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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杀人罪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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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杀人罪完善思考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包括了一切的故意杀人的行为,不管事前有无预谋,不管故意杀人是否自愿,不管被害人有无过错,不管有无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我国刑法虽然有规定犯罪未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但是仍然没有体现出有预谋与无预谋的差异。同时,由于罪名、罪状的不精细,也带来了法定刑的不明确。我们可以看到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种有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从三年到十五年,幅度很大,给法官们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但同时也给法官们带来了如何具体量刑的难题,因此,一些相近的案件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法院可能做出差距很大的判决。另外,在这么大的量刑幅度内为被告人设定一个宣告刑,他们很容易不满意,进而上诉,引起不必要的司法资源的浪费。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杀人罪规定的也是很笼统的,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就涵盖了所有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这样规定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刑法的内容的确定性。过失也有轻重之分,也有可宽恕的与不可宽恕的之分。法定刑的刑种、刑度的设置应当适当而不能差距太大,而且应当明确规定不同的刑种、刑度应当如何适用。

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更是范围广泛,从管制到死刑,涵盖刑法总则的所有的刑种、刑度。如果这样规定以后有更细致的如何适用的说明也无可厚非。而我国刑法并没有给出此类说明,如何适用,量刑者自己去定夺,以至于相似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出相差很大的判决。这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变相违反,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同时故意伤害罪的死刑与故意杀人罪的死刑有什么区别,为何一样也没有合理的说明。

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的上诉率很高,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法定刑刑种太多,量刑幅度太大。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官给判六年,被告人可能觉得太重了,他觉得可以判四年,在法律的明文规定里他看不到自己的行为为何适用法官已经判给的刑罚,于是就上诉。如果我们规定犯罪、设定刑罚是更加细致一些,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如何适用讲清楚,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三年的,什么样的犯罪适用四年的,又什么样的犯罪适用五年、六年、七年、八年、九年、十年的。把行为对号入座适用已经设定好的刑罚,就能避免被告人因适用法定刑的幅度不满而上诉了。

二、我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规定及不足

关于杀人罪,我国刑法主要有以下相关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g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完善我国刑法中杀人罪的立法建议

通过对英美法系的杀人罪的规定以及对我国有关杀人罪的缺陷的分析,笔者认为,宜将我国的杀人罪做以下细致的分类:将杀人罪分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杀人罪;再进一步将故意杀人罪分为预谋杀人罪和非预谋杀人罪,过失杀人罪分为轻微过失杀人罪、一般过失杀人罪和严重过失杀人罪;再将非预谋杀人罪分为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与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以下详细论述。

故意杀人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故意为此行为,对他人的死亡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的杀人行为。故意杀人罪又可具体分为预谋杀人与非预谋杀人。预谋杀人是指,事前有预谋,并为杀人做了准备的行为,其中确实造成死亡结果的,设有死刑的刑种,未造成死亡结果的不设置死刑,其中造成重伤的设置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任何损害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预谋的故意杀人罪,是指对杀人的行为是故意的。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是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但是事前无预谋,因为此种杀人罪的罪过小于有预谋的杀人罪,成功的概率小于预谋杀人罪,有时甚至是正当的,因而应当单独做出规定。非预谋的故意杀人罪又分为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和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是指。杀人的行为不是有预谋的,但却是在行为者自由意识下做出的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处无期徒刑。造成重伤结果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损害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非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是与自愿的非预谋杀人罪相对的犯罪,是指非预谋的杀人行为不是在行为人的自愿意识下实施的,因而人身危险性更小的犯罪行为,造成死亡结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轻伤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处管制或者拘役。同时规定,预谋重伤而实际造成死亡结果的,比照预谋杀人罪量刑,避免行为人以预谋重伤为由逃避处罚。

过失杀人罪,是指没有杀人的预谋或者故意。而是因为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损害结果可以避免,以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又可以具体划分为轻微过失杀人罪,一般过失杀人罪与严重过失杀人罪。过失的分类标准以一般人的认识及注意能力为主要标准,兼顾特殊情况下个别人的特殊情况。对过失杀人。只有发生死亡结果的才定罪,轻微过失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般过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过失的,处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此,不仅可以使刑法的内容更加明确,有利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提高法官摄刑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有利于削减死刑,而且,如此规定我国的杀人罪名及量刑也符合我国的现状及实践中已经默认的量刑情况。根据学者的实证调研。对百例死刑案件进行分析,得出以下这些实践所公认的、在死刑适用上不存在疑问的量刑情节:1、没有死亡结果的发生,不进入死刑圈。2、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3、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时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4、被告人及其家属赔偿或部分赔偿被害人损失时,一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5、被害人对于犯罪的发生有明显过错时,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6、被告人犯罪行为致使二人以上伤亡时,一般从重处罚,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此学者同时总结了以下几项存疑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时,一般可予以从轻处罚,适用死刑。2、被告人与犯罪人的相互关系对于死刑适用的影响。3、被告人系累犯时,应当从重处罚。4、被告人采取分尸抛尸的手段时,应当从重处罚,一般适用死刑立即执行。5、被告人属于一时激愤犯罪时,可予以从轻处罚,倾向于适用死缓。6、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对适用死刑的影响,具有动机卑劣情节的共有7人,其中6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人被判处死缓。

注释:

[1]张敏、王非:《故意杀人罪死刑适用标准实证研究——以百例死刑案件为视角》,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5月

论文关键词:谋杀罪;非预谋杀人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

论文摘要:人的生命是刑法保护的最为重要的客体。侵犯生命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剥夺人的生命的罪名以及法定刑也相应的有所区别。世界各国都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最为严厉的刑罚处罚,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有着很大的差异。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则规定了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故意伤害罪中的致人死亡的情节。本文通过对英美刑法中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的规定进行分析,发现其科学之处,提出完善我国刑法关于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犯罪的规定。同时,为刑法中削减死刑的罪名,提供一种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