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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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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违法分析论文

论文关健词:行政不作为产生原因通制

论文摘要: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违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不能等同。在行政管理中,地方保护主义、“长官意志”、行政部门职能交叉、监资不力等是产生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主要原因。为此,应逐步规范行政立法,改革现行行政体制,完善监资机制,切实提高行政人员的整体素质,才能有效地通制行鼓不作为违法。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在社会生活中,行政不作为违法常常给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此,本文就行政不作为违法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涵义

在一些学者的论文中,往往把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不作为违法混为一谈,其实二者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行政不作为是以消极不作为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它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9条第1款规定:“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后,应当在申请举行的二日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这里“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就是不作为方式的行政许可行为,这种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行政不作为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法定行为的义务并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状态,它是一种违法行为;因此,行政不作为不等同于行政不作为违法。区分一种不作为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时,要看行政主体有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且同时具备履行的能力;如果这两要件不同时具备,就不会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近年来,行政不作为违法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事件屡有发生。具体表现为:不履行许可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赋予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证明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给付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不履行保护职能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等等。行政不作为违法严重阻碍了国家法令的畅通,使行政相对人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得不到应有的维护,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二、行政不作为违法的产生原因

1.地方保护主义导致行政不作为违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各地地方经济的发展由于受地理条件、经济基础、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而拉开了差距。为了增加当地税收收人,保护本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些地方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对一些不合法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疏于管理而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或公然出台一些地方性政策、文件保护本地产品。更有甚者,由于一些执法部门的罚没收人和职工工资、奖金直接挂钩,因而对一些违法现象只去罚款而不去治理。前不久,《焦点访谈》曝光了辽宁某县公然出台文件,只许市场销售本地生产的“辽河牌”啤酒,对销售其它品牌啤酒的商家给予处罚,受到处罚后的商家在年检换证时,有关部门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寻找种种理由不予换证。其结果是表面保护了地方利益,而实质是保护了落后。曾被曝光的私盐生产,相关部门不去治理,则更是由于罚起来方便,若坚决治理,岂不断了财路?诸如此类,为了本地利益而实施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既损害了国家利益,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真是贻害无穷。

2.“长官意志”迫使行政不作为违法。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积淀了深厚的人治底蕴,传统的人治的惯性力是很大的,要彻底转向法制绝非一件易事。现实生活中,权力对行政的干预依然存在,一些群众在碰到一些棘手的事时,宁愿托关系、找领导说情,而不愿诉诸法律。“长官意志”往往能疏通法律,少数领导者以权代法,向行政执法部门施加压力,为其亲戚、朋友开脱责任J干预执法,而执法部门迫于权势做“和事佬”、“和稀泥”,放弃法定职责,不敢作为;致使一些本不复杂的案件一直久拖不决。

3.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我国行政机关的体制有纵向和横向两种。纵向是从上到下,即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横向是指各级政府设置的内部机构以及地方平行的行政机关,可谓纵横交错、关系复杂。据统计,市一级行政执法队伍,某直辖市有142个,某省会市有207个,多数市级执法队伍都在100个左右。由于对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缺乏全局性、整体性、科学合理的界定,致使行政机关职能互相交叉,形成有利互相争,无利互相推的情况。不少部门整天忙于扯皮、打架,与其他部门争管理权、审批权、收费权、罚款权、发证权等。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往往“重利轻法”,对应积极配合的不是积极配合,而是先讲条件,没有利益就不予配合。因而出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职责不去履行,造成行政不作为违法。

4.监督不力产生行政不作为违法。中国是个有行政强权历史传统的国家,很长时期,行政可以包揽一切、代替一切。通常只允许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各级行政机关尤其是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运作高效的体系,使得监督本身呈现出相当大的松散性、随机性和无序性,监督主体或职责不明或有职无责。既没有压力更没有动力,因而影响其工作积极性,使得行政违法在行政机关系统内部往往得不到及时处理。建立起行政系统以外的法律监督制度是《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后,通过行政诉讼,司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但在实际运行中,有些行政相对人怕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给“穿小鞋”或“算后账”,维权意识不强,宁愿“忍气吞声”或“自认倒霉”,而不愿去告行政机关。加之审判机关在人、财、物上要依赖于地方政府,也不愿找“麻烦”,因而司法对行政的监督往往难于实现。

三、遏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几点构想

1.逐步规范行政立法,抑制部门利益倾向。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但有人认为只要某行政机关有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在这一职权范围内就当然地享有“立法权”。因而在制定一些规范性文件时,为了争取更多的部门利益而自行设置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行政检查权等,往往与上位法相抵触,违反了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对此,笔者认为:有权行政机关在进行立法活动时,必须坚持立法的全局观念,任何行政机关都不能贪图部门利益、地方利益而损害行政立法的整体形象,并应坚决改变目前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人即是该法规的执行人的现状。行政立法活动应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对列人地方政府立法项目的,应由政府法制部门代表政府对立法调研、草案起草、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审查定稿等全过程全面负起责任。在这个过程中,应将“公开”、“民主”、“参与”原则贯穿其中,最大限度地反映广大人民的意愿。严格遵循《立法法》所设定的立法权限,从源头上治理行政不作为违法。

2.改革现行行政体制.整顿现有执法队伍。为了改革行政执法部门职能交叉的现状,使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更合理,应把过去人为分割为几个部门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到一个部门主管,从体制上改变政出多门、职责不清的现状。目前,在我国逐步推行的“费改税”已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应严格整顿现有执法部门,特别是对收费和罚没收人相挂钩的执法队伍,不管是差额的还是自收自支的都应认真清理整顿,能合并的或撤销的应坚决合并撤销,对确有必要履行执法职责的队伍,应由财政统一解决经费来源,从体制和机制上遏制行政不作为违法。

3.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完善监督机制是加强行政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解决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有效途径。第一,必须健全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必须加快行政监督方面的立法,从制度上强化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为行政监督活动提供完善的规范和程序,使监督工作始终有法可依。其次,要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复议、行政公开、错案追究、行政审计、行政监察等项制度,健全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机制。再次,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的作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高效实施监督,严格追究违法、违纪、失职者的个人责任。第二,必须加强行政机关的外部监督。首先,必须强化权力机关对政府工作的法律监督。这种监督既要侧重于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如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时,要积极行使撤销权,同时也要注意对具体问题的监督,如对所任免的领导干部的监督要保持一贯性。其次,要完善司法对行政系统的审查功能。通过推进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排除司法机关对同级政府在经济上的依赖性。同时,应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纳人司法审查的范围,使人民法院能够及时用判决的形式否定不当的抽象行政行为,有效地遏制行政不作为违法。再次,要加大对舆论监督的保护力度,使新闻工作者成为真正的“无冕之王”,使舆论监督这种虽不能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督形式成为不法行为的“克星”。

4.切实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法律制度是靠人来执行的,因此,努力提高行政人员的素质是遏制行政不作为违法的有力保证。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在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中,必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人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应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要求,完善考试录用、考核、晋升、奖励、淘汰等制度,严把“人口关”,对不合格人员要及时从公务员队伍中清除出去。要建立并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内容应既包括政治理论知识培训,也包括行政管理知识、现代法律知识、现代科技知识和文化知识的培训,真正建立起一支素质高、业务精,爱岗敬业、廉洁奉献的国家公务员队伍。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