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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产学研结合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在党和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与推动下,我国的产学研结合得到了迅速而广泛的发展。目前,很多地方都在考虑通过立法来推动产学研结合,为此,对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具有相当的紧迫性和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产学研结合的政策变化与发展瓶颈产学研结合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地位与意义,已成为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的广泛共识。
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已认识到产学研结合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1992年起原国家经贸委、国家教委和中国科学院就联合实施了产学研联合开发工程。1996年我党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解决科技和教育体制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问题。”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人才、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从事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工作。支持发展高等学校科技园区,培育一批知识和智力密集、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集团,使产学研更加紧密地结合。”我国早期的产学研结合政策产生于科教体制改革需要,着眼于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因而突出“研”作为产学研结合的中心。随着对产学研认识的进一步深化,200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指出:“实施《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的重大战略举措”;“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进一步明确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将产学研结合提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我国的产学研结合政策终于实现了从以“研”为中心到以“产”为中心的科学转变。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是充满活力的社会,也是团结和睦的社会。必须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坚持把创新精神贯穿到治国理政的各个环节,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才能得到发挥,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而产学研结合作为激发社会活力,增强创新能力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引导下,我国产学研结合通过专家咨询、技术转让、共建技术中心、共同研发、共同组建实体等形式,有力推动了经济、科技、教育体制的改革,在诸多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大大增强了我国的科技创新水平和综合国际竞争力。当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基础依旧比较薄弱,任务十分艰巨,一方面,我国企业整体上创新能力仍然不足,企业研发机构少,目前全国规模以上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25%,研究开发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重仅0.56%,大中型企业仅为0.71%;只有万分之三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1〕。另一方面,我国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虽然具备了比较充足的技术条件和潜力,但高校及相关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能够签约转化的不到30%,转化后能产生经济效益的成果大约只占被转化成果的30%,也就是说,只有10%的科研成果能取得经济效益,而发达国家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一般都高达70%以上,产生经济效益的也占六成以上〔2〕。对于已经开展的一些产学研结合,由于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开发成本过高、开发时间过长以及开发效率低下,现在已难以被企业所接受,导致目前我国的产学研结合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对企业的技术服务层面,其作用仅限于解决企业某个具体的技术难题,而对企业的自主创新、开发独特产品、发展独特技术等核心竞争力的提升还远远不够,更不用说对于国家和地区产业、行业的推动。究其原因,主要在以下两大方面:
1、宏观层面(1)经济体制上,政企尚未完全分开,企业难以成为市场经济主体,社会信用度普遍较低,企业技术创新动力不足。(2)教育体制上,目前科研教育机构的用人机制、职称评定、成果属权界定、内部管理体制等方面改革步伐的滞缓,给产学研结合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很多高校把主要精力放在本科教学上,对科技成果转化不够重视。(3)政府职能上,虽然产学研结合是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三方优势互补的自主行为,但是,在实际合作过程中,由于三方在社会职责、价值取向上存在差异甚至冲突,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能充分正确地发挥宏观指导职能,产学研结合的动力和稳定性都大受影响。(4)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科技教育产业管理体制条块分割,缺乏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系列政策、法规和相应配套措施,财政、税收、融资、产权、企业等相关重要政策法规的支持力度不足。〔4〕
2、微观层面(1)利益分配问题利益分配问题是核心的问题。产学研各方与其他经济活动一样,利益分配机制是决定各方面获得收益的基础。产学研结合各方为了保证应得利益的实现,不得不付出一定的成本来监督对方,这种监督成本是由原来的非合作演变到合作后新增的交易成本〔5〕。根据对高校科研院所调查,影响双方合作的主要因素中,权益分配不当占49%,其他因素占25%,人际关系不协调占19%〔6〕。(2)风险负担问题产学研结合同其它技术创新活动一样,都存在各种风险,其中,最重要的客观性风险就是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从实验室走出的新技术必然带有一定的市场风险,而新技术进入市场必然也会带来市场的风险,合作各方在决定进行合作时,也就意味着要共担因此而产生的风险。〔7〕风险负担和利益分配如果不能挂钩,必然成为产学研结合的重要不稳定因素。(3)知识产权问题利益是大学谋求产学合作的出发点,知识是大学在产学合作中的主要投入,知识产权必然成为大学与企业合作时谋求控制的战略重点,大学既要保护它的知识产权收益,又要控制知识产权。与大学相反,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并从中获益的方式较多(如商业秘密保护等)。企业会考虑利用所有的收益占有方式,而不局限于正式的法律方式;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占有创新收益的一种方式,是企业竞争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8〕。实践中,我国产学研结合的知识产权争议往往发生于技术是否成熟、知识产权归属、技术作价高低、是否职务成果等方面〔9〕。(4)资金不足问题高新科技产业本身面临巨大的风险,科研院所与企业是各自独立的利益主体,科研院所往往难以具备雄厚的经济实力,企业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技术不够成熟,难以迅速实现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往往不愿意投入大量资金,即使技术已经成熟了,企业感觉对市场把握不准时也会犹豫再三〔10〕。此外,中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紧缩等因素也会给产学研科技成果的转化带来资金不足的困难。推动产学研结合的立法建议我国产学研结合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然而,从国家法律层面看,仅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可以说,在推动产学研结合立法方面,国家乃至地方层面大都是一片空白,有关产学研结合的法律规范较为分散,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针对性都有待完善。结合我国产学研结合发展的现状,推动产学研合作的立法应当主要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界定产学研结合的法律形式从法律角度看,产学研结合概念本身有多种界定方法,可以界定为一种法律行为〔11〕,也可以界定为一种法律主体〔12〕,还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律关系〔13〕。实践中,产学研结合也表现出充分的多样性和灵活性,从立法来看,虽然对产学研合作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但是,对产学研结合的法律形式进行界定则有利于明晰产学研结合中各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类似于联营类经济体,产学研结合在法律形式上也可分为两大类:契约型和法人型。契约型模式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共同研发、技术转让或技术许可等;法人型模式则表现为高校企业共建法人实体,乃至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14〕。在以上两种不同模式下,产学研结合的紧密性不同,其风险、收益、所处的信息地位也不相同,紧密性越低,企业承担的创新风险越大。一般而言,法人型模式的产学研合作较为牢固,特别是以公司制实体运作的情况下,产权和激励机制较为明晰,风险和收益机制较能体现配比原则,发生纠纷的可能性也较小。而契约性模式下,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依赖于合同规定,在法律不完善或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大。当然,产学研结合的方式是由具体的信息环境和参与方的博弈规则决定的,并不存在绝对的最优模式。在现阶段,我国现有的产学研结合模式中基本已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较为成功的合作模式,由于各个企业所具有的实力、条件各不相同,所以产学研结合模式的选择也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符合自身实际的合作模式〔15〕。
1、明确利益风险机制利益风险机制是产学研结合稳定运作的基础。虽然从法律地位上看,参与产学研的各方应当是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但由于企业和科研机构在资金、技术方面的内在的互补性,产学研结合的利益风险机制又必然不同与一般的合作经营活动。因此,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应当成为产学研结合立法必须确立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由于产学研合作方式的多样性,立法上很难对产学研结合的利益风险机制作出单一的规范和约束。一般而言,在法人型模式的产学研结合中,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的约定来进行;在契约型模式的产学研结合中,可以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合作合同中对利益分配和风险分担进行约定,从国外的成熟经验来看,一般是按照科技成果转化后的产品销售额进行分成,可以较好地平衡产学研结合各方的利益风险关系〔16〕。
2、预防知识产权纠纷知识产权的产生、流动、转化是产学研结合的中心,也是产学研结合中较常发生争议的领域,因此充分发挥法律的促进、规范、调整功能殊有必要,应通过产学研立法进一步明晰产权归属,降低技术风险。在产权界定方面,现行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归属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7〕,但在我国高校与科研机构现行的科研考核机制下,研究人员的职称评定与科研成果挂钩,一旦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不能归属于科研机构或其研究人员,则他们参与产学研的积极性必将大幅降低,而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产权权利,如果独立于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之外,也势必加大企业运作转化项目的风险。因此,为更好的推动产学研结合,必须在源头上改革高校、科研机构考核评价和科研人员职务评聘制度,加强应用导向,在法律上将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方面的成绩纳入高校与科研机构的考核机制。产学研结合的最主要风险就是技术风险,技术检验或技术作价标准争议常有发生,为降低技术风险,法律应当在确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基础上,进行适当规定。为减少技术检验争议,可要求合作方在合同订立时对技术的成熟与检验标准作出明确约定;为减少技术作价争议,可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各方在技术成果作价前进行技术评估,作为协商议价的参考〔18〕。超级秘书网
3、突出政府职责政府是产学研的引导者和推动者,推动产学研的立法应当突出以下两方面的主旨:强化政府职能,强调政府责任。具体包括:(1)政府应持续加大科技投入,特别是基础科研项目的投入,以培育与创造更多更好的科技创新成果;(2)对于产学研项目,政府应当在政策上、资金上予以鼓励和支持;(3)政府应当推进社会资源整合,构筑以项目为载体的产学研公共服务平台,包括公共政策服务平台、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平台等;(4)产学研结合的实施效果应当作为各级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4、突破融资瓶颈在国家投融资体系尚需建立与完善的国情下,解决产学研结合的融资瓶颈的关键在于建立针对科技创新项目的多层次、多渠道融资体系。实践中,产学研结合项目往往具有较高的风险性,产学研结合企业在性质上也比较类似于风险投资企业,享受银行贷款政策往往比较困难。政府的资金投入毕竟受到财力的限制,因此通过政策引导社会资金特别是创业投资的进入,是突破当前产学研结合融资瓶颈的唯一手段。所以,在法律上明确产学研结合项目可享受创业投资的相关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产学研结合企业可比照创业投资企业吸收风险投资,对于解决产学研结合资金不足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长远来看,推动产学研结合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将任重而道远,需要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协调与配合支持。当前,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以法律形式明确产学研结合的法律地位,调整产学研结合产生的特殊法律关系,清除产学研结合发展的制度瓶颈乃是当务之急。
注释:
〔1〕徐冠华:《科技部部长: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人民日报》(海外版),2006年5月24日。〔2〕张兆臣:《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建设的几个问题》,《云南科技管理》,2006年第3期,第17页。〔3〕久木:《我国产学研合作链尚未真正形成》,《中国有色金属报》,2005年2月5日,第5版。〔4〕张经强:《高校产学研合作中的若干问题及思考》,《技术与创新管理》,2006年第27卷第1期,第92页,杨栩:《我国产学研合作发展及问题研究》,《经济师》,2003年第3期,第18页,等等。〔5〕刘力:《产学研合作的交易成本和动力机制———一种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当代教育论坛》,2005年第3期,第15页;另见:魏艳等:《区域创新体系中产学研合作对策研究》,《地域研究与开发》,2004年第3期,等文献。〔6〕张振刚、薛捷:《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现状及潜在问题分析》,《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1期。〔7〕辛爱芳:《产学研合作中的合作风险分析》,《企业经济》,2005年第8期,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