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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有限作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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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的有限作用分析

论文摘要: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监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国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苦;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灾难,但依然要去直面诸多困难。本文谈谈对美国民主的反思。

论文关键词:美国宪法民主美国宪法的有限作用

一、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独立战争之前的美国宪法文件

美国宪法不是凭空产生的,有自己的渊源,大多数学者都认为1621年的《五月花公约》是美国宪法最早的渊源。五月花是一艘船的名字其乘客在航行途中仿照基督教会的敦约,制度了一个简单的公约,作为到达北美大陆后定居生活的约法。其主要内容是:1.维护自己的宗教信仰,建设殖民地:2.白行结成政治团体;3.自愿遵守自己制定的法律。

(二)独立宣言

18世纪后期,英国多次发动对外战争,引发财政危机。不断加重北美殖民地的赋税。1774年,北美各殖民地纷纷派代表,出席第一次大陆会议议通过了《权利法案》,重申了殖民地人民所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出代表不纳税的原则但《权利宣言》并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1776年,北美各殖民地代表再次集会,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独立宣言的内容内容分为三部分。首先,阐明独立的理论依据。其次,列举了英国国王乔治三世的种种暴行,阐明独立的必要性。最后,庄严宣布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获得独立。

(三)《邦联条例》

《独立宣言》的发表宣告了美国独立战争的正式开始。为了赢得战争的胜利,各州谋求建立比大陆会议更有效、更紧密的联盟形式。1777年,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正式生效。《邦联条例》共l3条,其中第五、六、九条的内容最丰富,最重要。其内容如下:1.规定各州拥有相当完整的主权。《邦联条例》第2条规定:“各州都保留其主权,自由与独立,凡未经本条例明示授给合众国之各项权力,司法权及权利均由各州保留。”2.规定合众国只拥有一个国会政府机构。3.规定合众国政府不能直接向各州命令,征收赋税,只能劝告各州政府,不能强制备州政府。《邦联条例》所建立的邦联虽比大陆会议更有效,但仍不足以解决北美l3州面临的同难题。邦联只有一个国会,缺乏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围会行使权力也有限。其次,邦联财政困难邦联的脆弱,使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在当时的国际社会没有地位,倍受轻侮。

(四)美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

由于美国作为一个国家,并没有得到当时国际社会的认可,这极大挫伤了美国人的自尊心,也刺激了他们渴望美国强大的决心。1787年9月17日,《联邦兜法》以多数人同意通过《联邦宪法》由序言及七条正文组成。美国宪法的序言主要表达了制定宪法的目的,正文中虽包含了某些公民的基本权利的规定,但内容零碎。1789年联邦国会通过了由麦迪逊提出的十二条宪法修正案,这就是著名的“人权法案”。它是联邦派和州权派在批准宪法过程中达成妥协的产物。美国宪法从内容和历史发展来看,有以下几个特点:1.美国宪法确立了有限政府原则,此处的政府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美国《宪法》第1条第8项列举了国会拥有的权力,第9项列举了禁止国会行使的权力,第l0项列举了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第2条笫2项和第3项列举了总统拥有的权力;第3条第3项列举了最高法院拥有的权力;第10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和人民保留。2.美国宪法确立了权力的分立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平衡的原则。其表现之一是确立了联邦制,实行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力分立、相互制约、相互牵制。其表现之二是确立了三权分立的制度,使国会、总统、最高法院权力分立、祀互制约,以实现联邦权力的平衡,不使三者之一凌驾于其他二者之上。3.美同宪法属于司法领域,实现了司法化,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美国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4.美国宪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灵活性。

美国人崇敬他们的宪法,舱督制衡、联邦主义、个人主义、个人权利和司法审查作为美困宪政体系的四个基石,为全球所钦佩和仿效。在危机时刻,宪政体系帮助美国免受暴政、失序与压迫之苫;平静时期,宪法性文件毋需再去应对那么多灾难,但依然要去直面诸多困难。我们应当理解制宪者最重要的目标在于审议民主的创设。在这个体系中,公共官员应对人民负责,而且其立场应避免利益团体权力的出现,从而可以围绕公共利益展开广泛的审议。在大约二百年后,可以有把握地说,这个目标已经实现。这是非常值得庆祝的。但足,几乎很少有人认真思考其在民主基本原则和制度建设上存在的问题。

二、模范宪法:美国人的错觉

许多美国人似乎都相信,他们的宪法是所有其他民主国家的典范。然而,在那些与美国政治制度最具有可比性、民主体制长期存在、未发生中断的国家里,没有一个采用美国式宪政体制,这些国家无不例外地拒绝了美国式模式

(一)制完者宪法的缺陷

制宪者们尽管是明智的,但他们必然会受到自己有限能力的限制。我们相信,在制宪者之中不乏极具有才能和公共美德之士。麦迪逊是美围最伟大的政治科学家,而且,与他同时代的政治领导人是美国最富智慧、公共美德并献身于公共服务的人们。“制宪会议于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1年的1787年5月14日星期一在费城的州大厅召开”,在此之前的数月,麦迪逊象一名成绩优秀的学生准备一场重要的考试那样,仔细研读了最好的经典文献。然而,即使是麦迪逊也不可能遇见美国共和政体的未米。而且不能从后来美国以及其他地方的民族经验中获得教益。同样道理。从1903年的知识状况来看,莱特兄弟也不可能建造波音707。制宪者们的智慧也许在1787年是最先进的。但是,对于建立一个庞大的代议制共和围所需要的可靠知识来说,往往还是匮乏的。在当时,大部分代表都很羡慕英国的宪政模式,但它却远远不足恰当的模式。而且,历史并末提供可真正与此相合适的代议制政府模式。Jl!是在这种局限之下,制宪者们创立了美国宪法。这一宪法严重缺失一个民主共和政体所必须的那些条件,这部宪法至少包含5种重要的缺陷:1.奴隶制:宪法未禁止奴隶制,也未赋予国会禁止奴隶制的权力。废除奴隶制,花去了大约四分之三世纪的时间以及一场血腥的内战,这至少使我们怀疑制宪者制定的文件是不是要被认为是神圣的。2.普选权:宪法未能保证普选权而是将选举资格的认定留给了各州。它心照不宣地将占人口一半的妇女、非洲裔美国人和美州原住民排除在外。3.总统选举:行政权赋予总统,根据制宪者设计和意图,总统的选举应该与大众多不关,也不受国会的控制。4.选举参议员:参议员的选举不是由人民而是由州的立法机关选举产生。5.司法权:制宪者们制定的究法未能限制司法部门的下叙权力,即它有权宣布由国会合法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的法律违法。

(二)制宪者宪法的民主变化

民主革命虽然会自始自终地存在,但继继续续而又前途未,它不但有助于以通过修正案的方式使正式的宪法本身实现民主,还刨造了一种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和实践,在这一框架下,宪政体制得以运作。权利法案的通过来自制宪会议上部分代表提出的要求,与他们的同事能够接受的体制相比,这些代表一般赞成一个更加民主的政治体制。权利法案是最初宪法的一部分,宪法的头十条修正案都被证明是真正地丰富和扩展了民主秩序不可或缺的权利制宪者制定的宪法不只是通过正式修正案得以改变。政治实践和制度也从根本卜改变宪法,而这些是制宪者们所未曾预见到的。

三、美国宪法的有限作用

1987年的一次调查显示,美国人从整体上强烈的支持宪法,然而。其中一个问题的结论引人注目。当回答者被问及“在对待所有人一律平等这一点上表现如何?”时,百分之五十一的人回答说它表现得很糟;百分之八的人没有表达意见;仅有百分之四十一的人认为它做的很好。

(一)选举人团的民主缺陷

在宪法设计,没有哪一部分的瑕疵暴露得比选举团制度更快。为什么制宪者会选择选举团这种解决方案呢?他们想将选择总统的权力从大众手中移开,而将此职责放到一个精心挑选的由明智、杰出和善良的公民组成的机构手上。这一标准观点的主要来源是汗密尔顿所写的《联邦党人文集》第68篇:“直接选举应该由这样一些人来完成,他们最善于辨别适宜于一职位所需要的品质,可以在仃助于深思熟虑的条件下行事,并能够适当的把_。切理由和主张都综合在一起,以便做出选择。”1800年选举已经显露了选举人团制度的弊病,虽然制宪者们在选举人团制度设制度的设计上的疏忽很容易得到纠正,但在1800年选举中明显暴露出来的其他缺陷,却仍然悬而末决。直到今天仍然如此。

即使选举人是由大众选举产生的,选举人团还是会不可避免的存在三个不民主的特征。

第一、赢得最多选民赞成票的候选人,却有可能无法赢得选举人的多数票。从而在总统选举中败北。例如,2000年的选举,投向第三党候选人的选票使两个主要政党的候选人都未能赢得大众的多数票。

第二、大多数人偏爱的候选人失利。如果投票人有机会在势均力敌的2000年选举中有进行第二次选抒的机会,那么,第三大党候选人拉尔夫.纳德的大多数选票就有可能流向副总统戈尔,那样的话,戈尔就有可能赢得总统的职位。

第三、投票的不平等权。每州都有资格选派“一定数量的选举人,其数量与当选的参议员的总数相等”,参议院不平等的代表权在这里再次发挥作用。例如,在选举人团制度当中,怀俄明卅f居民的选票价值差不多是加利福尼亚居民的四倍。

(二)代表权的不平等

代表权的在总体上的不平等,产生于参议员名额的固定分配,每州不论人口多少均为两名宪法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符州选出两名参议员组成合众国之参议院,参议员任期六年,各有一票表决权。

一部宪法从两个多世纪以前向世界宣布的道德和政治判断取得了自己的合法性。这一判断宣称:一切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以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最求幸福的权利。为了确保这些权利,在一群人中建立起了政府,政府的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如何,一种政府形式一旦破坏了这些日标,人民就有权改变或废除这个政府,并以人民看来最有可能实现其安全与幸福的原则纽建新的政府安排其权力那么,政治平等是一个值得追求饿目标吗?

如果我们相信一切人生而平等,他们被赋予了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等不可剥夺的权利,正是为了确保这些权利,才在人民之中建立了政府,而政府的权力的正当性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那么我们就有义务支持政治平等这个日标。政治平等需要民主的政治制度。在致力于民主和政治平等的人民巾问,宪法应该服务于这些政治目标,其途径是帮助维护这样的政治制度,它促进公民问的政治平等,促进对于政治平等和民主政府的存在是至关重要的所有必要权利、自由和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