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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行政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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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财产申报行政法论文

一、有利保障公民权

促进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实现学界普遍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公民享有知情和监督的权利,有权知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和背景资料,并在此基础上参与公共决策和政府监督。这是保障公民其它权利的前提,也是人类从历次世界大战尤其反法西斯战争吸收的重要教训。由此,在行政法领域,各国越来越重视行政公开原则的落实和完善,提出了“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并制定法律来加于保障。作为“阳光法案”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表面附于政府人员公示财产的强制义务,但实际意味着公民对官员经济状况的知悉以及从经济角度对官员加于监督,是公民行使权利的体现。其次,关于公众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的平衡问题。笔者认为,掌握权力的官员必须被置于“阳光”下接受公民的监督,这是规范权力运行的至理名言。也正如恩格斯所说,个人的隐私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当个人的隐私与重要公共利益即政治生活发生联系时,个人隐私就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是属于政治的一部分,不再受隐私权的保护,它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由此,现代各国都采取了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普遍承认,当公民对政府官员的个人事项尤其是财产状况加于了解时,官员不得以拥有隐私为借口而加以拒绝。这也是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得于产生和发展的一种重要的理论依据。可以说,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实质是,基于公共利益牺牲官员部分隐私权而满足公众一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当然,越是科学合理的财产申报制度,越能在公民知情权和官员隐私权之间达到最佳的平衡,实施的效果越好,也越符合行政法权利保障的精神。

二、有利良好行政

推动服务政府建设所谓良好行政,余凌云教授认为,其最低限度应该是能够有效执行政府的政策目标,并符合蕴涵于其中的价值观。在笔者看来,这至少包涵两层含义:一是“能够有效执行政府的政策目标”,即要求行政机关提升行政效率和质量;二是“符合蕴涵其中的价值观”,纵观西方的良好行政原则,其核心在于在行政程序中保障和实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相对人的权利就是其核心价值。因此可以说,其主旨在于,保证行政权力有效实施的同时,须秉承“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实现公民的权利和广大福利。仔细考量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它作为内部行政行为的规制手段,正与良好行政原则的要求相吻合和匹配。首先,公务员财产申报规则的确立,能让广大公务员明晰合法收入类型以及违反的后果,给了他们一剂“预防针”和“定心丸”,使其在权力执法过程中不会为非法财富而铤而走险,也不会因所谓的“执法风险”而碌碌无为。这是明确的行政规则益处的体现,它可以大幅度提升官员依法行使职权的积极性,从而有效的提升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于行政法治而言,有利而无害。其次,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公务员财产申报制为他们提供了一种有效监督政府官员,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平台。因为通过对官员经济状况的监督,公民可以及时地知悉国家的廉政状况,可以对政府的管理活动提出合乎时宜的批评和建议,有效的激发了公民政治参与的热情,从而能够在与政府、国家的“较量”中表达自己的立场,保障和实现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利益。这也正应验了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关于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断言: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整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正的代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提供了这样的诉求平台,符合了行政活动广泛公众参与的新趋势,实现了与新时期“服务政府”和“协商行政”理念的不谋而合,促进了服务政府的建设。

三、总结

总之,该制度的兴盛并非偶然,正因其蕴藏着深厚的行政法治内涵以及对良好行政的积极追求,符合了行政法的发展规律而备受世人推崇。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工作困难重重,行政法治任重道远,但成就是一点一滴积累而成的,只要我们不放弃对良好行政的向往去积极克服困难,就该相信,我们终将沐浴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的阳光下。

作者:支乐华单位: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