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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论文:观念交付涵义之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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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念交付论文:观念交付涵义之阐释

本文作者:成天柱覃奕作者单位:广西科技大学

观念交付的内在结构

传统民法理论中,由占有转移构造的交付,首先是人的一种行为,完成此行为需要两个步骤:放弃占有和获得占有。现实交付下,原占有人要完成交付,首先要具备直接占有事实,即对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这是交付的前提。简易交付的构成前提是仍然是存在某人对某物的占有,不过占有人并不是交付中的交付人,而是交付接受人。简易交付中并不考虑占有人是直接占有人还是间接占有人。为此这里分三种情况分析其内在结构:第一种情况,在交付人为间接占有人的情况下,简易交付的结果只是使交付接受人的占有性质发生变化即可,由直接占有变为一个不存在对应的间接占有的占有。此时,交付人抛弃了自身间接占有,对应的交付接受人则不需要去取得占有,仅因对方抛弃间接占有而使得自身占有的性质发生变化。第二种情况,交付接受人的“占有”不属于占有而仅仅是持有,也是通过简易交付完成。如张三拿李四报纸随手一看,李四见其喜欢遂决定将其卖与张三,此时的交付只能是通过简易交付完成。在占有辅助人出卖物时,也是通过简易交付完成。比如王五为主人看守院子,主人将自己所有、门房持有之枪让于门房。在这种情况下,交付人通过抛弃占有中对物支配的意思而使自身失去占有,交付接受人只需要在事实已经持有的基础上,建立对物支配的意思即构成占有,交付结束。第三种情况,交付接受人不是间接占有人,也不是持有人。即将上例改变为,门房将自己所有之枪卖于主人并代主人持有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主人对门房所有的枪不构成间接占有,更没有持有。交付人放弃占有,改自我持有为为他人持有意思即可以完成交付。占有改定在德国民法930条和台湾地区民法761条的规定中,是明确包含间接占有的概念的。在此含义下,交付人并没有放弃占有,只是将这种占有的性质通过契约的形式而改变。原交付人是一个完整的自主占有,被交付人则对物没有占有。交付人针对被交付人,改变原来的占有,在交付和同被交付人之间成立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关系。而在《日本民法典》中,交付人和被交付人是通过设定占有关系而为的。占有人是直接占有人,本人是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是交付人和被交付人改变占有性质的一种合意。这种结构不同于上文分析的简易交付中的第一种情况,占有改定中的交付人是无法通过单方意思,即通过抛弃占有的意思而获得直接占有,因为他事实上持有物。指示交付中,交付人和被交付人都并不持有物,但是交付人保持对物的占有。在此情况下,交付人放弃占有中的意思要素,指示第三人为被交付人占有标的物。交付前后,只有返还请求权的变动,内在便是占有意思的变动。一方放弃占有,另一方获得占有。可见,德国民法语境下三种观念交付不过是法律为了尊重生活而将多个现实交付法律处理的结果。法律既可以规定当事人交付两次,而为一个简易交付,也可以规定不转移实际占有状态,仅仅作观念处理。近江幸治先生对观念交付与现实交付的关系有很详细的图解说明,可资参考,此不赘述。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观念交付”不过多次现实交付简化,这里的“观念”实际是用意思表示代替现实交付的,以一次现实交付实现最终的占有者状态。

观念交付与物权公示公信原则

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各国物权法普遍认同物权变动公示制度。不动产物权一般以登记为公方式,动产物权以交付为公示方式。而作为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的交付不仅包括现实交付还包括观念交付。但是,这种不改变对物的实际控制状态的观念交付真的能够实现公示目的么?一种观点认为:观念交付最大的特点就是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就财产所有权移转事宜存在着特别约定。正是基于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合同一经成立,所有权按其约定发生移转。观念交付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现实交付是一般的或普通的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为了达到保护物权变动中交易第三人的目的。当事人可以在观念交付中以其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向社会展示物权变动的事实或情况,向人们表明当事人已通过观念交付的方法使财产所有权发生移转。虽然,这种观点对于定位观念交付具有积极意义,但却忽略了债权和物权的区分,忽略了公示的价值。物权公示原则是通过公众外在可以认可的方式来推定物权,以便促进交易安全,客观上促进交易的效率提高。与此结合,民法还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即,承认基于公示而形成公信的物的占有状态,即便转让人并非实际物权人,受让人可以获得相应的物权。显然,观念交付之中,实际的物权人和管领者是不同的。如果允许第三人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作为对抗实际占有人的,那所谓的公示也就变成了“私示”。债法和物法形成的债物二分体系也就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