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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社会基础探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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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社会基础探讨论文

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宪政政治国家

论文摘要:宪法监督与宪法相伴而来,通过两百多年的宪政实践,宪法监督充分展现了其独特而深刻的价值。然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却存在着深厚的社会基础,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关键。

纵观中西方宪政发展的历程不难发现,有部较为完善的宪法仅仅是实现宪政的前提条件,而宪政的实现与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则必须有个成熟的市民社会。我们知道,近代西方社会随着市场经济的产生、发展与完善,使市民社会由与政治国家混为一体状态中渐次分离出来,并进而成为一个与政治国家相抗衡的独立的社会力量。这种渐变的历史过程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表征既是宪法的孕育、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也是宪法监督价值逐步确立与实现的过程。

一、市民社会的历史演变

“市民社会”是一个古老的概念。市民社会的概念源自西方,从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到中世纪启蒙思想家再到黑格尔和马克思等等,都对“市民社会”进行过论述。随着市民社会的概念不断演进,其已融入时代精神并形成持续更新的理论体系。从词源上讲,市民社会(CivilSociety)是从拉丁文CivilisSocietas演化而来的。在拉丁文中,Societas一词有协会、联盟、结社之意,与英文Society(社会、社团、协会)之意近,而拉丁文civiliS在古代尤其是罗马共和国时期就代表了一种西方特有的法律和社会至上的意思。该词最早可上溯至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它指一种城邦。古罗马政治思想家西塞罗第一次明确了市民社会的含义:市民社会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指业己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在这里,市民社会就是文明社会的同义语。所谓的文明社会则是指与自然状况相对的人类社会,因而市民社会在古代西方是指政治社会。在中世纪,另一种社会观念开始逐渐形成,新的社会观念认为,政治权力机构只是社会中众多机构之一,社会并不等同于其政治组织。这种观念上的重要分化,是近代市民社会概念的渊源之一,也为权力的分立和制约奠定了思想基础。17世纪的霍布斯、洛克和18世纪的卢梭、孟德斯鸠等人将市民社会描述为一个象征着文明、进步的理想社会,虽然他们尚未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原则区分,但由于近代自由主义和人文主义思潮的影响,市民社会己开始作为与政治国家而非自然状态相对的概念而存在。如果说古代及中世纪的市民社会就是指人类文明,那么近代的市民社会则是指与“国家”相对的存在物。从l9世纪开始,“市民社会”被用来专指从中世纪封建社会的种种政治支配下获得解放的近代市民阶层的关系,被认为是一个脱离国家和政治的领域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在中国虽然有学者认为中国历史上在特定的时期和特定的地域里曾经有过市民社会的萌芽,甚至有相当的发展。但是,总揽中国的历史,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和计划经济以及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在中国历史悠久、根深蒂固。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一直称“联即国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在这种政治形态统治下的国家,政治权力压倒一切,政治权力没有时空限制,可以渗透和扩张到社会的一切领域,一切社会生活都必须以政治国家为中心,受其支配和控制。这就是马克思批判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颠倒现象,这种状况不是政治社会化,而是社会政治化,因而,市民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是难以形成的2O世纪初,中国的帝制被废除,标志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寿终正寝。同时,在思想领域,新文化运动开始兴起,使延续几千年的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的体制出现暂时中断,市民社会开始显现。但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政治运动高潮迭起。特别是中的政治挂帅,就把这初步形成的市民社会逐渐给削弱甚至近乎消灭了。随着改革开放的到来,特别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发展又有了新的发展,但到目前为止,中国依然没有形成成熟的市民社会。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成热的市民社会,宪政与法治就失去了基石,宪法监督的价值就无从生成。

二、成熟的市民社会是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关键

宪法监督与宪政是对孪生兄弟,宪政的发展必然促进宪法监督不断完善,进而彰显宪法监督之价值。然宪政是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而且只有建立在成热的市民社会的基础上才能取得成功,相应地,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也必须在成熟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

当然,在黑格尔那里,他认为市民社会是“特殊的领域”,国家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顶点和最高体现,是“绝对自在目为的理性东西”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黑格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终极依据。马克思没有像黑格尔那样认为历史的发展归于精神的自我运动,而是从社会关系,特别是从经济关系中来寻求对市民社会的说明。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样,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摈弃了黑格尔的“精神理念”,而且也指出了人们的利益实现方式即“物质交往”,并由该方式决定的人们的社会关系,抓住了市民社会的本质。同时,马克思也纠正了黑格尔关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原动力。可是在黑格尔看来却刚好相反,它们是由现实的理念产生。”“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可以说,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市民社会就是在生产发展的一定阶段上,以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为形式,以整个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为内容,体现着人们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独立于并决定着建立在其之上的政治国家及其附属物。

宪政作为政治国家的一种形态,其依然决定于成熟的市民社会。马克思认为,“代议民主制只有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真正分离时才能产生和存在。”美国学者巴林顿·摩尔则强调市民社会成热程度对民主政治的影响。他在《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对比了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前市民社会的发展情况,认为“英国的市民社会比法国的市民社会发展成熟,传统的贵族和农民在商业化过程中消失殆尽,而法国的传统贵族和农民在革命前仍然存在,所以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在晚期实现现代化国家中,亚洲某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经验也提供了某种参照。它们一般先致力于市场经济发展培育坚固的市民社会基础,然后顺理成章地推进民主政治和法治的发展,虽然其过程也不尽如人意,但没付出太人的代价。苏联、东欧的代价颇大,原因之一就是在政治变革之前没有市民社会作为基础。市民社会与宪政的关系极为密切,这已为西方的宪政历史和法治之路所证明。通过对西方宪政发展史进行深层次的考察,我们可以看到,市民社会铺垫了宪政之路,为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提供了社会基础。这是因为市民社会本身蕴涵着宪政与宪法监督的基本价值。

从经济的角度看,市民社会的孕育、产生、发展及其成熟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就没有市民社会。然而,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同时马克思还指出:“平等,表明人的本质的统一、人的类意识和类行为、人和人的实际的统一,也就是说,它表明人对人的社会关系或人的关系。”因此,平等是近代以来人际关系中的根本和核心理念,它植根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是人对自身本质的自我意识在社会关系中的体现,这就必须否定社会等级特权,实现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与平等性。也就是说,市场经济使人“从身份到契约”,摆脱了封建社会的人身依附关系,使人们在契约的基础上来获得自身需要的社会资源,来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使各利益主体之间的交往趋向于自由、平等的原则。既然市民社会通过摆脱对政治国家的依附关系,形成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领域。在市场经济作用而生成的市民社会表明了国家不再是政治生活的主导,市民社会与国家形成了二元分立的结构体系。而整个社会发展的趋势则是从“强国家、弱社会”到社会与国家的抗衡,再由市民社会与国家互补互动进而到最终以市民社会消融国家的历史过程。当成熟的市民社会形成后,人能够最充分地展示个人的自由、个性和权利的场所。在这样的市民社会中,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和私人关系占主导地位,市民生活、市民文化和市民利益得到发展和保障。因此,市民社会的人是现实的个人,不同于政治国家中的公民,更不同于传统国家中的臣民。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他和公民不同,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人。所以,市民社会这种促进人的个性的增长、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的功能,无疑是与民主宪政相联系的。大家知道,民主宪政离不开个人的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自我实现,而市民社会正好为民主宪政准备了社会土壤。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市民社会自从其形成以来,就必然追求独立地位,追求主体的平等,追求与国家政治权力分离。因此其本身就蕴涵着平等价值。

6.2/从政治的角度看,市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相对于政治权力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表现在市民社会与国家权力的对立性。正是由于市民社会的这一特性,使得市民社会从开始便蕴涵着宪政精神,蕴涵着宪法监督价值。综观西方市民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市民社会的产生首先是从等级政治中解放出来,这样使存在于市民社会中的特殊私人利益和体现在政治国家中的普遍公共利益相分离。这种分离反映了现代资产阶级社会中人的生活的二重化:同一个人作为国家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成员是彼此分离的。而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是民主制国家的特点,也是宪政形成的基础。试想,如果没有等级制度的消除,宪政能产生吗?再从政治权力的属性看,权力具有强制性、支配性和扩张性,如果政治国家介入市民社会,那么,在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冲突中,市民权利必然会被侵蚀。因此,市民社会本身就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排斥与限制。对人类民主宪政和法治产生的历史加以考察不难发现,如果没有16至18世纪欧洲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其与国家的分离,就没有新兴的欧洲资产阶级,也就没有近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宪政与法治。尽管市民社会根植于平等个体相互联系的私人社会生活,但是,市民社会并非只是一种外在于政治权力的领域,而是一种深深地穿透于政治权力之中的力量,从而使权力处于分立的状态,制度上的宪政表现为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因此,与国家相对独立的市民社会便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可以说,制度层面上的宪政深深植根于西方市民社会的文化传统之中。市民社会的建构,在于培植不受国家权力干预的私人自治领域和与国家权力制衡的社会自治领域。宪政发展的目标在于使法居于国家和社会的统治地位,在社会领域内实现依法实行社会自治的秩序状况,在政治国家的领域内严格依法运行、配置、限制政治权力。可见,在对公权力的控制和对私权利的保护中,实现平衡是市民社会建构和宪政发展的同一目标。法治的精义就在于“依法治权”,由法律来支配权力,出于对公民私权领地——市民社会进行保护的考虑,宪政理想的倡导者们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划定基本的界限,权力只能控制在政治国家范围内行使,因而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成熟是宪政传统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宪法监督价值得以生成的社会基础。

三、实证分析:美国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宪法监督价值的生成

美国宪政大厦之建立,深受欧洲思想的影响,可以说是英国经验自由主义与欧陆分权思想的完美结合。当然,作为世界上第一个成文宪法国家而且至今仍在适用这部宪法的国家,仅持有宪政理念是不够的,稳定的社会基础是其宪政的根本成因。美国是一个没有经过封建社会的移民、多民族的国家。在殖民地时期,没有王权、没有贵族、没有等级制度。正如托克维尔指出,美国没有封建制度这个强大敌人,它的农业是资本主义农业,而行政管理体制是以地方自治为主,各殖民地之间也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自由土地是北美建立中产阶级社会的主要条件。这个中产阶级社会是由殖民地人民在新的土地上建立起来的,最初来到北美的移民在其母国都属于中下等阶层,新大陆给他们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因为自由和机会均等,贫富差距并不大,殖民地社会的人口靠自身的繁衍和移民不断增多,到1775年人口达到250万。一个以中产阶级为主体的市民社会初步形成,·而初步形成的中产阶级的民主传统同代表着专制的殖民地统治制度产生了矛盾,1776年(独立宣言》标志着革命的开始。独立战争及其后制定的宪法,使美国初步步入了宪政社会。

美国独立后,于1787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但由于当时美国在整体上还是一个农业社会,英国的殖民专制影响尚未从根本上消除,美国宪法和宪政都受到严峻挑战,虽然在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确立了宪法监督,但宪法监督的价值却无从生成。至十九世纪中叶以后,美国的宪法监督价值才逐渐得到确立。在此之间,美国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是关键因素。

19世纪美国的经济革命全面爆发,以东北部兴起的工业革命为起点,迅速扩及其他各个领域,显示了巨大的威力和速度。随着工业革命不断推进,在美国形成了新型的资本家一工人关系取代了行会业主一行会学徒的关系,人的独立性增强。使人摆脱人身依附,也使自由的理念高于一切,这样使美国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中产阶级,市民社会也随之形成。到19世纪2O年代,美国人已经把自己的社会说成是“中等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美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民主革命,创造了一个庞大的、蓬勃发展的社会,这个社会比以往任何一个社会更加平等,更加趋向于中产阶级化,而且普通民众的利益更加占居支配地位。

美国内战之后,兴起了废奴运动,美国内战也被誉为“最后一次资产阶级革命”。南北战争是对旧的社会结构的一次猛列冲击,从而导致民主宪政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美国独立战争是从英国统治下独立出来,而南北战争则从根本上改变了美国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确立了决定社会地位的不是出身与特权,而是工作与财富。社会地位的经常变动,使阶级界限变得模糊,一个固定的显贵阶层难以形成,这使得美国的中产阶级社会得以持续下去。同时任何专制与破坏民主的因素都没有生存的土壤,美国整体上就是一个市民社会为主体的社会,任何脱离实际破坏自由经济的因素都是美国社会结构所不允许的。这样,成熟的市民社会便在美国形成了,随之而来的就是与之相关的宪政制度的不断完善,宪法监督价值得到实现。当然,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决定宪政与宪法监督价值生成的根本原因无疑是市场经济。但从政治制度角度研究,对政治权力的分配与制衡,宪政体制的形成,市民社会则是关键因素。正是因为在美国形成了成熟的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则强调对个人权利和财产的严格保护,抵抗国家权力对个人事务的干预和对自由权利的侵犯,则要求实现社会自治,社会成员之间是平等的,崇尚对自由的追求和自我价值的实现。而宪法监督的价值就是对国家权力滥用的制约和对个人权利的周密保护,强调对自由、平等、人权、法治、秩序等价值的尊重。因此,我们可以说,在市民社会中得以萌芽、发育和形成的自由、平等、人权、契约及理性等民主宪政观念对宪法监督价值的实现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