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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处于主线地位,其具体表现为:平等是以平等权为首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平等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中心的宪法学分论的暗线,平等是以宪政与法治为核心的宪法学总论的隐线。宪法学教学中平等理论的实现路径具有二重性:既要做到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也要在内容安排上注意全课程观照平等问题的有机结合。在宪法学教学中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的价值取向,要阐明宪法是人类追求平等的产物、宪法是平等法,平等是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平等是宪法学研究的主题等三个问题。宪法学教学在内容安排上注意全课程观照平等问题,在讲授宪法学分论中平等权问题、基本权利部分、国家机构部分及宪法学总论中都有一定的要求。
关键词:平等;平等理论;平等权;宪法;宪法学;宪法课程;宪法教学
平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也是现代法哲学研究的重要价值。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推进平等的历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在宪法学教学中如何讲授平等理论,就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就目前学界的研究而言,还对此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这方面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以中国知网现有文献为例,2015年6月9日我们在检索项目“主题”、“篇名”中以“宪法教学”为检索词,各有论文48篇、24篇,以“宪法学教学”为检索词,各有论文79篇、44篇,但是,如果在上述检索中同时再在检索项目“摘要”或者“关键词”中以“平等”、“平等权”、“平等权利”、“平等理论”、“权利平等”为检索词,却没有检索到任何论文,可见平等理论在目前的宪法学教学理论研究成果中相当阙如。本文探讨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地位与路径,以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主线地位
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统领作用,主要体现为平等理论将统领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的全部内容,成为宪法学总论与宪法学分论新的连接脉络。具体言之,平等作为宪法学教学的主线,至少体现在以下三个不同方面。
(一)平等是以平等权为首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
权利是当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1],而基本权利,则是法哲学最牢固的基石,是人类憧憬和谐秩序的法律化的表达方式。公民在现代国家的庇护下,之所以可以过一种有尊严的生活,是因为近代法治的勃兴给人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权利。在这样的意义上讲,的确,我们是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2]。不管学界对权利概念的理解有多少分歧,但是至少有一个基本的共识,那就是,在权利这个大集合中,并不是每一种权利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都是同等的,对公民而言,有些权利如此重要,以致如果没有这些权利,就很难成为一个现代法治社会下的公民。相反,有些权利,虽然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也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无论其对公民影响的深度还是广度,都无法与前类权利相比肩。我们把第一类权利叫作基本权利,把第二类权利叫作非基本权利。权利的这种二元分类,对于研究权利问题至为重要。由于受宪法篇幅的限制,各国宪法在文本上通常只明文列出一些基本权利,而对非基本权利,往往留给部门法则由普通法律来规定。正是基于此以上原因,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是主要围绕基本权利而展开,而基本权利本身的具体范围,仍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的重大问题。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文本为基础,可以看出,平等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监督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显然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具体形式。宪法学对权利的研究,也重点围绕这些问题。在这些基本权利中,本身还有一个逻辑结构问题,那就是在基本权利中,平等权其实是一个总的原则,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公民享有各项基本权利,也意味着和其类似的另外一个公民也应该享有该项基本权利。这样一来,权利的发展虽然往往在个别的主体取得“点”上的突破,但是,却会由于平等权的存在,实现权利主体向“面”或者“类”的层次的跃升,从而实现公民对权利的平等享有。在宪法学教学中,只有紧紧抓住平等这一关键范畴,才能很好地展开对整个公民基本权利理论部分的教学工作,并且,这种联系如此明显,以致在宪法文本中,对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采用了不同的语言表达和顺序安排,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首先以总原则的形式规定的平等权,然后以第三十四条到第五十条的篇幅来规定其他基本权利。重要文件在对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时的先后顺序往往不是随意性行为的结果,而是体现其内在价值[3],即重大、关键论题在重要文件中往往居于靠前的位置。在这里,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此清晰明了,笔者认为,平等是以平等权为首的基本权利理论的明线。
(二)平等是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为中心的宪法学分论的暗线
通读宪法学的一般教材,宪法学分论的内容一般包括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机构、选举制度等,其中,最值得分析的是国家机构部分。一般的宪法学教材,在国家机构部分往往是介绍中国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中央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职权、地方国家机构的各个组成部分及其相应的职权等。这里面有一个值得我们分析的问题,就是,这些课程内容,往往和一般的政治学教材的相关部分有交叉重叠,甚至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些内容有交叉乃至重叠。以此为基础,加之个别人仍然把宪法当成宣示性的法,认为宪法比较“空”、比较“虚”,在课程教学中往往采用一种意识形态化的方式来开展宪法学教学,从而导致在实际的教学工作中,宪法学课程在一定程度上被演化为“政治课”。如何让宪法学课程回归到“法律课”的本来性质,是一个我们不得不面临的教学难题。只有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作为宪法学分论的中心,并且以平等贯穿宪法学分论,才有可能恢复宪法学作为法律课程的固有性质。宪法学分论的特点在于: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学分论的中心。“进入21世纪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中国的宪法学教材基本上都放弃了权利、义务法理学的分析套路,在法理上接受了以权利、权力为重心的分析套路。以权利、权力为分析重心的法理在宪法学上的主要反映,是视公民基本权利和国家权力为最重要宪法现象和研究分析对象”[4]。公民权利作为人类和谐生活的起点与目的,是宪法学课程教学内容题中应有之义,而关键在于,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权利的自我调控能力虽然在加强[5],但是,国家权力对于社会权利的觊觎已然为现代国家所萌动,这显然是国家权力值得我们警惕的一方面。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国家权力在这个高度分化的社会中对公民权利的呵护与保障。可见,权力的这一双重性质,是我们在宪法学教学中不能不认真面对的。以平等理论来贯穿宪法学分论教学,主要应该抓住国家权力这一重点内容来突破。因为在公民权利部分,平等问题如前所述,相对简单,并且十分鲜明,但是,在国家机构部分,如果我们不深入分析,就不能发现其中本已存在的平等问题,相反,庞大的国家机构的教学内容,很容易使得平等理论变得不明显,我们形象地把平等理论形容为宪法学分论的暗线。但是,我们在教学中却要透过智性的明眸,发现这一暗线。
(三)平等是以宪政与法治为核心的宪法学总论的隐线
宪法学总论在宪法教学中处于重要地位,是整个宪法学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学总论的内容相对比较稳定,主要包括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渊源、宪法的原则、宪法的历史、宪法的解释、宪法的修改、宪法的效力等。学好宪法学总论,对于整个宪法学的学习,可以起到纲举目张的作用。那么,如此庞大的宪法学总论,如何才能贯穿一气、浑然一体呢?在我们看来,宪政与法治的理念,就是整个宪法学总论的深刻观念基础。整个宪法学总论,看似内容复杂,实则有着内在的逻辑结构。这种形式结构,表面上是以宪法性质、渊源、原则等外显因素来安排的,但是,如果仅仅只是这样一种结构,是无法真正解说宪法学总论的重要地位的。只有抓住宪政与法治这一内在的精神,才可以对宪法学总论做一个整体性的把握,进而提升宪法学作为“法律课”而不是“政治课”的功能。当然,不同于前述的基本权利部分以及国家机构部分的教学,在该部分的内容中,平等在宪政与法治的精神中是蕴含的,而不像在基本权利部分是明显的,也不像在宪法学分论中那样是暗显的,而是隐性的,所以,笔者认为平等在宪法学总论中是一条隐线。
二、平等理论在宪法学教学中的二重路径
(一)在价值取向上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都会有教学上的价值取向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课程的价值取向就是一门课程教学中的灵魂。一门课程的内容虽然众多,但其却有着内在的灵魂,这种灵魂,往往不是外显的,而是内蕴的。只有通过感性的体验、情性的意会、理性的分析,才能领悟到该课程的内蕴之价值。而这种悟性的发挥,往往经历了“众里寻他千百度”的曲折,才顿显出“那人却在灯火阑珊处”的光明。那么,在宪法学教学中,应该以何为价值取向呢?在我们看来,平等就是宪法学课程内蕴最深刻的价值之一。在宪法学教学的整个过程中,都应该深入地坚持平等的价值理念,要将平等的理念内化到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反馈的各个环节。在宪法学教学中,坚持全课程内蕴平等理念的价值取向,要求通过宪法教学,至少讲授清楚三个问题:
1.宪法是人类追求平等的产物,宪法是平等法。大约半个世纪前,美国黑人民权运动领袖马丁•路德•金发表了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想》,内容主要是关于黑人的平等权问题。这个著名的演讲是人类对平等的不懈追求与深切渴望的剪影之一,自从人类进入恩格斯所言的“文明时代”以来,争取平等就成为一种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描绘人类历史画卷的基本色彩。人类在追求平等的过程中不断进步,其中,宪法就是人类追求平等的产物,是人类迈向平等历程中重大里程碑。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形成了阶级和国家,社会陷入了不平等,人类也开始了争取平等的斗争。法律虽然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但是,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还不具有平等的属性。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和封建主不仅占有生产资料,还在人身关系中占有或半占有作为劳动者的奴隶或者农奴,这就“决定了人与人之间公开的不平等,连形式上的平等也没有,也就不可能建立以平等为核心的民主制,宪法就无从产生。因此,宪法是平等法,没有平等,就没有宪法”[6]。可见,宪法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人类追求平等的成果。当然,在资本主义时期,这样的平等还只是形式意义的平等。
2.平等是推动宪法发展的重要动力。宪法是追求平等的产物,宪法的发展与完善,也离不开人类追求平等的事业。究其原因,这一方面来源于平等在人类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19世纪法国著名的思想家、伟大的平等主义者皮埃尔•勒鲁指出:平等,是现代社会的基础,并且,再没有别的基础[7]。自由与平等如同人类腾飞的双翅,不断地将人类带向幸福的高空,推动着人类建立一个更为理性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宪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核心,在维护平等中地位突出。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的基础,宪法的发展与变革,往往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既是对社会发展的法律回应,又会在一定程度上指引社会前进的方向。在人类追求自由与平等的历程中,人类争取自由的事业取得很大的成功,特别是信仰、言论、人身等方面的自由得到较好的宪法保障。然而,人类推进平等的事业却时而高歌猛进,时而徘徊不前。宪法虽然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权的落实,还需要更精细而有效的宪法实施制度来推进,而正是对平等的这种强烈的欲求,不断地推动了宪法的发展。
3.平等是宪法学研究的主题。平等,不仅是现时代面临的难题,还是现时代萦绕的强音,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题。自从1971年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来,法哲学研究的主题已经从自由转向平等。罗尔斯虽然以“正义论”来冠名其研究成果,但是,罗尔斯却不断地强调,他在《正义论》中所表达的观点以及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的基础其实都是平等观念。罗尔斯坦言,平等属于正义,正义总是意味或表示某种平等,这是他的正义论的一个基本思想[8]。罗尔斯反复强调:“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9]在正义的这一维度中,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开放出罗尔斯的平等论。正是在这样的视野中,深谙罗尔斯理论并翻译《正义论》的何怀宏先生认为:“罗尔斯的正义论确实具有一种平等主义的倾向。”[10]而同样深谙罗尔斯理论并翻译《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的姚大志先生也认为:“实际上,在两个正义原则中,罗尔斯强调的都是平等”,总之,“通过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当代政治哲学的主题已经从自由变为平等。”[11]其实,在我们看来,不但在政治哲学领域,而且在宪法学领域,平等同样成为研究的主题。虽然著名法学家张文显教授提倡的现代法哲学的基石范畴是权利[1],但是,只要我们提到权利,必然会内含一个关联词“平等”,即当代法哲学追求的权利,不是那种分化人类共同体的“特殊的权利”,而是一种优化人类共同体的“平等的权利”。讲权利,必然讲“平等的权利”或者“权利的平等”,这无疑使平等成为法哲学研究的主题。宪法学作为一个具体的法律研究学科,离不开法哲学的统摄,平等既是现代法哲学研究的主题,自然而然,平等也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主题。
(二)在内容安排上注意全课程观照平等问题
1.在宪法学分论中讲授平等权本身这一有关平等的最直接的问题时,应该做到全面阐明平等权的含义,其重点在于不但要廓清公民适用法律上的平等的范围,而且更需要强调的是,如何认知并逐步实践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12]。在以往的宪法学教学中,一般比较重视讲授平等权在执法、司法层面的问题,而相对忽略乃至人为弱化了其在立法层面的问题。但是,只有讲清楚平等在法律的创制与运行整个过程中的作用,才能够更深刻地理解平等问题在宪法中的重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突出平等在法律创制过程中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2.在宪法学分论中讲授基本权利部分时,既要讲清平等权以外的其他各项基本权利本身的含义、现状、问题等,又要紧扣平等权来深化其他基本权利。例如,在讲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时,就要着重注意分析既要讲清楚我国选举权由不平等逐步向平等发展的历程,如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每一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代表城乡人口数量的比例由1/8发展到1/4进而发展到1/1,实现了城乡人口在选举权方面的基本平等。同时,还要指出目前仍然存在的在选举权方面不平等的问题,以利于推进选举权的更加平等,如我们应该看到目前由于选举中以户籍所在地为投票地,而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很难平等地行使选举权等。而在讲授被选举权部分时,则要侧重指出我们在被选举权方面不平等的一些问题,例如,女性与男性的被选举权的不平等在当前就非常突出。又如,在讲授休息权与休假权时,必须指出我国公民在平等地享有休息权与休假权中取得的进步。例如,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就规定了各类职工,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都平等地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这就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由1958年2月9日《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首创,并由1981年3月14日《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延续的探亲休假权上的不平等。因为1958年的《规定》仅仅授予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正式工人、职员有权享有探亲假,而1981年的《规定》也仅仅授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有权享有探亲假。当然,我们还应该讲授休息权与休假权方面的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如2010年富士康连环跳楼事件折射出的工人休息权很难得到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的产假保障不充分等问题。
3.在宪法分论中讲授国家机构部分时,要有意识地将平等问题引入。也就是说,我们不仅仅要讲清国家机构本身的职权,更应该有所观照的是,我们要强调国家职权应该如同德沃金所言对公民进行平等的关怀,“平等的关切是政治社会至上的美德———没有这种美德的政府,只能是专制的政府”[13]。在该部分的教学中,应对平等问题有适当的引入。比如,在讲授行政机关的管理职权时,就应揭示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的选择性执法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着重强调执法中的平等的重要性。
4.在宪法学总论的讲授中,要有目的地将平等问题渗入。宪法总论往往比较宏观,在整个宪法学教学中起着重要作用。如何在宪法学总论中有机地渗入平等问题,对于整个宪法学教学目的的实现,有着积极意义。笔者认为,在宪法的性质、宪法的发展、宪法的适用等部分内容的教学中,都应有机地渗入平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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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兴利 单位:淮阴师范学院 法律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