方提供的现场是合法有效的,在实际的开庭审理过程中要保证整个流程的公正度与透明度。例如,在收集证据以及法院进行检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都应在场,如若遇到特殊原因或者当事人拒绝到达现场的情况,如果在收到司法部门的通知之后,则法院的检验工作可以继续进行。对于双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与证据,法院要确保检验过程以及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在进行材料对质以及开庭答辩时,当事人应当对现有的鉴定材料进行证明,如果有新的证据材料的补充,应当及时让双方当事人知晓,并给予充足的时间对给定的材料提出异议,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和异议权。法院得到最终的检验结果后,要及时将结果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及内容有详细的了解,如果有不准确的信息,则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申请再次鉴定。

(二)加强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开庭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帮助诉讼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起到了很大帮助作用,从固定争点到证据收集这些都属于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都是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的核心。而诉讼当事人作为诉讼开庭的主体,法院应加强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以便于完善其答辩的内容,让当事人能够及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相应的证据。在准备庭审工作期间,法院相关人员不要在无形之中给诉讼当事人施加压力,避免当事人在准备过程中受到心理影响从而使整理的资料有偏差,进而影响庭审正常的工作流程。对于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材料证明,审核人员要仔细审查,尽量缩短材料的审查时间,把提交的起诉材料与证明有不符合审查要求的,统一以书面形式交还给当事人,并及时通知当事人以正确的申请过程进行起诉,如果诉讼当事人对于法院审查部门的结果和裁定存在异议,则可以向法院明确指出并以书面形式指出且不予受理,这样能够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起诉权和异议权。

(三)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启动权。民事诉讼的程序启动是由当事人决定的,因此法院不可主动要求当事人启动程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时间。在无特殊情况发生时,审判人员不得打断或者阻止当事人陈述和辩论,这也体现出司法部门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公平公正的态度。如果当事人在对方发言时认为其内容脱离了争论的主题或超出其审理范围,有权向审判人员提出异议,最终的受理结果由审判人员给予否定或支持。在双方当事人陈述期间,法官应保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不要试图主动采取行动解决纠纷,在双方当事人间持一种公正的态度。

(四)加强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完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规定的提出从根本上保障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处分权。当法律审判结果及裁定双方当事人需依法履行时,若其中一方拒绝执行审判结果,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由执行人员负责监督执行。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其缺乏一定的法律意识,这可能会对法院在审判时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除了要增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外,还可以通过法官的职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因此法官可以行使释明权,这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根本意义并无差别,目的是能够有效地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使用。也就是说,对于一些法律意识较为薄弱的当事人来说,当他们在行使处分权时遇到困难,或是处理的方式不够妥当时,法官有权利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益,从而达到解决民事纠纷的目的。

三、结语

目前,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当中,法院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政策与措施以保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益。但由于民事诉讼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以至于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际实施时很难顾及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为了确保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能够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益,免受二次伤害,我国司法部门还应继续加强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应执行的任务,贴合实际情况纠正与整改一些不符合法律的审判,全方面地保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合法使用各项权益。

参考文献:

[1]刘娇娇.民事举证时限制度研究[D].沈阳:辽宁大学,2018.

[2]董松.论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8.

作者:王茜 单位: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