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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社会上的各类经济犯罪现象也逐渐增多,尤其是手中掌握一定权力的领导干部贪污腐败、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建国初期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党就清醒的认识到为政不廉和腐败现象的严重危害性,在带领全国人民集中力量抓经济建设的同时,没有忽视党风廉政建设。特别是近几年来,中央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力度不断加大,反腐败斗争也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果。但是必须看到,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贿赂、进行权钱交易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彻底遏制,甚至在某些地方有愈演愈烈之势;职务犯罪案件仍高居不下,且金额越来越大、涉案领导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有些问题边纠边犯,一些老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新的问题又已产生。所有这些,都促使我们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职务犯罪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及防范对策进行研究和探讨。本文就上述问题谈点肤浅看法。
二、理论上的认识
职务犯罪也即腐败现象的实质是将国家或集体权力转化为个人权力,成为权力的使者追求个人满足的手段。
所谓权力是指一种以法的形式固定的对社会各方面的管理关系。在我国现阶段,权力的使者一般是指各级领导干部。为什么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在个人手中能够转化为个人敛集财富的手段?这是由于领导干部本身具有的二重性所决定的。第一、作为权力使者的领导干部是以一种超社会的身份行使权力,履行职能。这种身份使领导干部通过行使权力,使各种社会活动处于有序状态,保证社会或集体目标得以实现。在普通人眼里,领导干部是权力的化身,是自己的管理者。第二,每一个领导者又是社会中的一员,也生活在现实生活里,他们和其他普通人一样,也有七情六欲,个人的物质利益也需要满足。按照党和国家的要求,领导干部在取得个人利益时,应当以自己的合法权利参加社会利益的分配,而决不应使用国家权力和集体权力谋取个人利益。党和国家的这种要求只能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一是靠领导干部的信念、觉悟和责任;二是靠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发挥职能。前者可以称为内部因素,后者可称为外部条件。内部因素的作用越大,即个人的思想、品德、修养越好,越是能抵御各种非法利益的诱惑。反过来,所以要设立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恰恰说明每个领导干部并非都能做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外部条件充分,作用大,可以形成一种社会力量来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当内部因素和外部监督都失去作用时,利用国家权力或集体权力来实现个人私利,即腐败现象的产生就是一种很必然的事了。
目前,我国各级领导干部的产生形式,一般的讲有两种,即选举制和委任制。在正常的选举制情况下,权力由下而上产生,相对应的是被选中者对选民或选民代表负责;而在委任制情况下,下级的权力来自上级的委任(尽管这种委任也经过一定形式的考核或民意测评),因此,下级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更多的考虑是如何对上级负责,这也是一些所谓的
“公仆”密切联系领导的客观原因之一。如果说对通过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最好的监督者是选民的话,那么委任制产生的领导干部最有力的监督者就是他的上级。无论通过何种形式产生的领导干部在获得了权力之后,一般会出现三种情况:一是有责任心的领导干部。他们靠信仰、责任、良心和道德,自觉地把权力的行使限制在本岗位和上级的要求范围之内。二是领导干部走上领导岗位之初也具有德才兼备的素质,但在行使权力时,发现权力是可以为自己带来额外好处的工具或手段。因此,在外部监督无力的情况下,责任被忘记了,信仰被践踏了,腐败行为也就随之发生了。三是一些所谓的“领导者”,本来就不具备应有的德才素质,特别是政治素质,而是通过送礼行贿,奉迎拍马取得了权力,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权力的人决不可能用手中权力来为人民谋利益。他们不但不能担负起与权力相适应的责任,而且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疯狂地为个人捞取好处,一个这样的“领导者”可以直接腐蚀掉一批干部,而且极有可能成为上述第二种领导干部的“学习榜样”,因此这类“领导者”危害最大。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
1、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教育是根本
思想决定行为,有什么样的思想,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们的各种利益关系处在经常的变动之中,一些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会随之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所导致的消极后果就是对党和国家的忠诚削弱了,对法律和纪律淡化了,其行为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畸变,超出了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因此,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在领导干部的内心深处建立一道牢固的拒腐防变的精神屏障,对于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蔓延具有深刻意义。
2、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用人是关键
人是权力运行的主体,通过何种形式和途径选人,选什么样的人担任领导干部,是反腐败关口前移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把好权力的入口关,保证权力沿着正确的轨道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关键。
3、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监督是保证
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这是极其深刻的经验教训的总结。防范权力被滥用,防止权力在运行过程中产生腐败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就是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这种机制应当做到对权力的运行过程和结果的全方位监督。
三、实践中的思考
对腐败现象,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各级党组织在反腐败斗争中投入很大精力,纪检、监察等监督机关也做了大量工作。但不可否认的是,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成果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仍相距甚远。腐败问题依然是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甚至在一些地区和单位已成为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问题。古今中外,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共性原因,但在一定的社会历史阶段,在特定的行业和单位又有其特殊原因。从我们水利行业的情况看,所属单位点多、线长;担负的职能多、责任重;资金来源多、金额大,针对这种特殊情况,我们应当对监督机制的完善和预防腐败现象产生的做法进行探索。
1、关于监督机制问题
目前廉政制度定的不少,各种廉政措施也很多,为什么违反规定的行为仍屡禁不止?关键在于监督工作没有十分到位。监督的作用在于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问题。现在水利行业所属各单位班子成员发生违纪行为或仅仅是核实群众举报的问题,就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人员长期在外奔波调查。“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如果经常性的监督到位、措施得力,不仅可以减少上级的调查工作量,而且可有效防止不廉洁行为发生。目前水利系统所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廉政状况主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考核,发生违纪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处理。由于各单位分布点多、线长,所管干部人多量大,容易出现上级管得着、但不一定看得见,本单位看得见、但管不着的现象。实际上存在一定程度的“空白点”。为消除这种现象,是否可以将权力下放,上级只负责对各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和违纪行为的查处。将班子其他成员的日常监督或发生一般性违纪行为的调查工作交由一把手和所在单位纪委负责进行。一把手不仅要对自身行为负责,而且要对班子其他成员的廉政情况负责。
2、关于任用干部问题
在现阶段既然用人关是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第一道关口,那么就应当把被任用人员的德放在第一位,相应地在考核任用干部的过程中,应突出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笔者认为在一些较小的单位可以考虑将纪检监察与组织人事部门合署办公。在竞争上岗机制还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纪检和监察部门非常有必要参与到干部的考核任用工作中,并坚决实行廉政一票否决制。同时,可以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凡被任用者任用后在廉政上出了问题,其上级主管领导应当负失察责任,建立用人失察追究制的理论根据在于目前上级领导仍然是下级干部最有力的监督者。
3、关于学习教育问题
坚定的政治信仰,高尚的思想觉悟从哪里来?只能从学习教育中培养、树立和巩固提高。由于腐败问题主要发生在当权者身上,因此,手中有权者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经常参加政治学习,接受再教育。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领导干部职务越升越高,权力越来越大,参加学习的时间却越来越少。他们总是以工作忙、事情多为由不参加或少参加学习。而更多的学习任务就落在了一般党员、干部身上,于是就出现了群众所讲的“领导有病,百姓吃药”的奇怪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可以考虑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参加政治学习的硬性制度。这种学习应当以上级集中进行为主,并视学习情况与个人升职奖罚挂钩。要改变在学习教育上“下毛毛雨”和“点到为止”的做法,实行强制性的灌输教育。唯有如此,才能树立领导干部良好的学习风气和习惯,自觉接受思想改造。相信在学习教育工作中投入精力和财力,比出了违法违纪问题后,再花费精力、财力进行调查处理好得多。
4、关于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问题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许多案例表明一些领导干部上任初期确实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过明显成绩,但最后却走上了贪污受贿的道路,非常令人痛心。究其原因,除主观上放松了思想改造以外,经济上的不平衡导致心理上的失衡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不平衡的根源就在于我们的利益分配机制还有不完备的地方,比如在许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中,工作有成效的干部收入不一定多,平庸无能者的收入也不一定少,甚至一些投机钻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得到的更多。这种现象容易导致人们的心理失衡。如果有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起到奖勤奖廉罚懒惩腐的作用,可以使人们感到正义的力量始终存在。通过廉洁高效的工作能够得到较高的收入,那么采取违法违纪的手段得到高收入的想法就会有所收敛。
总之,腐败现象是顽症,但不是“癌症”,也不是不治之症。只要我们坚决按照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委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工作格局,勤于探索,大胆实践,完善措施,狠抓落实,腐败现象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