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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神论文:关于刑法精神完善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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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精神论文:关于刑法精神完善研讨

作者:肖遥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

有的人认为,该条设置容易招致法院滥用权力,其实,该条的存在,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判刑不当或者过重的调整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的。这里以轰动一时的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案为例。从许霆最初被判无期徒刑到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是改判的关键因素。

刑事司法之刑法精神体现。刑法精神使得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法联结为一个完整的有机体。从微观层面而言,刑法精神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但准确贯彻刑法精神对于正确地适用刑法和执行刑罚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在刑事司法的价值选择上,应当强调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即人权保障优先,树立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善良公民的“大宪章”的理念。这就是说,我国宪法中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以体现。刑事和解的实施。长期以来,由于害怕放纵犯罪,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构成犯罪的就予以逮捕,逮捕了就要提起诉讼,诉讼了就要判决,从而忽视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这类案件的处理,出现了审前羁押率高、起诉率高、监禁刑判决率高的局面。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暂缓起诉制度,亦称起诉犹豫制度。对构成犯罪的犯罪人,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下,法院可以不起诉该人。不起诉就等于该人没有经过法院的审判。我国法律中未确认该项制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所运用。例如,已经正式启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暂缓起诉。刑事执行之刑法精神体现。行刑运作机制的好坏,不仅决定着我国刑法精神能否在刑事执行阶段的最终实现,而且关系到刑法功能和刑罚目的是否能得到最终实现。因此,在宪法的框架内,刑事执行之刑法精神体现如下。假释制度的完善。假释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因此在现代监狱行刑制度中占据了十分重要的地位,受到了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和实践的青睐。但是,假释制度在我国的适用状况并不容乐观。因此,我们应当明确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假释制度的立法改革,进一步完善假释制度,加大假释制度的适用力度,调整假释制度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法律建设正方兴未艾,刑法精神入宪化的发展历程折射出不断追求自由、正义、效率的理念,针对存在的不足,尚需查缺补漏。1.加强个人权利自由的保护。我国《刑法》第4章专门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涉及到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和破坏选举罪等,不过和其他国家相比较,还是存在差距和不足的。以俄罗斯为例,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136条规定了侵害公民平等权利罪,核心内容是侵害民族平等和种族平等要负刑事责任。2.强化公正的法律信念。法无明文规定,即使发生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也无法及时定罪处罚,这就会动摇人们对刑事法律公正性的信仰。以恐怖主义犯罪为例,我国的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未免显得粗疏和空白。我国《刑法》第120条仅规定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留下了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漏洞。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三)》,主要弥补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缺失。对刑法补充修改并加大了对组织、领导恐怖主义组织行为的处罚力度。这样的修改似乎编织起反恐的法网,但是难免有扩大恐怖主义犯罪之嫌,因为并不是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危害社会行为都是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立法上的扩张与司法适用上的紧缩,导致多是按照普通的爆炸、放火罪定罪量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