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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美国儿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的发生和广泛报道,美国联邦开始制定相应法律来保护儿童不受性侵害,主要有《雅各·威特灵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梅根法》、《帕姆·林彻尔关于性罪犯追踪迹身份识别法令》等,其内容主要包括性犯罪者的登记、公开等制度。其内容不断的完善,但也存在无法得到实际落实等问题。
【关键词】美国联邦;儿童;性侵害犯罪
一、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害犯罪立法背景
性侵害犯罪是危害社会公众的一种常见犯罪,这种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以及公众的安全感有很大的危害。而青少年作为性侵犯犯罪的受害人群之一,更是容易遭受到犯罪的侵害。早在1940年代,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亚里桑那州就有要求性犯罪者注册了。这些法律主要时规定性犯罪者应在获释后向当地警方登记其下落及个人情况,以便于警察机构能更好地侦察、调查他们。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联邦并没有相关的法律。直到1990年代,不少儿童性侵害案件发生并被广泛报道。美国联邦开始制定了相应的立法来规定来保证儿童不受性侵犯。
二、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害犯罪的主要立法及内容
(一)1994年《雅各·威特灵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JacobWetterlingCrimesAgainstChildrenandSexuallyViolentOffenderRegistrationAct)
1989年,住在明尼苏达州的11岁男孩雅各·威特与他弟弟和一个朋友一起去离家不远的一个音像店租煤。雅各·威特回家的路被一个带着尼龙面具的持枪男人打断了。这名持枪男子命令其他两个人逃走。而自此之后,雅各·威特就消失了。最终,嫌疑犯的矛头指向了释放的性犯罪者。之后,她的母亲就不断向明尼苏达州的政府要求应该实行性罪犯注册制度。1994年的联邦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实施法令(theFederalViolentCrimeControlandLawEnforcementActof1994)中包含了雅各·威特侵害儿童和性暴力罪犯登记法令(theJacobWetterlingCrimesAgainstChildrenandSexuallyViolentOffenderRegistrationAct)。这一法令要求各州对性犯罪者制定严格的登记制度—包括对被划分为性掠夺者(Sexualpredators)的终身登记制度。
这一法律大体上为州的性犯罪者注册项目设置了最低标准。被要求登记的罪犯必须在释放后的短时间内亲自到当地警方报到并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基本资料要包括姓名、所用别名、照片、指纹、社会保障编号、驾驶执照及车辆登记详情、雇主姓名及详情、DNA样本等。关于登记期限,此法令规定,曾经犯有针对儿童的罪行以及性暴力犯罪者的登记时间至少是10年,而指定的性暴力罪犯则必须终身登记。同时,法令还规定了资料的变更和更新:如果在登记期内,登记者的资料有变更,那么他们必须通知当地的警方。如果罪犯迁徙到另一个州,那么也应该向迁入地的警方登记。各州必须至少12个月核对和更新一次登记资料。对暴力性罪犯的资料必须3个月就进行一次核对和更新,为追踪性犯罪者提供了指导方针。要求各州在性犯罪者被释放到社会上之后的十年内通过每年确定他们的居住地址来追踪他们,如果是曾经被判处犯暴力性犯罪的,这一期间是他们剩余生命的四分之一。
(二)1996年《梅根法》(Megan''''sLaw)
1994年7月,美国纽泽西州的7岁小女孩梅根·康卡(MeganKanka)被邀到邻居家看小狗,而这个邻居是被刚释放的性暴力犯罪者,她被强奸并杀害了。梅根的父母称,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邻居是曾经的性犯罪者,他们决不会让女儿独自到他家串门。1996年国会通过了“联邦梅根法”,使之成为了1994联邦暴力犯罪控制和法律实施法令的修正。这一法律规定了性犯罪者的公告制度。联邦梅根法规定各州在有形犯罪者被释放到社会上时,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公众公告。各州有自己的公告制度。迄今为止,各个州都已经设立了自己梅根法。其内容和形式有所不同。{1}
《梅根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允许各州的性犯罪者注册机构向公众散布信息;要求各州各地方法律执行机构公布保护公众所需的相关的按照《雅各·威特灵法》建立的注册项目注册的人的相关信息;在注册项目中搜集的信息可以因为任何州法律允许的目的而予以揭示。
(三)1996年《帕姆·林彻尔关于性罪犯追踪迹身份识别法令》(ThePamLychnerSexOffenderTrackingandIdentificationActof1996)
这一法律要求司法部长为FBI建立一个可以追踪某类特定的性犯罪者的全国性数据库;那些在没有最低限度的项目的州生活的性犯罪者向FBI注册;要求FBI定期地证实性犯罪者的地址;允许向负责执法活动或者按照《全国儿童保护法》进行查询的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公开保护公众必需的信息;此外,还包括有关于当一个公布的性犯罪者搬到另一个州时,有向FBI和州的机构报告的相关条款。
(四)1997年《雅各·威特灵改善法令》(TheJacobWetterlingImprovementsAct)
这一法令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对《雅各·威特灵法令》进行了修改:要求用州法院决议或其他合法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被判有罪的性罪犯是否应该被认为是性暴力罪犯;要求更换州居住的注册的犯罪者按照新的州的法律注册;规定如果注册的犯罪者在其他的州工作或上学,那么他们应该在工作或上学的州也进行注册;指导各州参加全国的性犯罪注册;扩展了对联邦或军事法院判决的性犯罪者的注册要求。
(五)1998年《保护儿童不受性性侵犯法令》(ProtectionofChildrenfromSexualPredatorsAct)
这一法令修改联邦刑法典以确认利用邮件或其他州际间的方式以及国外商务来传送在儿童色情中用的材料,以及在参加非法性行为为目的的情况下传播特定的个人信息;或故意向不满16岁的孩子传播猬亵物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加大了对与儿童性剥削相关的几类联邦犯罪的处罚;这一法令要求电子通讯服务提供商报告任何很明显违反儿童色情法的情况;指导司法协助局实施性罪犯管理协助项目,以帮助合格各州来遵守注册的要求;指导FBI建立一个调查中心,即紧急事件调查反应小组,来协助联邦、州以及地方机构调查儿童绑架、儿童神秘失踪、儿童被杀以及系列杀人案;禁止联邦基金用于那些允许联邦监狱的罪犯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使用互联网的项目。
(六)2000年《校园性犯罪防止法令》(TheCampusSexCrimesPreventionAct)
这一法令是《贩卖和暴力受害者保护法令》(theVictimsofTraffickingandViolenceProtectionAct)的一部分。《校园性犯罪防止法令》要求应在州内注册的性犯罪者应该向他所工作或学习的高等教育机构告知他作为性犯罪者的情况;如果他们的注册和工作有所变化,也应该通知同一机构;要求按照这一法令收集的信息立即向地方执法部门报告,并且立即进入到合适的各州记录系统;修改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令》,要求教育机构有义务公布校园安全政策和校园犯罪分析,并且也要提供如何能够获得注册的性犯罪者相关信息的途径。
(七)2003年《2003年终止剥削儿童检诉及其他作为法令》(ProsecutorialRemediesandOtherToolstoendtheExploitationofChildrenToday(PROTECT)Act)
这一法令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展了监督性释放条款并增加了某些性犯罪的惩罚;建立一个试点项目来对儿童服务提供者和志愿者进行指纹扫描以确定他们是否有不良犯罪纪录。对某些性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允许使用电子监视;对某些特定的性犯罪的时效和审前释放进行了减少;要求执法机构向全国犯罪信息中心报告所有不超过21岁的失踪人口;指导司法部长任命一位全国安拍警戒(AMBERAlert[1])协调员;并指导失踪人口预警协调中心来设立颁布预警、预警的程度以及预警的地域范围的标准,包括向适当的公共机构公开受害者的特殊需要的信息;授权资助项目在高速公路沿线发展通讯和公告系统,并帮助各州发展和提高预警体系;在州或地方执法部门的要求下,秘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调查失踪或剥削儿童案;在特殊的情况下,禁止制造或传播描绘青少年参加性行为的图像,即使这一产品中没有青少年涉入;禁止以将影像产品进口到美国为目的而引诱美国国界之外的未成年人参加赤裸的性行为;要求各州都要拥有包含注册信息的网站;要求司法部的网站应有其他各州网站的链接(德路·索丁全国性罪犯公共网站);授权拨款委员会帮助支付各州履行新的性罪犯注册条款的费用。
(八)2006年《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AdamWalshChildProtectionandSafetyAct)超级秘书网
这一法令提高了对性犯罪者的法定最低刑;改进了性犯罪者注册和追踪规定,规定每个性犯罪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做登记:姓名、社会保障编号、地址或多个地址、雇主及雇主地址、学校及学校地址、罪犯所拥有或操作的车辆的车牌号及描述以及司法部长所要求的任何其他资料;登记处则要登记罪犯的外貌描述、所犯刑事罪行、罪犯的刑事记录,包括被捕及定罪日期、惩教或开释状况、最近的照片、指纹及掌纹、DNA样本、有效驾驶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司法部长所规定的任何其他资料;增加了对利用互联网侵害儿童的犯罪的刑罚;增强了儿童色情禁止法;在司法部中建立了性犯罪管理协助项目来帮助实施之前法令的规定;创建性犯罪者判刑、监管、逮捕、登记及追踪办公室(SMARTOffice)来实施性罪犯公告和注册的标准以及由《亚当·沃尔什儿童保护及安全法》授权的资助项目,并且协调相关的培训以及技术协助活动;建立一个司法协助项目来帮助地方执法机构雇佣或培训人员、实施调查或为与儿童性虐待作斗争而购买技术;为志愿的儿童指纹项目以及为父母和儿童提供网上安全的努力提供基金。
三、美国联邦反儿童性侵害犯罪立法简要评介
从上述论述我们不难看出美国联邦关于保护儿童不受性侵犯的立法在不断增加,其内容也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律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儿童性侵害犯罪者的披露和登记制度的目的主要是防范于未然,让人们能够保持警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但是罪犯往往因为不愿意背负污名,往往会隐姓埋名或不去登记。因此,这些法律规定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据2007年美国司法部司法统计局做出的《2006年联邦起诉儿童性犯罪者报告》的统计,从1994年至2006年,虽然儿童性侵害案件只占案件数量的少数,但是儿童性侵害犯罪是联邦犯罪案件中增长速度最快的犯罪种类之一。被逮捕和统计的儿童性侵害嫌疑犯由1994年的431人增加到了2006年的2,191人,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5%。{2}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保护儿童不受侵犯的立法及实践,仍然是一个比较严峻的问题。
【注释】
[1]是America''''sMissing:BroadcastingEmergencyResponse,美国失踪人口:紧急回应播报的缩写。国内确认发生儿童绑架案时,通过商业广播电台、卫星电台、电视台,以及有线电视向全国,并同时会利用电子邮件、电子交通状况号志,以及无线装置的短信等方式进行警告。其内容通常包含被绑架者的描述、绑架嫌犯的描述,以及绑匪车辆的描述和车牌号码。
【参考文献】
{1}/od/sex/a/megans_law.htm(EB/OL)。
{2}www.ojp.usdoj.gov/bjs/abstract/fpcseo06.htm(EB/OL)。
作者简介:孙秀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博士。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