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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二十年来中国社会由于从国有制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转型所发生的巨大变化,以及社会分层的明晰化,使得生存权无论在对个体中国人的一般生活和心理影响方面,还是在对社会各阶层的实际影响方面都具有了更重要的和日益迫切突出的意义。当普通民众生存权遭到威胁时,更在反复检验着目前国家宪政的合法性;而当国家的独立和生存成为问题时,人民的生存也难有保障。最终要落脚到中国国家的整体生存权上。当前,宪政理论要适应宪政现实的需要,就迫切需要把生存权问题提到更突出的高度,放在与时代社会相称的位置上予以探究。
关键词:生存权中国宪政意义
Abstract
Intherecenttwodecades,thankstothegreatchangesfromState-OwnedEnterprisesandplannedeconomytomodernmarket-orientedeconomyinChina,andtheexplicitationofthesocialclass,subsistenceright(therighttolive)hasbecameamoreimportantandurgentneednotonlytotheaspectofcommonlivesandpsychologicalaffectsoftheChineseindividuals,monpeople''''ssubsistencerightbeingthreatened,repeatedlychecksthelegalityofthecurrentconstitutionalisminthecountry;however,whenacountry''''sindependenceandexistenceareindanger,people''''ssubsistencerightscannotbeguaranteed.Thatiswhypeople''''ssubsistencerightsmustbebasedonthesubsistencerightoftheChinesecountry.Ifwewanttomakethetheoryofconstitutionalismmeetthepracticalneedsofconstitutionalismatpresenttime,we''''llbeurgentforraisingupthestatusofthesubsistencerightandhavingresearchesintoitataproperstatusfittingthemodernsociety.
Keywords:subsistenceright,China,constitutionalism,significance.
生存权属于宪法所规范的公民权利的一类。自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我国第一份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并提出“生存权是中国人民长期争取的首要人权”论点以来,生存权在国内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相比其他公民权利研究和法学学科,生存权的国内研究仍处于新兴发展阶段。处于巨大社会变迁的中国,其生存权研究已赶不上时代需要。关于生存权意义的研究,国内仍为官方学界阐释所主导,围绕生存权本位抑或自由权本位进行探讨争鸣。我国学者一般对生存权的认识主要表现在概念和中国的现实需要上,对生存权在中国的意义则少有专门论述。在国外,生存权研究亦属于一门新兴的宪政学科。在向来以自由权(政治权)和财产权为关注重点的欧美发达国家,生存权研究几乎属于边缘学科。目前国际上生存权研究走得较前的是日本。
一九九一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人权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指出“人民的温饱问题基本解决了,人民的生存权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显然,我国政府在这份白皮书中所说的生存权主要是指温饱权。二零零五年官方的新阐述为:“所谓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人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凌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和不断提高”。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主编的《宪法学》谈到生存权的意义时提到:“当今中国贫富差距的扩大、失业人口的剧增、三农问题的隐患、公共卫生(如血吸虫病的卷土重来)、环境污染等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都不是单纯强调GDP增长率就可以掩盖的,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正视这些棘手的问题,从而真正实现‘科学的发展观’,使每个公民的生存权得到切实的保障。”
四川大学法学副教授周伟认为生存权具有特定意义和一定界限,其“目的是生活贫困者和经济上的弱势群体获得国家积极作为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在对人权白皮书的阐释上,周伟倾向于强调个体生存权的意义:“这里(引者注:指人权白皮书)提到的生存权虽然其含义侧重于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生存意义,但国家或民族都是由个人组成的,离开了个人国家或民族也无从谈起,因此,只有满足了个人的生存,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才有其基础,国家或民族的生存权并不排斥生存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浙江大学法学院院长、著名教授李龙则更强调国家整体生存权的意义:“在阶级社会里,人大都生活在一定的国家里。亡国与灭种有着内在的联系,国家不独立,人民的生存肯定没有保障,这已被无数事实所证明。……没有国家独立,人民的生存就是一句空话。”李龙认为,“国家独立不仅能结束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罪恶统治,使生存权得到保障,而且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生存权的实现奠定可靠的物质基础。”
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家大须贺明则有更为精深的研究和论述。他在其著作《生存权论》中以美国为例指出,保障生存权首先具有保障资本主义的性质和功能:“其一方面的目的,是在于使国民的生活趋向稳定,克服经济萧条造成的社会不安,维护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另一方面,也有着更显出其本质的经济目的,这就是要借此来提高劳工和农民的购买力,争取景气的再度恢复”。对作为社会权的生存权的保障“决不是单纯的对市民社会的让步,而是一种积极的主动的社会措施。其根本目的,在于市民国家为了解除在现代这个崭新的历史阶段中出现的经济与社会矛盾,恢复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在今后使自己得到更加充实。”大须贺明还提出生存权的“文化性侧面”,即除了“由不安定的雇佣与恶劣的劳动条件所引起的低水准收入和低水准消费的生活状况”(“经济性贫困”)之外,还存在着“文化性贫困”,即“噪音、房屋过密和阳光遮蔽,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健康,而且还让人们失去了精神上的舒坦,阻碍了人们内部的精神活动,即夺走了国民充分地维持健康的精神文化生活的基本条件”。大须贺明还敏锐地捕捉到关于“人的异化”的问题:“比如,伴随今日高度发展的产业社会而来的人的自我异化,就是重要的问题之一。人类创造出来的东西,反过来支配控制了人类自己,其最重要的特征是导致了人性的丧失。就是说,人们的自我判断和行动已不再必要,发挥创造性能力的机会已全部丧失掉,而变成社会这个组织机器中的毫无生气的零件。”大须贺明从宪法权利的角度继续说道:“宪法中的生存权,可以说就是为了对付这种威胁、保护人性以及充分地让人发挥创造力的文化生活的根据,而且,构成其主轴的,主要是生存权的文化性生活的侧面。”
笔者认为,在看待上述各学说时有必要考虑其不同背景,今日中国正在转向典型的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社会矛盾迅速凸显但应对的理论和实践水平显然滞后,极有必要借鉴日本这样的成熟的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关于生存权理论研究,才能防患于未然,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政与法制秩序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附文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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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显明.《生存权论》[M],P1195.见:张志铭,梅小敖,王好立.中国社会科学文丛·法学卷·上册[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9.1195—1197.
[3]莫纪宏主编《宪法学》[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11.
[4]周伟,《宪法的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法律出版社2006.9.
[5]李龙,《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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