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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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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情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新中国成立近6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迈出了重大步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我国的法治建设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仅靠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照搬别国的法制制度和政治体制是行不通的,我们只有立足中国国情,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把握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等各方面的关系,才能保证我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前进。

一、正确认识我国法治化程度

事实求是地评价我国目前的法治化程度是关系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我们应该明确:我国尚处于法治化进程的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少。

(一)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为推进法治化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1949年到2001年,我国出台国家级法规数据41860余件,地方法规数据34480余件,合计76000余件,2.9亿字。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有550余件,特别是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多年里,全国人大及其党委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就有390多件,占同类法律的70%还多。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800余优件,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党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8000余件,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规章3万余件。因此,我们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做到基本有法可依,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发挥了并且继续发挥着稳定社会保障治安的巨大作用。这就是在党中央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基本方针的指引下,我国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巨大成绩,是在50年里做完了西方法治国几百年的工作。

(二)我国的法治理念指导受到各种思想干扰,影响了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些人总认为我们党委、人大、政协和一府二院“多条腿”的体制不如西方议会、政府、司法“三条腿”的体制合理,自觉不自觉地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价我们的法治状况,来设计我们的法治建设方向。二是受“左”的残余思想影响,一些执法者管理的意识、斗争的意识相对比较强,而人权保障的意识、和谐的意识相对比较弱。三是受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有少数人往往把执法权力与自身利益挂钩,追求自身利益比追求公平正义更重要。四是受封建人治思想的影响,不少人仍把行政官与司法官混为一体,或者违法干预司法部门依法独立办案,或者特权思想严重,习惯以“父母官”、“管人者”自居。这些理念上的偏差,必然导致实践上的混乱。

二、法治化建设必须符合中国国情

当今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有本国的法制,但不是每个国家都可以称为法治化国家的。法治化国家就是人民群众自觉依法办事,是各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我国要想向法治化国家发展就必须要适合中国国情,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化道路,不能照搬国外的一套,更不要想一步到位。

(一)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是逐步发展和完善的,不能一蹴而就。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在其人民思想意识里扎下根来,进而形成整个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门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法法律制度是在一天里建立起来的。西方国家的发展路径基本上是自然进化。尽管也有革命和战争,但主流仍然是社会发展内生需求导致的结果而不是外来力量干预的结果。例如,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早期商业活动中慢慢产生出来的,经过漫长的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成为人人遵守的行为准则。宪法和刑法的很多原则是从各种社会力量的博弈和较量中形成的。英国从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经过了300多年的资本主义发展才逐步建成了今天这样的法治化国家。美国在18世纪建国的时候,起点比较高,而其开国领袖们却没有照搬英国的模式,而是参考当时最先进的权力制衡理论确立了其建国原则,从而在短时间里超过了英法等国家而成为先进的法治化国家,即便如此,也用了二百多年的时间。困此,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不能急于求成,要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

(二)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是要适合其国情的,不能削足适履。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三十年来,伴随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探索,我们也开始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道路。回顾三十年法治建设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到这条道路不是照抄或者照搬西方哪一个国家的,而是由我国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因为我们不能完全不顾历史文化传统在我国人民中的影响力,不能完全不顾几千年历史文明逐渐形成的民族心理特质,而去照搬国外,其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因此,要解决中国依法治国的问题,就要在邓小平理论旗帜的指引下,根据中国的国情,找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化建设道路。

三、立足国情积极推进法治化进程

对我国基本国情的深入认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创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不断探索、不断深化的过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取得了巨大成就,这是有目共睹、举世公认的。以经济建设为例,我国经济保持了年均9.7%的快速增长,最近又连续四年增长10%以上,2006年国内生产总值居世界第四位,人民生活实现了由解决温饱到总体上达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必须承认新时期历史性的发展进步。同时,在发展速度快、发展势头好的形势下,更要清醒地正确地认识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因这些成绩和进步而改变20多年前我们党制定的方针政策。因此,在今后的法治建设中我们要立足国情把握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坚持党的领导,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任何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的倾向,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依法治国的每个环节。要保证党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要模范遵守宪法与法律,坚决防止和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要根据加快依法治国步伐的新形势,与时俱进,进一步改进党的领导,创新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充分发挥党委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确保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实施。

(二)坚持从国情出发,处理好吸收我国法治经验与借鉴外国法治文明的关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坚持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使法制建设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建立健全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坚持吸收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我国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使我国法制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和人类共同创造的法治文明成果,但决不照搬别国的法律制度和政治体制,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坚持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处理好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在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道德规范,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知荣辱、讲正气、促和谐的风尚,形成男女平等、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礼让宽容的人际关系,形成符合传统美德和时代精神的道德行为规范,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