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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对于我国目前的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提出,能够有效的将刑事司法过程中的被动向主动转变,并且可以解决刑事专业性强与普通公众认知困难的矛盾。本文在对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进行理论概述的基础之上,分析了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及其原因,并从民意表达与刑法解释技术两点进行思考对于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方法,最终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实现路径
一、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概述
所谓公众认同,一般是指人们在生产与生活之中对于某一事物所产生的一种认同感或者归属感,公众认同是人们在对自己认知的基础之上对社会的一种认识活动。而刑法学的学者认为公众认同就是人们对刑法的认知,公众认同程度表明的是人们对刑法的接受程度。刑法中的公众认同是人们对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严厉性相对应联系的认同,是人们对于刑事审判结果的服从。强调刑法的公众认同正是强调人权限制刑罚权的体现。所谓对刑法解释的理解就是人们对于法院审判刑事案件所依据刑事法律条文以及对此作出的解释能够清楚的明白它们的含义,这是人们对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的前提条件。另外,刑法解释的认可就是在某一刑事案件中,通过对具体案件的案件事实与刑事法律条文之间的演绎推理,让人们对推理的过程以及结论合理性的认同。
二、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现状
(一)公众对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缺乏认同
首先,刑事审判中的定罪量刑分为定罪与量刑两个部分。所谓定罪既是定性问题,包括有罪还是无罪,此罪还是彼罪的区别。比如说在许霆案件当中,因保安许霆在广州一家商业银行ATM机取款时,该ATM机出现故障,许霆分两次共计取款17.5万余元。该案之所以受到社会关注,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人们对于判处许霆盗窃罪的刑事结论不认同。而所谓的人们对量刑的不认同,主要表现在人们认为某一具体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与量刑情节之间不对应。比如说在一起非法诈骗案中,被告人王某在2008年至2011年9月间,先后以个人名义和违法注册成立的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义,向社会公众吸纳了近百亿资金,大肆挥霍集资资金用于个人及其家人生活消费,致使7.7亿元集资资金不能兑付。该案其他被告人李某、闫某在担任该公司部门主管期间积极参与、协助王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但并未侵占、挥霍集资款。法院根据被告人在共同非法集资活动中的作用以及对集资款是否具有非法侵占的目的和行为表现,分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闫某有期徒刑10年和7年。一般民众很难对于明明是同一案件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判罚却大相径庭的结论不能认同。
(二)公众对刑法解释专业化缺乏认同
由于社会角色的不同,司法机关作为刑法适用的主体与社会公众作为遵守刑法的主体,二者对于刑法的理解和认知却并不相同。在某一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的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得出结论。刑法解释专业化与普通民众认知困难的矛盾是司法机关的刑法解释与社会公众的认同之间最大的障碍。作为司法机关而言,应当重视以专业化引导常识化,尤其是在中国的法治环境之下,切忌忽略专业化与常识化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以免使司法活动脱离群众,使司法工作的社会效果无法实现。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应当形成对刑法的信仰与尊重,应当尊重司法机关的权威性,不能盲目的以民意代替司法。
三、刑法解释公众认同实现路径
(一)民意表达机制的构想
我们说,民意具有普遍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性,但我们更不可忽略在具体某一案件中所表现出的民意的不合理性。为了实现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我们必须建立一套民意表达机制。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就国情而言,实地的调查研究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不切实际。因此,我们可以大胆尝试进行网络民意调查,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司法机关人力物力的投入,而且,我国网民基数众多,得到的调查数据更为庞大。另外,司法机关可以转化工作思路,变司法机关主动调查为让民众主动表达。任何个人或者群体针对某一案件可以向司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司法机关综合分析切实的掌握公众民意。最后可以建立一个中立的量刑咨询机构。该机构可以由专家、学者以及公众组成,将民众对于量刑的基本态度反馈给司法机关,从而为司法机关分析和参考民意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刑法解释方法的反思
刑事解释方法多种多样,一般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而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等等。对于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而言,显然论理解释更为有效。所谓论理解释就是指根据某一具体的案件,按照立法精神目的,从逻辑上对刑事法律条文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必须从现阶段的社会发展需要出发,以合理的目的进行解释。据此,我们可以发现,论理解释强调的是刑法解释的合社会性,合时代性。可以说这是和刑法解释的公众认同不谋而合的。所谓的合社会时代性就是要求刑法解释符合当代大众的民意。正因如此,论理解释对刑法解释公众认同的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我们甚至可以说当不同的刑法解释得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或者无法得出妥当的结论时,论理解释是最高标准。
[参考文献]
[1]邱帅萍.刑法解释研究述评[J].临沂大学学报,2011(05).
作者:曹真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