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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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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构建的必要性

摘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的审理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而未确立简易程序,根据我国行政诉讼的趋势,这种现状已经不能适应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构建,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保护相对人的诉权、缓解案件增多和司法资源稀缺之间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诸方面确有必要。并且,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中国行政审判实践以及域外立法和实践中进行考察,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都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简易程序,只有普通程序。在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初始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是可行并且必要的,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客观情况,对保证案件质量、排除非正常因素的干扰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切行政案件无论繁简、难易一律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排斥简易程序,随着行政诉讼制度的逐步发展,这一规定己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现实的需求。当然,经过十多年的孕育和改进,可以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初步构建已经有了现实的必要性而且构建的机会已经成熟。

一、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理论支撑

公正与效率是诉讼所追求的两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在构建诉讼制度时,一方面要体现公正,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效率不能以过于急速、牺牲公正为代价;另一方面要体现效益,以最少的司法资源投入产生最大的诉讼效益,公正的实现也不能忽略对效率的考虑。传统的诉讼价值观将程序公正视为第一要义,认为“司法公正是法院追求的根本目的,它始终是司法的本质要求,也是人们需要将纠纷提交裁判的理由。”公正的判决是实现诉讼价值的必然要求,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效益的追求应该同样不能忽视。效益本身就是诉讼的价值追求之一。

公正与效率在不少具体场合存在着冲突和矛盾。公正需要严密的诉讼程序加以保障,而严密繁琐的程序肯定难以达到高效的目标。

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必然影响诉讼公正;过于追求诉讼公正,必然降低诉讼效率。在现行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一味强调诉讼的公正性,设计了一套周密的,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是繁琐的程序,直接导致诉讼资源耗费的增大以至于出现案件积压和诉讼的拖延,诉讼效率因而降低。

二、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

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实现国家的整体公正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在行政管理领域,公民更多的不再是单一的服从,而是在服从的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理性的判断和思考,从而导致了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大量增加。如何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供充分的救济,便成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设计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制定“法院有限资源应做最有效运用的司法政策。”

2.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的需要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处理程序具有程序单一的特点,即无论行政诉讼案件的案情是简单还是复杂,诉权的运行并不存在任何差别,一律使用同样的诉讼程序予以解决。一个诉讼制度如果需要当事人支付更大的成本才能获得其应得的权利,则此种诉讼程序不再具有正义性。因而,诉讼程序的设计往往根据案件中相关利益的重大程度决定其繁简程度。而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设置相应的简易程序。诉讼程序过于繁琐,行政相对人很可能在权衡利弊后而放弃诉讼。这固然有行政执法体制的内在缺陷等许多外在的因素,但程序过于繁琐无疑构成了一个不容忽视的制度障碍。正如莫诺•卡佩莱蒂所言:“久长的裁判是恶的裁判,诉讼过分迟延等同于拒绝裁判。”应当看到,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更多的行政案件是针对较轻微的违法行政行为。单个案件看上去很小,积累起来却足以损害政府的社会信誉和威望。重大的行政违法容易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因其严重性决定了这些案件本身往往能够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从而一般也能够得到解决,而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于其关涉利益较小,往往容易被人们忽视。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从制度上为公民行使其诉讼权利提供便捷的程式,可以保障公民诉权的及时实现,从而避免因行政诉讼的拖延而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益。

3.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的需要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置能够有效地节约国家的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投入,从而实现诉讼经济。就法院而言,能使法院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重大复杂的案件,提高办案质量;就行政诉讼的原告来说,降低维权成本,提供快速救济通道;就行政诉讼的被告来说,使其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行政管理和自身建设中。“一个良好的社会必须是有秩序的社会,公正的社会,自由的社会,也必须是高效率的社会。”

诉讼效率作为一种法律效率,诉讼也是一种消耗社会资源的活动,而社会资源是有限的,因此现代诉讼也有一个理性选择的问题,即必须追求诉讼的效率。效率低下的诉讼活动不可能公正,高效的诉讼活动必然包含公正的要求。程序的简化并非必然以牺牲公正为代价,复杂的程序也并非必然意味着公正的实现。平衡公正与效率矛盾的工具只能借助“有差别的程序”,即通过简易程序的适用,有效配置国家的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方便人民法院办案和当事人诉讼,能够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