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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契约引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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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契约引入分析

摘要:行政法是国家正常运行的保证,其中契约作为法律的根本不仅仅在私法中存在,在行政法中也理应存在,这正是因为世界发展的趋势是朝向民主化方向发展的,契约的独特性正是民主的精髓,行政法作为联系国家权力机关与人们大众之间的关系,有必要发扬契约精神,就此来看,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约是民主型政府发展的方向与选择,更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通路。

关键词:行政法;契约;引入

契约不仅仅存在于市场性经济行为当中,更是法律制度产生的根本,也是一种有形的规则与生活方式,随着生活的开放性与民主性,契约开始逐渐在行政法中立足,从法律理论上来讲,契约不仅仅是私法的专有物,它同时是公法的所属范畴,世界范围内的众多国家与地区都确立了契约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基于此,本文在现代人类文明的进程中探讨行政法的契约引入机制,意在找到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源与方向所在,从而推动群体生活的民主性。

一、契约引入的合理性

国家行政活动的实际开展需要借助契约手段完成,这就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契约在行政法的开展中具有实施的可能性与现实性,从不同的角度来看,契约引入行政法当中是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第一,世界性的走向暗示其可能性与必然性。现在世界各国都直接或间接的承认行政法中的契约,且在实际执行与实践过程中也在不断契约观念的灌输。如英国,虽然没有具体的法条对此做出规定,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与商业组织签订的契约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应,此外还包括是事务性的契约内容。一般行政作为国家机器所签订的契约数额相对较大,因此,契约作为一种有效的政策性工具被广泛利用。在美国则更加细致,契约一般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具有合同效力的;另一种则为具有协商特性的协议,负责解决经济纠纷与行政争议。第二,传统的行政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借助契约手段进行完善。传统行政主要是主要通过行政权利与方式进行实际的行政执行,主要强调权利的支配过程,因此,行政机关与受众群体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同时,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民众行政执行不能存在任何异议,如果存在争议也只能通过其它手段进行弥补,这种行政方式与过程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公民的主体性意愿也并没有体现出来,如果通过强制手段进行实施就会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导致民众不支持或不参与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拥有权利的地方独断专行。而契约优势可以从根本上弥补行政天然的缺陷。

二、契约观念与制度的确立

社会起源的本质来源于契约,因此,契约观念是社会发展的推动力,契约观念的本质是契约的自由性,从理论意义上分析可以认为契约观念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层为契约是联系整个社会,构成社会的基础性元素,整个社会的形成是以契约为连接点;另一层则为契约是以社会互动中存在的利益关系为依托,社会利益通过契约平衡完成自身的考量。由此来看,契约社会主要关注点是“自由”、“民主”、“利益平衡”与“诚实”,这些观念与现代社会讲求的民主法治不谋而合,可以认为契约是维护行政执行能力的重要保障。契约观念是多层次,包含多个方面,如:平等,它是真各个契约观念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来源所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虽然两个主体是天然的不平等,但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功能与享受的权利与义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等的;自由,是契约双方的群体性意识,是一种多方协作达成的共识,自由意识的贯彻有利于行政机关工作的开展,工作内容应该以公民的意愿为准则。诚信,是契约存在的基础,它要求当事双方都必须遵守前提承诺,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该种观念在我国显得尤为重要,是改变官民关系的纽带,更是连接政府与群众的桥梁[1]。与此同时,构建适应中国行政实践的契约制度,大体上可以按正式契约制度与非正式契约制度来设计。就正式契约制度而言,除立法统一规定契约应用的一般范围、契约方式、合法要件、程序要求、效力制度和监督制度外,还应按适用于不同行政领域中的契约,构建各种不同的契约制度。具体而言,第一,建构行政组织上的契约制度。行政组织上的契约适用于各种行政机关组织之间、内部机构、人员以及公物间的关系。类契约的应用是为了加强内部的管理、协调行政机关之间及内部组织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形成行政活动上的契约制度。此类契约制度主要适用于规制行政和给付行政领域;第三,完善行政争议上的契约制度。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时,为了化解纠纷、降低成本和追求效率,则可通过“和解”契约解决,这种和解契约不仅是可取代行政行为的替代性契约,而且也可是解决纠纷的互谅互让的协议[2]。

三、结论

综上所述,在社会现代化发展的带动下,国家行政法不再是以国家意志力为全权主导,民众的意愿与参与对于社会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行政法中引入契约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国家发展的基础条件,值得我们深入思考与探究。

[参考文献]

[1]侯菁如.论契约精神对行政法的影响[J].前沿,2011,22:76-78.

[2]赵娟.行政法的革命性创新———评杨解君教授<中国行政法的变革之道———契约理念的确立及其展开>[J].行政法学研究,2011,04:139-144.

作者:刘慧雅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