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写行政法学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1药事行政法研究的现实意义
1.1“依法治药”实践的现实需求
1998年,随着新一轮机构改革的展开,在我国首次成立了国务院直属的独立药事管理机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与之相伴的是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改革,《药品管理法》的修改,大批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的陆续颁布。新机构的成立,给我国药事行政法体系建设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当前,在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的大背景下,“依法治药”业已成为广大医药工作者的心声和共识,成为当代中国药事管理的内在精义和孜孜以求的价值取向。而“依法治药”的核心就在于:各级药品监督部门都要依法行政。
新时期、新形势为药事行政法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更提出了许多亟待解决的新问题。比如药事管理体制改革中,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关系?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如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之间的关系?目前《药品管理法》的修改中,立法技术如何完善?法律责任如何细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规章中,如何合理配置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规章的冲突?如何处理好与地方性药事法规的冲突?如何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使“函”、“批复”规范化?如何使包括新药证书、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许可证在内的许可证颁发有序化、合法化?如何行使药品监督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量权?……类似的问题还可以举出很多,这些问题解决的成功与否,对“依法治药”能否落到实处至关重要。药事行政法的研究宗旨之一,就是要将现代行政法的理念与精神植根于药事法实践之中,针对上述种种问题进行理论研究,试图提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以促进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治药,推动药事管理的法制化进程。
1.2药事法与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内在双重拉动
药事行政法研究也是推动药事法理论发展,促进药事法学学科纵深发展建设的需要。药事法学,简而言之,就是研究调整药学事业的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而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拥有的行政权力与药事活动中的相对人的公民权利关系的角度考察,某种意义上药事法可以悉数归为行政法的范畴。药事行政法的深入研究,无疑将对未来药事法学学科发展和理论体系的成熟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1].例如药品管理体制、药事规章的制订、药品审批制度、医药宏观产业政策研究,就可以分别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行政立法理论、行政许可理论、行政指导理论加以微观分析。
摘要: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2007年发展稳健,不仅在传统行政法领域有很多优秀成果,而且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也有不少高质量的学术成果。本综述以全景式铺开2007年行政法学研究“画卷”,力图全面追踪这一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同时,也对部分著作和文章重点予以介绍,深入行政法学研究“腹地”;最后,既是总结缺失,也是展望新蓝图。
关键词:行政法学法治综述
过去的一年是中国法治进程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行政法学研究发展取得突出成就的一年。总体来看,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在近两年产生一大批优秀学术成果的基础上,在研究领域、研究方法、研究深度等方面继续稳健发展。本文将按照主题对2007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全貌进行介绍,力求点面兼顾,重点突出。
全年总况
行政法学研究领域2007年累计在重要学术期刊发表文章300余篇,出版著作50余本。其中,新出版“公法与政府管制丛书”和“法治政府丛书”两套,《宪政与行政法治评论》和《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两套论丛继续出版,还有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5年和2006年论文集也在去年出版。作者既有高校和研究机构的学者,也有人大、行政机关和法院的官员和法官,涉及主题广泛,研究方法多样,呈现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欣欣景象。除了传统行政法外,在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规制(管制)理论和部门行政法、比较行政法和外国行政法等方面都有可喜成绩。
2007年累计出版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教材30余本,值得注意的有三个现象:一是除了新出版教材外,一些经过时间考验、受到读者喜爱的教材再版,甚至第三版第四版问世,标志着行政法学教材正在趋向成熟稳定。二是通过案例或者判例,以及运用讨论形式传授行政法学知识的教材又增添新成员,对推动行政法学教学方法改革具有很好的示范和推动作用。三是出现了面向百姓、深入浅出专门介绍行政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的新书。行政法不仅仅是行政法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法官的领地,更进入了“寻常百姓家”,为普通公民所知所用。此外,还出版了不少行政法案例选辑或者包含行政法案例的案例选,以及行政法律汇编和解读类书籍。
1问题的引出
我国现阶段致力于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一国的行政法治建设离不开行政法学教育。以保护人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实践目标的行政法学,获得了越来越多法学专业同学的重视。同时随着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政府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也使得行政法与我们每个人的现实生活越来越息息相关。通过行政法学的学习,有助于我们运用行政法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现实情况是,学生们总体感觉行政法学内容繁杂、抽象,不易理解和掌握,学完后也不能较好运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有:第一,行政法内容广泛且存在形式多样,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频繁,再加上法律规范整理的滞后性引发的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增加了学习的难度。第二,行政法学研究起步较晚,研究视角过多,甚至界定某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也不一致,诸多的理论学说和争议观点使得习惯于知识灌输的学生无所适从。第三,行政法教材内容主要只是涉及行政法总论部分,较少有关于行政法分论的内容。近年来诸如公私协力、行政柔性执法、行政自我规制等至今并未完全被行政法教科书所吸收,导致了教材某种程度与行政法实践的脱节,无形中降低了学生最初对行政法学学习的兴趣。第四,学生不太了解行政权力的实际运作,而课堂讲授的内容似乎过于“抽象”,在习惯了民法学或刑法学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后,发现行政法还充满了裁量、政策选择,便失去了学习的信心。如何改善行政法学教学的现状,提高行政法教学的质量,有赖于准确定位行政法学的教学目标、有效改革教学方式,科学合理确定教学内容等。
2明确教学目标
任何教学过程都必须围绕本学科的教学目标展开。教学目标是开展教学活动的纲领和主线。本文认为行政法学主要的教学目标是要培养具有行政法思维和问题意识的实用性法学人才。首先,要通过日常教学培养学生树立行政法学应有的权力制约、程序正义、行政法治等深刻的法律思维。建立和培养行政权服务大众、受限公众利益运行模式的思维方式,按照尊重和保护人权规律去认识行政权设置和运用,法治并不是对外施展力量的工具,而是对权力拥有者的限制和制约。要培养学生在面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的那种权利保护意识,敢于对话国家机关执法人员,合法维权,合理申辩。培养学生养成对行政程序与行政行为结果之间的有效关联性思维定势,提高对行政程序的重视程度,提升对行政行为的责任感、使命感。具备了行政法学思维,即使主要学习了行政法的总论内容,但对于具体的行政管理领域的问题亦可以举一反三,较好解决。其次,培养和提高学生的问题意识。所谓“问题意识”,是指人们在认识活动中,经常意识到一些难以解决或疑惑的实际问题及理论问题,并产生一种怀疑、困惑、探索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又驱使个体积极思维,不断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思维的这种问题性心理品质称为问题意识。美国学者布鲁巴克曾说过:“最精湛的教学艺术,遵循的最高准则就是让学生提问,只有学生敢于提出问题,善于提出问题,学生才能真正成为教学活动的主人,由此造就一批有发现力,创造力的人才。”行政法学课堂教学中,学生在教学中常处于被动地位,学生对教材和教师的观点往往无条件接受,没有提问的氛围。当学生已经习惯接受,没有形成对未知事物或已存在的事实做出探究的心理习惯,又何谈“发现”。一堂课的成功不是老师讲完后学生没有问题,而是使学生脑中激起思想的火花,发现问题,进而想探求问题,真正实现教学相长。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作为我们教育的目标,尤其是问题意识的培养。具有问题意识的学生,在面临行政法学的庞杂内容和争论观点时,会通过主动思考,积极提问,真正理解所学的知识内容,提炼形成自己对问题的认识,激发对行政法学问题深入探讨的兴趣。最后,立足于培养实用性人才。国家和社会在法治建设和市场经济大潮下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有多元化趋势,不仅要培养国家需要的通过本科后教育的职业训练进入司法机关的专门法律职业者,还需要凭借法律知识在国家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非法律职业部门适应社会需求的应用复合型人才。传统行政法学教学主要是为了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法律概念,以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为目的,课堂中的大部分时间由老师进行知识的灌输,最后考试的方式大多数都是闭卷,主要考查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程度,该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行政法教学应当转变传统模式,尤其是通过加强行政法学实践教学,为学生提供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实践的渠道和平台,转变行政法教学内容和实践相脱节的现状,培养能为法治政府建设服务的实用性人才。
3改革教学方式
教学方式是对教学目标的具体落实。现行行政法教学方式主要侧重于教师课堂讲授,不太注重研讨式教学。案例教学有所运用,但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教学中往往忽视实践环节的教学,导致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主动性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一,引入提问、研讨式教学模式,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提问、研讨式教学模式要求教师要精心准备问题,在课堂教授过程中通过有针对性的启发式的提问,引发学生的思考和关注,并鼓励学生积极回答,尤其是敢于提出和教师观点相左的、有见地的观点。对于行政法学中的理论难点、社会热点、行政法学前沿问题以及法条规定背后的原理等,需要深入讨论的,可以在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后,布置学生课下充分准备,分成讨论小组进行发言。讨论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及时抓住学生发言中的思想火花和认识盲点,进行归纳概括。把握讨论的节奏和方向,把讨论不断引向深入。讨论结束时,要予以归纳,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并且分析各方意见,得出结论。对那些尚无定论的前沿性问题,也要在方向上加以必要的指引,激发学生在课外继续进行拓展性的思考。学生通过思考、回答、讨论等一系列主动的学习过程,会取得比被动接受老师讲授多得多的收获。鉴于行政法学课时的限制,可以在授课过程中集中安排几次课的讨论,或者通过布置平时作业的方式,要求学生提交书面作业进行作答。当然,为保证该教学模式,教师有必要将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讲评作为重要的平时成绩考核,综合计入学生的成绩和学分当中。第二,改进案例教学方式。行政法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也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往往因为课时安排、资源有限等各种因素,一般不能充分组织学生对所举案例进行讨论,在讲授过程中穿插引用较为简单的虚拟案例(更准确的应当说是例子,不能称其为案例),多是为了说明、解释相关的法律原理、概念、规则和原则,显得机械枯燥,与实践结合不太密切。而司法案例,专业性较强,其事实经过剪裁且仅围绕合法性进行思考,缺乏详细案件的案情及背景知识的介绍,学生往往也是一知半解,学习兴趣不大,教学价值亦是有限。首先需要明确案例教学的目的。案例教学很重要,但不能为了案例而案例,案例只是手段,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更好地理解所学理论内容,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其次,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取不同类型的案例,采用不同的讲解方式,较容易理解的理论知识和法律规定,再通过虚拟案例来介绍,效果不大;一般的内容无须通过实际司法案例的分析,仅依靠虚拟的案例即可使学生掌握的内容,可以通过形象具体的例子介绍使学生更轻松又准确掌握;相对难以理解的较为抽象又很重要的内容要通过案例的分析介绍,最好是能找到具体的司法案例,通过介绍分析案情,提供案件信息,讲解与该案例有关的法律知识和原理。同时注重发掘重要案例的潜在信息。或者由学生自己阅读案例、分析案情、寻求解决方案,改变“老师讲,学生听”的灌输式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掌握抓住案件的焦点,确定案件的主要事实,运用行政法理论厘清案件所涉及的不同的法律关系,从而准确适用法律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加强行政法实践教学。法学本科的实践教育通常仅停留在教学大纲和教学口号中,忽视了实践在教学中的作用。目前行政法实践教学环节多缺乏统一、系统化的整体设计。现有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社会实践等教学方式,各自的教学内容如何分配,开课顺序如何安排,课时多少,实践教学的教学考核机制如何确定,如何形成合理的体系,随意性比较大,尚缺乏一个科学的论证,实践中,这些教学方法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有的甚至流于形式。行政法学实践性教学应当整合和运用各种教学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论证,形成自己的教学方法体系。本文鉴于行政法学的特殊专业性,认为要在行政法教学实践中,尽可能促成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校之间的合作。近几年,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在面临就业时选择参加公务员考试,行政机关成为法学毕业生的首选就业去向。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邀请政府官员或行政管理人员走进课堂,以讲座的形式向学生介绍具体的执法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法的实施情况、立法动态以及存在的理论问题,或者提供有价值的真实数据等,传授给学生行政管理经验与技能,从而更好地理解课堂所学;学生也可以到政府职能部门实习,直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锻炼和提高实践技能。
一
作为一个重要的部门法,中国行政法与新中国同龄。50年代曾产生了一大批行政法。据统计,1949年至1956年,颁布的行政法规范总数达870件。但1957年以后,这个数字直线下降。1958年为147件,1960年为50件,1966年仅6件。此后的20年间,行政法几乎是空白。
50年代行政法的发展,曾一度引起对行政法学的研究。当时北京的法律院校曾开设苏维埃行政法课程,一批苏联行政法著作被介绍过来,对中国行政法产生了相当的影响。但这一进程至50年代末就中断了。
二
(一)中国行政法的迅速发展,以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迫切要求加强行政法制建设。这构成了我国行政法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1978年以后,行政立法迅速增加。就内容而言,一方面仍以经济行政法为重点,同时也注意到法制的总体平衡,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府机构、民政、司法、公安、军事、民族、财政、税务、外资、海关、农林、水利、土地、城建、环保、交通、邮政、劳动人事、商标、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统计等领域,都制定了一些法律。另一方面,还将相当的注意力集中于建立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关系到全局的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其中,对今后行政法发展起重要作用的是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和1987年1月1日生效的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可以向法院起诉,遵循民事诉讼程序;新修改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将1957年旧条例规定对治安处罚不得起诉改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治安处罚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作为被告的公安机关是政府内最有权威的机构;治安行政诉讼的特殊性使民事诉讼程序难以适应,所有这些都为行政法中最重要的立法——行政诉讼法的诞生创造了条件。
(二)从1978年到1989年,与行政法发展相适应,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也逐步发展起来。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工作重心多是灌输理论知识,对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较少,从而导致法学专业的学生缺少应变能力与创新技能。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职业化导向的日益增长,同时也受到美国法学教育模式的启发,传统理论与案例讲解相互结合的教学方式已基本上在各高校法学院得到了普遍的适用。案例教学是指根据教学目标与要求,教师组织学生对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由此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应用,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案例教学的目的在于改变过往法学教育中过分注重教义分析的弱点,强化对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培训,为培训实务型、复合型和高素质法律人才奠定基础。
关键词:行政法学;案例教学;建议
行政法学是一门具有较强实践性的学科,作为法学必须的专业课程,其教学目的不应局限于考查学生对行政法学体系结构与基础理论的掌握,更多是对面临就业学生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在主观和客观方面都做好准备。这样的教学目的基本上决定了行政法学既是通识教育又是职业教育,采用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结合的方式,既照顾了学生对于法学知识理论体系的学习,又培养了学生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
一、案例教学方法的反思
首先是案例质量良莠不齐。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因此正式法的渊源中不包含判例,同时也没有权威的案例汇编。虽然目前教师们已经努力在传授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加强对案例教学的应用,但是在案例的搜集与整理方面仍然难像英美等国那样信手拈来。国内教学案例的来源非常繁杂,诸如报纸、杂志、各种教学参考书籍,还有很多是以自己的案件现身说法,很多案例由于时间久远,缺乏现实感、时代感,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次是教学设计过于简单。笔者以为法学案例可大致分为示例型案例和研讨型案例。示例型案例是通过对案例分析的手段强化理论知识的理解,选择案例时通常会对案例进行适当的简化,突出表达案例与该知识点的印证;研讨型案例主要以培养对现实问题的洞察力为目的,具有存疑性。示例型案例分析的方式占据主导地位,案例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对所授知识点的解释,研讨型案例作为了学术论坛、学生沙龙的素材。这样的教学设计实际效果是有限的,提升学生思考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功能欠佳。最后是教师和学生作用两级化。案例教学的授课方式主要是课堂讨论,教师组织学生理解案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到最终得出结论,其所涉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学生的准备时间等,基本是由教师控制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英美国家的法学案例教学中,学生通常是占据主导地位,在探讨问题时,各种观点自由交流、激烈碰撞,教师只是起辅助引导的作用。我国法学专业的学生从高中直接升入大学,按照概念—命题—定理—固定答案的思维方式运行了十多年,这样思维方式与法律思维不在一个步调上,用这样的思维去解决生活中高度不确定的形形色色的实际问题,难度系数过高。由教师选取案例并引导发问,阻却了学生们对案例设问的权利,使得学生们探究意识和批判意识受到影响。
二、一些改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