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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法人人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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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和法人人格探析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而实现了单位犯罪的立法化。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的这一规定,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

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一规定明示了只有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单位,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因为法人单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以它才具有犯罪能力,而且从立法本意看,处罚单位犯罪,实质上是处罚法人犯罪。①可见,在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时,公司、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如果公司、企业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则不能视为单位犯罪。②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深入,公司将成为企业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公司法人人格之有无直接关系到单位犯罪能否构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法院在个案中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令股东直接清偿公司债务的法律制度。③这一法律制度同样适用于单位犯罪的认定。也就是说,尽管有些公司取得了法人人格,但在符合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可否定其单位犯罪的主体资格,由股东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一、公司设立瑕疵的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

公司取得合法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应具备一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公司设立瑕疵的人格否认是针对公司设立中存在的实体要件或程序要件的欠缺,经公司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公司成立被判无效,该公司视为自始无独立之法人资格,④由发起人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通常是在实体上存在公司设立无效之法定事由,如发起人低于法定人数、资本不足等。针对公司设立瑕疵的人格认定,各国的做法不同。美国可根据事实原则考虑是否对一存在设立瑕疵的公司人格予以承认。德国一般情况下对公司设立瑕疵者宣告其公司人格无效。在我国的实践中,公司的设立瑕疵的现象也很普遍。如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提供虚假证明等。我国法律往往对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未规定公司设立瑕疵的民事责任,即对公司存在设立瑕疵时其法人人格如何认定未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注册资本不实是否否定其法人人格作出了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第4号文件《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上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本批复虽然是针对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的法人资格的认定,但其蕴含的法理可以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包括公司在内。也就是说,对于通过虚报注册资本、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公司登记的,只要查明公司的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本金的,法院应对其法人资格予以否认。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认定为单位犯罪,取决于股东的身份。若股东为自然人,应视为自然人犯罪,若股东为具有法人人格的单位,则成立单位犯罪,其犯罪主体是作为股东的单位,而不是新成立的公司。

二、控股股东抽逃出资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

我国公司法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要求各类公司在设立时,其财产都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由于我国目前的法人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出现了有些公司取得公司登记后又抽逃出资而形成“空壳公司”的现象。对此,可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否定其公司的法人资格,由控股股东承担债务赔偿责任。在“空壳公司”实施犯罪时,其刑事责任也应像民事责任一样转移至股东本身。

三、为逃避法律而设立的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

公司只有运用于合法目的,才能被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如若将之滥用于不当用途或非法目的,则是不被允许的。⑤因此,利用公司法人资格规避法律义务、合同义务或欺诈债权人的,应否认其法人资格。同样,个人为了规避法律、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由于它背离了公司设立的合法宗旨,也

不应承认其法人地位。对此,国外早有经典判例。美国Sanborn法官“UnifiedSeatesv.MilWau一keeRefrigeratorsTransityCO.”判例中指出,“在目前允许的情况下,如果确定一种原则的话,那就是,公司被作为一个法律实体(alegalentity)是一般原则(ageneralrule),除非出现了相反的情况,但是,当法律实体被用来妨害公众便利、维护不法行为、保护欺诈或者包例已罪行为时,法律将会视法人为个人的合伙(anassociations。ofpersons)……’⑥英国也通过个案的判例确认了有关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如“当公司的份立被作为掩盖进行欺诈者的真实身份的工具时,法院可以否定公司的人格。”“其他各种法院可能揭破法人的面纱的情况。如在犯罪或准犯罪中的情况。”⑦法国刑法典,第131一39条规定:“如法人之设立即是为了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法人被转移了经营目标而实施犯罪行为,其所犯重罪或轻罪对自然人可处5年以上监禁者,法人予以解散。”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对法人并不处罚,而是宣告解散,由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可见,西方国家对于为实施犯罪而设立的公司和利用公司进行犯罪活动的,均否认公司的法人地位。

《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可以说,该《解释》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因为刑法中就某些犯罪的规定,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比较而言,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例如,个人犯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死刑,但单位犯受贿罪,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只能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有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施犯罪以前,采用欺骗等手段设立公司、企业,而后以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或者在公司、企业设立后,进行一部分正当的经营活动,更主要的是进行犯罪活动,企图以正当的经营活动掩护其犯罪行为。为打击这类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活动,《解释》作出了否认其单位犯罪的正确规定,这一规定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精神是一致的。

四、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

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相同,使公司同其股东或公司同他公司的人格同化,法院可在个案中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的法律制度。运用公司法人形骸化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单位犯罪时,尤其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一)名为公司实为私营合伙企业或私营独资企业的犯罪认定

私营企业从种类上划分,可分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前两种类型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后两种类型的企业则是非法人型企业。从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看,也是将前两种类型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后两种类型的企业只按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解释》第1条的规定也是将具有法人资格的前两种私营公司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将非法人型的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排除在单位犯罪之外,这些规定无疑都是正确的。因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是因为它们具有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意思、自己的行为,也能自己承担责任。而私营合伙企业的意思只不过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思,合伙企业的财产只不过是合伙人的共有财产,合伙的经营活动表现的实质是全体合伙人的个人人格。私营独资企业与业主共享个人人格,企业主的意思即为独资企业的意思,独资企业的财产和责任同时也为企业主个人的财产和责任。⑧值得注意的是,有的私营公司完全由其背后的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或支配,股东将自己的意思强加于公司之上,把公司视为实现自己目标的工具,公司完全丧失了自我意志、自我决策的能力,以致形成了公司即股东,股东即公司的现象。这样的私营公司实际上已属于私营合伙企业或者私营独资企业,在他们构成犯罪时,应揭开公司的面纱,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二)名为子公司实为分公司的犯罪认定按照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可将公司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半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凡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就是该控制公司的子公司。⑨根据公司法第13条策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母子公司都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另外,根据公司内部的管辖体系,可将公司分为总公司和分公司。总公司是管辖其全部组织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条第1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对于分公司能否构成单位犯罪,理论界一直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分公司是非法人型公司,不应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对于出现的母子公司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的现象,由于子公司在资金、业务、人事等方面完全受制于母公司,于公司完全丧失了独立意志的能力,子公司的法人人格实际上已经形骸化,此种情形的子公司实质上等同于分公司。因此,该类子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应视为分公司实施的犯罪行为,由母公司独立承担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①孙军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A]《刑事审判参考分(总第3缉)[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4.

②孙国祥.《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J].《法学论坛》,2001,(6).

③孙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2,

④⑤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95一一96.119.

⑥⑦转引自孔祥俊.《公司法要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195.203·

⑧曹顺明.《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A]《刑法间题与争鸣》(第1缉)[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62

⑨何秉松.《试论我国刑法上的单位犯罪主体CA》《刑法间题与争鸣》(第1缉)[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