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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发展方向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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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立法发展方向探讨

引言

刑法是我国基础法律之一,它不仅体现出我国法制水平,同时,也体现出我国现代化法制基础。任何国家社会经济生产和政治面貌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只有不断的对其完善、更新,才能更好的扼制犯罪势力衍生。而关于刑法立法、修订方面来说,应充分结合自身国情发展及实践需求,着眼于未来经济发展,才能防止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出现偏差。

一、我国刑法立法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缺乏统一的目标及追求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并没有根据自身国情制定新刑法,直至1979年,我国初步颁布了新中国第一套刑法,但由于缺乏立法经验和专业的司法立法人才,加之,刑法立法时间仓促,在新刑法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而在后期实施中,许多司法人员对刑法并没有完全熟悉,盲目的跟随严打政策,导致司法管理偏离立法轨道,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管理水平。

(二)刑法认识不够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新的问题及矛盾也不断产生,要想更好的应对这种情况,必须对现有刑法进行不断的修订和更新。然而,尽管我国在刑法修订中比任何西方国家频率都要高,却仍然抑制不了犯罪行为,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广大民众对刑法认识不够,法律意识过于淡薄,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司法人员在考虑我国国情的同时,还应结合我国民情进行刑法立法。

(三)忽略了现代化问题

一直以来,现代化问题就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由于其涉及内容较多,在刑法研究中成为一大难点,但要想刑法立法融合现代化发展,就必须结合现代化问题进行立法,因而,现代化问题也成为各国刑法立法水平的重要衡量标准。

(四)脱离社会实践

刑法立法不单单仅是立法理论性问题,它还与社会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在事业实践中,刑法是规范人们生产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而这也决定了刑法的两面性,有利就会有弊,因此,刑法在对人们生活活动管理的同时,也应注意是否适应我国社会发展需求。而在我国现有立法过程中,司法者仅注意到刑法的强制性作用,忽略了社会实践需求,导致刑法立法脱离了我国历史发展轨迹,与社会实践相悖,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应多对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过程进行研究,从中获得启发。

二、我国刑法立法发展方向

针对我国刑法立法来说,应根据社会变化不断的修订,才能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如:在传统刑法中,仅对以往社会中存在的现象进行规定,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问题不断衍生,而以往刑法并未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定,导致许多犯罪势力钻法律空子进行非法活动,这一现象也就提醒我国司法人员必须对我国刑法发展方向进行不断的思考、修订,使其更好的为社会发展服务。

(一)打破传统法制束缚,建立分散法制制度

在以往传统刑法中,对于犯罪分子处罚主要以犯罪量为依据,而现代社会发展愈见复杂,犯罪情况、犯罪种类也不尽相同,以往的处罚依据已不适用于现展,因而,建立分散的法制制度尤为必要,而这种分散独立制度,不单单体现在实体法律中,在程序法方面也应独立。只有对不同犯罪类型、犯罪情况及犯罪程度进行明确的划分,以犯罪本质为处罚依据,才能更好抑制犯罪活动。

(二)建立多样的刑法制度及诉讼方式

在刑法立法过程中,应适当增加刑罚类型,在实际应用中,司法人员可针对犯罪人实际情况,灵活进行选择。而刑罚制定以再教育原则,适当减少惩罚分量,其惩罚也多以轻量、微量惩罚为主。而在诉讼方面,可多借鉴学习国外犯罪分类方法,对犯罪种类进行详细分类,并根据其种类采取不同的诉讼处理方式,这样就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基础上,将刑法处理发挥到最大功效。

三、结束语

任何国家发展都离不开法律,可以说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因此,我国刑法立法应朝着科学化、规范化道路发展,而要想提高国家法制水平,必须先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并在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以维护社会和谐为原则,以再教育为前提,秉持公平、公正态度进行立法。另外,在刑法立法中,还应结合我国当前国情发展,积极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认清我国法律未来发展方向,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完善。

作者:赵鹏 单位:齐齐哈尔市创业培训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