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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前,我国现行的行政法治格局就是要不断强化行政主体的义务,但是,行政主体义务的法律地位并未存在详细地阐释。因此,为了对该理论空缺予以弥补,文章重点阐述了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当中的地位,并分析了行政主体义务和重构行政法体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而更好地履行行政主体义务。
关键词:行政主体义务;行政法;地位;作用
众所周知,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治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得到了一定的强化。但是,因为其在行政法治当中的地位与作用都十分重要,所以,一定要对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中的作用与地位进行详细地了解,并不断地完善行政主体义务,进而为行政主体义务作用的发挥提供有力地保障。
一、行政主体义务在行政法中的地位
在行政法当中,行政主体义务的地位始终备受关注。这不仅是这一问题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是行政法未来发展趋势所决定的。众所周知,行政法在其长期的发展过程当中,其经历了诸多的历史性变迁[1]。行政法制度初期发展,主要将行使职权作为出发点,也就是说,行政法所关注的重点就是行政机关职权问题。通常,一般国家行政组织法都会针对行政机关职权来进行规定,而且,行政法定义也始终是将行政机关与职权当作重点。另外,可以将行政法划分成两种类型,即行政组织法与行政作用法。而在民主进程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行政法关注对象逐渐转变成行政主体在其中的任务。虽然体制不同,但是,其行政职能始终都是相同的,然而,和行政职能相比,行政任务却存在诸多的区别。然而,一定要保证行政法有效地控制行政主体,并将其放置于行政任务焦点中才能够真正地发挥其实质性的意义。在此基础上,受到福利国家理念的引导,需要保证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的过程当中发挥社会服务的作用。而在服务理念的作用影响下,关注的就是行政主体的义务问题。所以,在此背景下,行政法所关注的行政主体义务也逐渐被当作当代政法制度主流。
二、行政主体义务与重构行政法体系分析
(一)行政主体义务和部门行政法规制模式
部门行政法,其主要的目的就是对部门行政管理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是一种法律规范。部分国家承认部门行政法的存在,但是,也有部分国家是不承认的[2]。而是否承认则同国家法律体系整体的格局存在紧密的联系。行政法学的理论内容与行政法体系当中都含有部门行政法。然而,法律排列的顺序与方式同教科书相比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一部分是按照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涉及的客观领域来排列的规范,例如工伤行政法或者是土地行政法以及水资源行政法等内容。另外,还有部分规范是按照部门行政法执法的主体来排列的,例如由公安机关执行的部门行政法等等。总的来讲,在我国行政法的体系当中,部门行政法的地位十分重要,而且,有部分学者将部门行政管理法当作行政实体法,专门规制行政法的主体法律则被当作行政程序性的法律[3]。正是因为部门行政法自身的重要地位,必须要始终重视部门行政法对于社会事态规制模式。现阶段,部门行政法规制模式一般是由部门法执行的行政主体来确定,可以是利用提案权或者是直接指定规则权来进行确定。除此之外,部门行政法规制将行政事态与行政管理人的方面当作根本出发点,而在实际的管理过程当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十分广泛,各行政部门法都具备了行政主体不确定的管理权力。当前,我国的部门行政法主要是站在管理权力模式的背景下出发立法,然而,在行政主体义务理念的影响和作用之下,部门行政法需要充分利用所设定的义务模式来立法。也必须按要求完成模式的转换,才能够保证部门行政法更好地约束行政主体。
(二)行政主体义务和行政法制度的全球化
目前阶段,行政法制度,甚至是法律制度的本土化与全球化都已经成为当前受到争议的问题。而本土化所指的就是行政法需要根据国家行政权与行政管理实践来构建的制度[4]。该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发挥其自身的实用性,也就是可以更好地与国家实际情形相吻合,与国家民风民俗或者是传统的文化相符合。而全球化所指的则是行政法制度的构建需要同发达国家完美接轨,不仅可以对其先进的行政法文化予以吸收,同时还能够实现同发达国家行政法的有效衔接。而在长期的实践过程当中,我国行政法通常将本土化当作重点内容与价值理念。我国目前是市场经济,但由于长期的计划经济,导致政府的强制权利很大,所以,行政法始终将管理法当作重点的格局。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法的全球化问题逐渐被关注。站在世界角度来看,行政法制度有三种模式:即法律一体主义模式、法律分立主义模式以及行政监督模式[5]。以上三种模式,都是运用了不同方式,将权利和义务当作核心内容构建出行政法的体系。因为我国行政法制度的本土化特点相对明显,而且,在很多规则方面都未突显出行政主体义务法律属性。所以,如果将行政主体义务当作出发点,那么公法就应该进行全球化制度的探索与尝试。而这种尝试则会积极地引导我国的行政法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和先进的行政法体系相互接轨,像行政救济规则以及程序规则等的先进行政法制度也必然会对我国的行政法制度产生相应的影响。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因为行政主体义务在我国的行政法当中始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占据较高地位,所以,为了更好地研究行政主体义务,文章对其在行政法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进行了分析,并重点阐述了行政主体义务和重构行政法体系进行了分析,旨在为后期的行政主体义务研究提供有价值的理论依据,积极地推动行政主体义务作用的发挥。
参考文献:
[1]徐莹.从行政法视角看档案行政主体义务转嫁问题[J].开封大学学报,2012,26(4):84-86.
[2]关保英.论行政主体的社会关切回应义务[J].甘肃理论学刊,2013(6):113-122.
[3]邓金容.我国行政法上的行政附随义务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3(3):98-104.
[4]张志宏.论行政主体在行政契约中的权利义务[J].魅力中国,2014(16):293-293.
[5]戴宝琴.论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标准的完善[D].安徽大学,2013.
作者:张维翠 单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