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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物权法在制定所遵循的原则有五条。第一,物权法遵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原则。与资本主义物权制度的差别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在社会主义经济背景下衍生的,它能够准确地反映出我国当代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此同时,他保证了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的地位和发展权利,他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第二,物权法遵循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物权的原则。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平等保护物权,同时,这也是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的基础,物权法正是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依据。在各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存在的背景下,保证各种体制能够公平竞争、平等保护有重要意义,他不但能够减少日常纠纷,也能够使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的保护,也落实了科学发展观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第三,物权法的制定遵循定原则。早在19世纪初期,物权法就已经是各国编写民法典时的重要内容,他也是各国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事实上,物权所涉及的是社会的经济制度,所反映的是社会基本财产关系,他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物权不同于债权,它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因此,他不能由当事人随意创设,而是由国家法律指定的。第四,物权法的制定遵循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法的特点是需要进行物权公示,这一点对于维护个人权益、保障公平交易和社会经济利益有重要意义。只有物权通过取信与社会公众的形式表现出来,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等行为才能生效。第五,物权法的制定、行使遵循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事实上,物权是相对于债权而言的,随着社会的发展,物权逐渐受到更多的限制。自党的十七大召开后,物权法所要求的不再是忽视个人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公共利益,而是明确了保护私人权利、维护个人利益。这就使得物权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要遵循社会公德,在不扰乱社会秩序和日常风俗的情况下进行,这一原则在《文物保护法》中彰显的淋漓尽致。例如,《文物保护法》第52条规定:“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
2物权法协调利益的作用
事实上,物权法所协调社会利益关系有两大类。第一类是民事主体和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是因物品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第二类是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这是因为物权法的制定和行使需要遵循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产生的。针对民事主体与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来说,物权法可以根据产生利益关系的原因进行分成交易背景和非交易背景下的民事关系。这种区分能够在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时起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当事人也乐意根据交易双方之间的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例如,《物权法》第80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针对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而言,也可以分为交易背景下和非交易背景下的关系。事实上,任何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都有可能间接涉及到国家或是社会公众的利益,而物权法的制定不但可以协调了民事主体的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也将公众的利益还原成了特定类型、特定群体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
3物权法的规范类型及各类型之间的关系
3.1任意性规范在这种交易背景下,物权法对于交易放的利益关系所采用的协调策略与合同法相似,所遵循的原则是自治原则,这种原则是依靠任意性规范进行调整的。事实上,任意性规范是指通过交易双方的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排除其适用的法律规范。他在不同的场合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他可以根据其功能不同分为补充性任意规范和解释性任意性规范。其中补充性规范是指弥补当事人意思表达欠缺的任意性规范,而解释性规范是指在详细说明当事人所期待或想表示的法律效果,以消除不清楚、不精确的内容。两种方式相辅相成,共同维护了当事人的权利。
3.2倡导性规范倡导性规范是指在交易背景下对交易各方的所得利益进行调整,这种方法是任意性规范的辅助方法。事实上,倡导性规范是为提倡、诱导当事人而采用的特定行为模式的法律规范,它与任意性规范的不同之处在于他不能弥补或是对当事人想要表达的意思进行注解,他只能够影响当事人的目的、意思表示的形式或其他事实因素。倡导性规范按照功能可分为纯粹行为规范的倡导性规范和行为规范、裁判规范兼具的倡导性规范。纯粹行为的倡导性规范不发挥裁判功能,不能够以裁判者的身份处理纠纷,而第二种类型的倡导性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双重功能。二者可以相互补充,以调整交易方的利益。
3.3混合性规范物权法中的民事主体是指包括在商事主体在内的民事主体,与此同时,他又涉及了强势交易地位和弱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他的交易关系既涉及到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又涉及到了民事主体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这就体现了物权法中的混合性规范。混合性规范既有补充性任意规范的功能也有强行性规范的功能。这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利益。换句话说,物权法在明确区分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之外,又兼顾了平等对待,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主。这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物权法遵循社会公德,维护个人利益的原则。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维权意识正在不断地增加。在众多法律条例中,物权法与人们的关系最为密切。本文以物权法为研究对象,根据我国的社会背景、经济体制及立法依据进行研究,阐述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协调利益的作用及物权法三种主要规范类型及各类型之间的关系,为日后其他人员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参考依据。
作者:崔林生单位: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