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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中的监事会制度与行政法中的行政法制监督
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国都规定在公司中设立监察人或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执行监督职能。监事会与董事会并立,独立地行使对董事会、总经理、高级职员及整个公司管理的监督权。为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公司的业务状况,检查各种财务情况,并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供报告,对公司各级干部的行为实行监督,并对领导干部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公司的计划、决策及其实施进行监督等。“监督”就是监察、督导的意思。行政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行政监督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预防、补救和改进的作用。强化行政监督的意义在于:完善宪政体制;制约行政权利;遏制腐败现象;落实民主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二、公司法中对股东权利的限制与行政法中对行政机关权利的限制
如果简单地说新《公司法》是一部股东和公司自治的法律,未免有失偏颇。实际上,“公司立法,是一种国家对经济干预和公司意思自治之间取得平衡的法律制度安排。”新《公司法》在扩张股东和公司自治的同时,也注意对其进行适度限制。新《公司法》对其限制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1、赋予公司股东滥用公司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赔偿义务。
2、引人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以保护公司债权利益。
3、建立了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回避制,以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4、对控制股东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限制。任何新生制度的实施都需要一个与现实相联系的点,以这个点为突破口才能逐步将整个制度体系付诸实践。行政法是一部控权法,要想实现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权利的控制,现实的突破口就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那么我们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行政主体的行政权进行限制与监督实施。
(一)限制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照法定的权利和程序,以特定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限制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即对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主体和行政许可的范围进行规范不能让政府任何职能部门在任何领域都能任意设置行政许可。
(二)严格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时限等,是有关行政许可证件的申请、审查、核发、拒绝、变更、注销、撤销、收费等一系列步骤、过程和规则的总称。相对于行政机关享有的实体许可权而言,行政许可程序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必须履行的义务。
(三)明确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惩戒性的法律后果。根据“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行政许可的责任主体即为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是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机关或者组织,是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当事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者资格,并依法监督管理申请者从事被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明确行政许可的不收费原则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是过去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收费成为一些行政机关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在动因和主要条件甚至惟一条件。行政许可法关于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收取费用的规定,对于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作者:吴琼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