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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已经建立环境犯罪法,然而,现有的环境犯罪刑法仍然不够健全,刑法内容不够全面,保护范围较小,保护力度不足,虽然在发展过程中进行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但是站在环境犯罪的角度上看,相当一部分环境犯罪仍然无法受到应有的惩罚,很难发挥应有的约束作用。所以,我国的环境犯罪刑法应综合分析本国实际发展状况,对刑法内容进行科学补充,尽量完善环境犯罪刑法,保证环境犯罪刑法覆盖环境犯罪各个阶段以及环节,我们可以针对环境犯罪罪名实施细化处理,适当增加环境犯罪罪名。举个例子,我们可以针对破坏保护区环境的行为增加“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此外,我们还可以针对噪声污染行为增设“噪声污染罪”。
二、针对环境犯罪刑法另外增设危险犯
对于我国环境犯罪刑法中是不是需要另外设置危险犯这个问题,部分人员认为,从环境犯罪的特征上看,人如果出现破坏环境行为,就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这种威胁是否已经开始实施,或者仍然处于潜伏状况,均会给生态平衡带来危害。如果我们仅仅重视结果,很难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预防。所以,要想充分发挥环境犯罪预防作用,我们必须要在环境犯罪行为发生前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例如,针对环境破坏现象提出警告或者针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另外,也有部分领域对于增设危险犯这一建议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如果在环境刑法中另外设置危险犯,就很容易造成刑法触角发生增长,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性,很难彻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综合以上分析,要想避免自然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毁损,避免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就一定要加强犯罪行为发生前的预防,针对即将危害到自然生态环境的现象实施有效惩治。所以,仍然建议另外设置危险犯,对环境刑法的内容进行延伸和完善,充分发挥环境犯罪预防作用。
三、针对环境犯罪行为,采用财产惩罚方法并加强力度
从理论角度上看,财产刑法是用于剥夺犯罪人财产法益的刑法措施之一。财产刑通常由两大部分构成,其中一种属于罚金,另一种方式为对其财产作没收处理。要想充分发挥惩罚作用,建议不断加强环境犯罪财产惩罚力度,对于那些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特殊性,并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情况,建议采用财产刑。之所以推荐财产刑主要是因为:首先,大多数犯罪均是因为追求利益而引发的,环境犯罪同时是因为利益的驱使而造成,如果针对环境破坏等不法行为加强财产惩罚力度,就能够有效发挥威慑性,警醒犯罪人吸取教训,切勿再犯,促进环境犯罪现象的大幅度减少;其次,财产型通常具备明显的经济性,跟别的刑法不同,国家无需投入过多的资源对其进行改善,仍然能够获得较好效果。
四、适当增设非刑罚措施
首先,采用各种教育性非刑法方法,即对相关法律知识以及思维模式进行学习,同时引导犯罪人员自觉悔过;其次,采取民事性费刑法方法,也就是要在短时间内进行补救,或者开展相应限制活动;最后,通过各种行政性刑法途径对刑罚进行补充,也就是在特定时间内对引发的后果开展治疗或者及早迫使其解散。现阶段,非刑罚方法已经开始应用于我国的具体实践工作中。举个例子,2002年,占蔺县法院受理的一个案件中,村民王某涉嫌毁林被判缓刑,同时,还必须要在接受缓刑的前提下在遭到毁坏的土地上种植树木。针对此类刑事处罚,采用以上惩罚措施不但能够有效发挥环境犯罪刑法应有的效果,同时还可以对遭受破坏的环境提供有效保护,促使毁损环境逐步恢复正常。假如以上案例仅仅按照普通刑事犯罪的处理方法实施判刑,犯罪人员应该会被判刑数年,并且在接受判刑的基础上上缴数万元罚款。通常情况下犯罪人员很难足额上缴这笔罚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犯罪人员已经服刑完毕,该项罚款仍然没有得到顺利偿还,而遭受破坏的环境也没有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总结
综合分析现阶段我国的环境犯罪案例,因为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生态失衡问题,经常会引发严重的经济损失,而这些损失通常需要依靠国家进行补救,给国家造成较大的负担,同时也未能发挥环境犯罪法应有的积极作用。总而言之,科学运用各种非刑罚方法,能够发挥良好的预防作用,同时还可以引导犯罪人员主动治理被毁环境,避免出现更为严重的损害,这就真正体现了环境犯罪刑法的根本目的。
作者:张颖单位:河北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