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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刑法机制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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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刑法机制浅谈

摘要:校园暴力事件被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人们对于校园暴力事件予以了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在校园暴力出现的情况下,我国中小学生教育问题与相关法律规制也成为了社会各界热点讨论的问题。现文章主要针对校园暴力的刑法机制进行研究,以期能够对刑法根治校园暴力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校园暴力;刑法机制;教育意义

校园暴力,即为在校园或中小学生之间所出现的暴力行为,主要是指肢体暴力,包括殴打、侮辱等行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事件的施暴者与受害者。然而在针对校园暴力提出的一系列相关教育管理行为后,校园暴力并没有因此停止,并且逐渐呈现了低龄化、利益驱动化等趋势。因此,站在法律角度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研究,对于遏制校园暴力事件的产生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校园暴力现状

浙江省一名初一男生将一名一年级的男孩关在屋子里暴打,用烟头烫身,用绳子勒脖子;江西省九名女生围殴一个女生,对其进行殴打;四川省三名未成年少女对一女孩施暴,将女孩上衣脱光并拍照,照片中有施暴的两名女生还摆出剪刀手;贵州省一男生被多名同学强行拉出学校,围殴致死。从种种的事迹可以看出,当前校园暴力手段之残忍已经不忍直视。我国法制网舆情中心对2015年1月-5月被媒体曝光的四十件校园暴力案件进行分析统计指出,有75%的校园暴力发生在中学生之间,其中初中生占据(42.5%),高出高中生(32.5%)十个百分点。而大学生、职校生与小学生所占据的比例分别为15%、7.5%以及2.5%[1]。根据调查结果显示,在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中,有55%是由于“日常摩擦”引起,其余有17.5%与15%是由于“钱财纠纷”与“情感纠葛”导致,另外7.5%是由于存在“偏激心理”所产生[2]。

二、校园暴力的刑法机制

(一)校园暴力的刑法规制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与未成年人犯罪相关的条例包括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条文中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主要都是采取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感化、挽救等各项措施[3]。然而,过多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人能不能实现预防的效果,过于宽松的法律程度,是不是可以起到刑法的震慑作用?法律界有关学者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放宽刑法入罪门槛,进而将未成年人也适当的包括在刑法的范围内。而适当的放宽未成年人入罪条件,降低未成年人构成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可以更加有效的显示刑法的严肃性与强制性,对于潜在的未成年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威慑作用,进而在一定程度上环节校园暴力事件多次出现[4]。如果《刑法》只是对未成人犯罪行为人一味的“呵护”,则与溺爱无异。未成年人在知道自己的犯罪行为会触犯刑法,但是是否会被追求刑事责任,对于其是否依然会进行犯罪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是值得探讨的一个话题。当前《刑法》宽容的政策已经无法满足当前校园暴力事件对《刑法》规制的需求,怎样把握合适的“度”,实现宽严并济,对其进行研究是十分有必要的。刑法,会剥夺人的自由或生命,是一种十分严厉的刑法。在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环境,未成年人心智已经开始出现提早成熟,是非辨别能力与自身控制能力所有增强,如果刑法能够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够起到威慑作用,进而产生较为良好的预防效果。

(二)刑法是否能根治校园暴力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正、安全、稳定的一种社会契约,其能够有效改善、解决、防止社会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但是在解决根植校园暴力问题中,《刑法》是否能将其彻底根治?法律是一项制度化的惩戒方式,只有在违法行为出现后才能够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制裁。然而在面对可能犯罪行为的时候,约束人行为的更多的是依靠人内心的良知与法律意识。如果犯罪行为人内心的良知与法律意识都缺失,仅仅依靠强硬的法律手段只能够治标不治本。校园暴力事件的出现并不是短时间内形成的,而是在日常行为中产生的一点一滴的问题所幸存的。因此,要根治校园暴力就必须从各种小事入手,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心理教育等方面入手。然而纵观当前青少年教育,只是过度的关注成绩上的竞争,升学上的竞争的竞争,忽视了学生内心良知与法律意识的培养[5]。在这种情况下,出现校园暴力事件有一定的必然趋势。如在根治校园暴力这一问题中,仅仅只要求《刑法》介入,继续忽视教育的作用,只会导致更多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出现。

三、结语

当前校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无疑暴露了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同时也暴露了中国在青少年教育方面存在的严重缺失。因此,要彻底根治校园暴力问题需要完善法治建设与加快教育改革一同长时间的努力。根治校园暴力现象,任重而道远,需要政府、社会、学校、家庭等各个社会主体持之以恒,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1]付宏英.完善应急处理机制增强校园防暴能力[J].河北教育(综合版),2016(02):37.

[2]吕乾坤.中职学校校园暴力危机防控机制建构———基于危机管理理论的视野[J].卫生职业教育,2007(19):47-48.

[3]郝巧宁.预防校园暴力行为的学校社会工作机制[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0(07):109-110+114.

[4]师索.个体反社会型校园暴力行为生发机制与应对策略[J].青少年研究(山东省团校学报),2010(06):22-25.

[5]李婧.校园暴力的法律思考[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2):153-157.

作者:陈超 单位: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