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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次被写进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保护日益完善。国家领导人日益重视宪法权威的建立以及宪法的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些都是让宪法“活”起来的重大举措。尽管如此,我国宪法还没有建立起一定的权威,宪法权威建设还存在诸多问题。
1当前我国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其原因
1.1对宪法认识有失偏颇
宪法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我国最早对宪法的解释。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有学者提出应该将宪法作为宪法权威的形式要件。对宪法的这一解释不够合理:首先,忽视了宪法还包含的对法治与人权的保障。对于宪法的这种理解方式,法国革命的历史已经做出结论:缺乏法治保障的民主必然导致暴政或混乱。其次,把宪法等同于民主,仅仅是停留在价值判断上,忽视了技术性的措施和操作手段对宪法的保障,最终会导致宪法仅止于书面,流于形式。再次,把宪法等同于民主,大大降低了宪法的层次,而民主远远早于宪法,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出现了,但是我们并不能说古希腊时期就有了宪法。现行宪法虽然明确宣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但这仅仅停留在“宣言”的层面上,存在着较为抽象、缺乏刚性的缺点。
1.2工具主义盛行
我国宪法权威建设之路异常曲折,无论是洋务运动中技术论者的“师夷长技以制夷”还是维新变法中的“废科举、兴议会、开民智”都是为了要“求富、求强”,带有很强的工具主义色彩。而宪法真正的出发点并不是实现国家富强的工具,而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限制政府权力,宪法权威建设与国家的富强二者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而我国立宪主义者在学习与借鉴西方的宪政制度时,把西方的限定国家权力的制度安排当做一种强国的工具来用,这使得我们的宪法制度建设进入了一种误区,使得我国在宪法制度的技术-程序-价值基础方面全面匮缺,尤其是在价值层面。同时,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一直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是具有浓厚的政治色彩,远离人民生活,只是一种政治点缀和摆设,1975年宪法就是工具主义思想的产品。
1.3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标志着一个国家宪法的权威性和至上性,是宪法权威得以建立的一项关键性制度。在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就认为,司法审查乃是一部宪法中必要的且不证自明的部分。而在美国的宪政实践过程中,司法审查已经成为“宪法拱门上的拱顶石”,它是“宪法机器中绝对必要的部件,抽掉这个特制的螺栓,这部机器就化为碎片”。我国也在适应发展和迎合中逐渐地寻求自己的违宪审查机制。从1954年第一部宪法的出台至今,中国的违宪审查机制有着循序渐进的发展趋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宪法》和《立法法》确立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进行的权力机关违宪审查模式,但这似乎只是一种摆设,并没有产生过实际的效用。除此之外,我国的宪政建设还存在着缺乏完备的公民宪政意识的支撑,宪政建设路径单一,主要是通过国家政治权威自上而下推动,缺乏自下而上的呼应;宪法理论研究尚显薄弱,缺乏理论支撑等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2树立宪法权威的对策建议
2.1加快政治体制改革,为宪法权威建设提供保障
随着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的现实利益格局以及权力结构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的要求也超越了纯经济领域,涉及到社会层面、政府行政管理层面以及政治层面,同时在宪法的框架下对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
2.1.1改革选举制度
只有真正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才能代表民意,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间接选举,人民在选举的时候不知道自己选区的代表是谁,对自己选区的候选人不了解,也不知道把票投给了谁,“自下而上看,县人大代表选举是虚的,县长选举是虚的,因而县人大代表对县政府的监督也是虚的。横向看,司法服从行政、政府服从党委、党委服从书记。”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完全有能力在我国实行直接选举,必须要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只有真正的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要完善选举程序、加强选举监督,防止出现贿选、暗箱操作等违法行为,更好地保障选民的权益。
2.1.2实现行政预算的公开和透明
要想使我国宪法权威建设走出困境,真正实现维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的目标,还要实现我国行政预算的公开和透明,从预算编制、审查到执行过程都要公开,保障公民对行政预算的监督权,完善预算责任追究制度,从长远看改革的重点要增强人大对预算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能力。
2.1.3推动司法改革走向深入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政治生活中,司法机关要对在任的一个县长进行调查都难,而大批涉及领导干部的案件往往是不了了之。如果没有司法独立,服务型政府就缺少了司法保障。一旦提到司法独立就会有人担心这是不是要排斥党的领导,其实,司法独立并不是指司法机关为所欲为,而是指司法机关只服从法律,而我们的法律又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所以司法机关并没有排斥党的领导。而要想实现司法独立,就必须要确立司法公正、独立的价值目标,保障法院人事权、财政权的独立,要建立完善的法院垂直管理系统,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司法地方化以及司法行政化。
2.2完善我国现行宪法,推动宪法真正实施
宪政是法治的基础,我国的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制定的,它所体现出的立宪原则、立宪思想以及宪法的基本价值观念都具有时代的局限性,虽然对它进行了多次修改,但是这一缺陷并没有得到改善,要想使我国当前的宪法权威建设走出困境,就必须要对我国的现行宪法进行改革。在修宪的过程中,首先要完善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而公民基本权利中的财产权保护应该成为“修宪”的重点。其次要提高宪法的法律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2.3纠正宪法的工具主义偏颇,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当代宪法权威建设,必须要清除对宪法的工具主义态度,恢复对宪法原初价值的追求,实现政治正义的工具,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唯一途径,有助于提高国家权力的运作品质。在具体的制度安排上,必须要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制度的核心就是看法律法规是否违宪,国家权力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限定,公民的权利是否得到了有效地保障,它不仅是国家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同时还是给公民的权利提供的高级别的司法保护,允许个人提起宪法性诉讼。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环境和法律框架内,要想更好地、更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的违宪问题,就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立相对独立的违宪审查专门机构———宪法委员会。重新界定我国宪法的违宪审查方式,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除了上述措施之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大力开展公民教育,提高公民权利意识,重塑宪法权威建设的文化环境,以期宪法权威建设取得良好成效。
作者:吕静 单位:潍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