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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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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研究

摘要近年来,由于某些环节管理的欠缺,我国食品安全案件的发生越来越频繁,给人们身体的健康带来严重威胁的同时,也给社会以及国家的经济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后果,同时也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的罪名方面,某些罪状规定比较笼统,仍然有待我们进一步去健全与完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国家标准也应该尽快的制定并实施,使司法机关能够对罪刑进行准确的定性。另外,还要加强行政方面的监管力度,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文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关键词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监管

前国家总理曾经指出,一定要对食品药品安全加强整治,相关的质量安全标准必须不断完善且还要严格地去执行来生产食品与药品,同时还要严格施行市场准入制度与产品质量追塑制度以及召回制度,一定要广大人民买的放心,吃的安心。可见,食品安全对于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下文中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研究与探讨。

一、分析我国加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重要性

(一)频繁发生的食品安全案件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食品生产业发展也越来越快,而食品安全案件发生的频率也越来越高。例如:1998年的山西假酒中毒案,2003年的阜阳大头娃娃奶粉事件,2004年陈化粮事件、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2005年“5•11”广州毒酒案、苏丹红事件,2006年金华火腿肠事件以及湖北武汉等地的人造蜂蜜事件,2008年石家庄三鹿的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2010年毒韭菜事件、2011年染色馒头事件、一滴香事件、假葡萄酒事件,2012年地沟油加工食品等等,再到近两年的毒胶囊,福尔玛琳泡鱿鱼,甲醛大白菜等等,可谓是屡禁不止。虽然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关于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也于2009相继出台,可食品安全问题仍然频发。其中很多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公司、司法等部门已经全面介入,并且也在加大力度在追查相关涉案人员的责任,但人们都在内心深入发出感叹,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问题到底是怎么了?当媒体曝光了这些食品安全事件,也会严厉遣责制造商的诚信缺失、无良与黑心以及道德败坏,也会指责监督管理部门渎职失职、监督管理不到位。劣质有毒食品的生产商家是虽然是罪魁祸首,可有关的监管部门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可食品安全问题如此频发的根本原因并未真正的探究出来,也未得到根本的解决。在上述食品安全案件当中,涉案的当事人大多都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山西假酒案的以王青华为首的6名涉案人员均已经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并被判处死刑,武燕萍等4名涉案人员被认定为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无期,还有9名被判5-15年有期徒刑的涉案人员。2006年,金华火腿肠事件的涉事公司火腿的生产厂家法人代表,因涉嫌将巨毒农药敌敌畏兑到水中并用其浸泡火腿,被认定为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以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人受到有期徒刑的惩罚,其中2人获无期徒刑,2个被判死刊。

(二)过于繁杂的食品安全问题的种类

有学者指出,现阶段中国的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多是微生物所致食源性疾病,而农药与兽药的残留、超标的重金属以及有机污染物等是主要的病源,食品添加剂的非法使用也是非常突出的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在于中国食品企业的生产加工的工艺陈旧,而且环境较差,再加之并未按照卫生部门的相关操作流程操作,导致生产加工的过程当中发生微生物以及重金属污染。另外就是食品生产加工的材料源头污染较为严重,当前对于鸡鸭鱼肉、粮食、蔬菜、蛋奶类、水果等初级农产品的生产,我国都是农户分散的生产,由于农户的食品安全意识与法律意识相对比较淡薄,这些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必备的农产品原材料较易发生兽药或者农药残留。我国的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可谓遍地开花,从事食品加工行业的人员素质普遍偏低,机械设备相对也比较低劣,而且缺乏食品安全信息交流的有效途径,致使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难以到位。

(三)食品安全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危害分析

1.严重地威胁着人们的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例如: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期间,13名婴儿因食用该品牌的劣质奶粉最终夭折,更有大约200名婴儿因服务了该品牌的劣质奶粉身体出现了严重营养不良。浙江海盐2006年瘦肉精超标的猪肉流入到上海的市场上,结果发生了336人次的中毒事件,影响非常恶劣。三鹿奶粉2008年的三聚氰胺超标事件当中,导致6名婴儿死亡,更有29万的婴幼儿身体健康遭受着肾结石的病痛。

2.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当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之后,消费者的内心会出现恐惶,涉事的企业销售额会呈直线下降的趋势。例如:石家庄的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我国的整个乳品行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很多产品都不得不下架,乳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根本无人问津。2008河北省的生鲜奶大约损失5936吨,以往3000元/吨的牛奶,一部分只贱卖到了200元/吨,大部分则直接被奶农倒掉。像蒙牛公司的损失也是比较惨重的,2008年达到了9亿的亏损,而光明、伊利等乳品企业当年的第三季度都有超过2亿元的亏损额,这一年我国的乳品行业损失就超过了百亿。

3.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和谐社会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人民安定有序的生活,主要体现在生活的安全、生计的保证,还有人身平等方面,这也正是法律追求的目标。最初的三鹿奶粉事件只是有很少的消费者受到了伤害,但因相关监督不到位,最终形成了涉及到全国的社会性公共事件,人们纷纷感叹,婴儿的奶粉都是有毒的,那么其他的东西我们还敢吃么?造成了公众性的极度恐慌。

4.对我国的国际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004年龙口粉丝被曝有致癌物,而新加坡之前每年能够从我国进口山东龙口粉丝约22万吨,但自致癌物事件曝发后便停止了进口。另外,我国2008年的乳制口出口量本来是比往年同期增长的,在三鹿事件爆发后大幅下降,甚至使我国整个食品出口行业额度都大幅下降,经济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从上文当中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有关事件的特征进行的分析不难看出,采取刑法手段来加强食品安全的规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我国刑法食品安全规制中所涉及的罪名

1.罪名之生产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的第144条当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本罪是生产或销售食品的过程当中,将有毒有害的食品原料非法地掺入食品当中的行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于2002年对非法生产销售与使用饮料或动物饮用水中禁止使用的药品有着的刑事安全法律应用的具体题下发了解释文件,其中指出了盐酸克仑特罗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瘦肉精,禁止添加到动物的饮水中以及饲料当中对动物进行养殖并供人食用的,明知道此类药品是饲料和动物饮水中禁止使用的,却还屠宰加工不法分子养殖的动物并对其制品进行销售的,均可被认定为本罪。例如:2005年用酒精、甲醇进行白酒勾兑最终造成了14死39伤的重大案件,程才明作为第一被告在一审被广州中院认定为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了死刑,其他同案人员均被判有期徒刑。三鹿奶粉事件于2009年审理,在原奶中掺入三聚氰胺混合物的耿金平等人,将有毒原奶出售给三鹿集团,再由三鹿集团生产成为婴幼儿食用的奶,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被判处了死刑,而耿金珠也被判处了有期徒刑8年。

2.罪名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我国《刑法》第140条对此罪的规定指出,食品生产人员和销售人者若未依照国家产品质量的管理法规来生产,在生产的产品当中掺假,用次品充当好产品,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或用未达到合格要求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不法销售额如果已经达到了5万以上,即构成了本罪。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检察院于2001年就生产与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的办理时本法规的具体的应用下发了解释的文件,并对生产的产品当中掺假、掺杂、以次充好以及以假乱真作为详细的规定。此文件当中还指出,若明明已经知道他人在进行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其提供生产制假技术或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贷款、资金、证明、发票或者许可证件、仓储运输等有关便利条件的人员,均按此罪共犯定罪。或国家公务人员也参与到相关企业的生产或销售伪劣产品的,必须众重处罚。例如:2004年法院对于阜阳劣质奶粉案件的判决,唐山金益乳业有限公司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罚金300万元,涉事人员张建东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对于轩尼诗等假冒高档洋酒的赖寿强等人的行为,为首的赖寿强被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判7年的有期徒刑,涉案的其余7人以其情节的轻重为认定的依据,均被判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石家庄中院于2009年判处三鹿集团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处罚了将近五千万的巨额罚金,董事长田文华被处罚两千四百多万罚金的同时,还被判无期徒刑,三鹿的高管杭志奇、吴聚生以及王玉良等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5-15年不等。

3.罪名之生产或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

我国《刑法》第143条指出了此本罪名的涉案范围,其中指出了食品的生产人员、销售人员,只要是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相关食卫生标准的产品,导致最终发生了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食源性疾病的违法行为。例如:2004年阜阳的毒奶粉案当中,法院就认定李新道违反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判处了8年的有期徒刑,其同犯朱学军与池长板等人以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4.罪名之非法经营。

我国《刑法》的第225条对此罪名的范围作了相关的规定,其中指出不法分子只要是违法了我国法规规定当中的下列非法经营行为其中的任意一项的,都可认定为该罪。首先是未经相关部门允许或者与相关法律不符便买卖专营物品以及限制买卖物品的违法行为,其次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许可证等各种证件进行买卖的,导致扰乱市场秩序,而且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检察院就非法生产销售饲料和动物饮水禁止使用药品的相关刑事案件法律的具体应用下发了解释文件,指出了未通过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办理程序获取相关证件,便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等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或者将其添加至动物饮水或饲料中的行为,情节严重必须以非法经营罪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

5.与食品案件有关的其他罪行。

与食品安全事件有关的刑事罪名还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犯罪、虚假广告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受贿等职务犯罪等,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分别都有条款对其具体判定进行了规定。例如:三鹿事件当中的被告便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同时三鹿事件中三鹿集团因生产了900多吨三聚氰胺毒奶粉,销售800多吨,涉案的销售金额达到了4756.08万元,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其董事长田文化一审被判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期是无期,之后其上诉,理由则是其行为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但是其上诉被驳回,原因在于其在明知道奶粉含有三聚氰胺并导致了多人死亡的前提下,并未停止奶粉的销售。其他各罪名在此不作一一赘述。

三、分析刑法食品安全规制司法实践的关键环节

1.有关部门要严格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对有关涉案人员准确的量刑定罪。

面对着我国较为复杂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对其罪行进行认定时必须按照罪刑的法定原准严格的准确定性,避免错判。例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是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涉案人员被认定的罪名,而三鹿奶粉事件当中当涉案的耿金平与耿金珠等人则被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按照刑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上述两条罪刑在刑事责任、犯罪对象以及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在三鹿奶粉事件当中,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石家庄警方刑事拘留了其董事长田文华,而检察机关对其最终指控与定罪都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这也是法律当中经常会发生的定性变化,因此必须按照罪刑的法定原准严格的准确定性,避免错判。

2.法规竞合关系必须处理好。

三鹿奶粉案件当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田文华的最终罪刑,耿金平与耿金珠等人的最终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上述两种罪刑之间便存在着法规竞合,像生产销售有互有害食品罪是特别法,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则是一般法。处理法规竞合时,必须先考虑特别法,再考虑一般法,再按照重法优先的原则来进行罪刑的认定。

四、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完善策略

1.加强立法的完善。

在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各项罪名中,很多罪刑规定都是笼统的,因此必须细化且还要逐步地完善相关的规定。例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罪刑当中就明确规定了运用不合格产品来冒充合格产品这一条款,而下发的具体的法律应用解释文件解释不合格产品的条款又指出违反《产品质量法》当中的第26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质量要求的产品。但这一条法规当中的表述确是较为抽象的,这对于司法机关定罪和量型都带来诸多的不便。同时,要加快制定食品安全标准。要想确定犯罪是否对食品安全造成了危害,是和食品安全标准紧密相连的。可我国食品管理相关的标准并不是一致的,而我国目前的食品管理的有关的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也并不相同,有关部门基本上都是在各自为政,各种标准也都是以自身要求为基准来制定的,但是在食品安全法当中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却是只要涉及到食品安全相关的标准这一说法,在这种条件下的食品安全管理与司法部门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定性都是非常有利的,可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与工作量都是较大的。因此,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势在必行。另外,笔者认为,一些非法生产三聚氰胺或次硫酸氢钠甲醛用于掺假与制假的犯罪行为,也应加强刑法打击的力度,将伪劣食品的生产销售源头控制好。

2.加强食品安全教育的宣传,加强犯罪的防范工作。

在犯罪防范方面,必须加强对广大生产企业与人们群众的食品安全教育宣传,因为每个公民都可能会受到食品安全犯罪的伤害,我们必须大力提昌绿色消费、依法消费以及科学消费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加强保护意识,这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也是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构建的关键,同时也是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义务。另外,生产和经营食品的企业与个人会有更大的可能成为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主体,所以必须特别地对他们加强食品安全法的学习与教育,使其能够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够做到守法经营。另外,食品行业的组织者必须自律,监督并指导食品生产企业的诚信建设,为提升我国食品安全与国家形象共同努力。

3.加强协调机制的完善,注重刑罚的实效性,提升打击效率。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的相关机构,自身的责任意识一定要不断地加强,要肩负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职责,按照食品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各项职责来严格执行,加强本地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建设,并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协调,运用有效措施促进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全面提升,使食品安全监管的有关部门形成监管的合力。另外,地方政府必须统筹全局,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网络的建设与完善,促进检验资源以及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实际的监管工作当中若发现有失职或者渎职的行为定要严肃查处,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必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的责任人进行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追究,提升司法效率,使刑罚的实效性增强。

五、结语

所谓民以食为天,可见食品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而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国家和广大人民来说是重于泰山的问题,有关国家人民的身体健康以及生命安全的重要工作。同时,食品安全问题还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经济是否能够健康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是否能够和谐稳定的健康持续发展,而维持社会的和平发展,也是其他法律价值能够实现的必要条件。因此,必须加强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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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赵赤、卫乐乐.论我国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完善.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作者:赵晓琳 单位: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