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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管理与学生财产权纠纷的原因分析
1.高等教育法律相关规定的不完善。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高校学生管理财产权的相关内容比较少,涉及范围窄,不能适应急剧发展的社会要求。《高等教育法》中与财产权有关的规定少,缺乏程序性的规范,导致实际操作比较困难。现行与高校管理有关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教育部的规章、各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各部委的规章是属于位阶最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高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的不明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又把高等学校认定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与民法中对高等学校的认定又不同。要从行政法角度来看高校和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就要从高校负有的“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能对学生实施具有行政性质的行为入手。学生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针对高校对其实施的行政行为。这样与民法通则对高校的认定才不会冲突。因此,高校就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能被行政诉讼法纳入管辖范围。现行的《高等教育法》中对高校与学生权利和义务关系等都有所提及,但是对这些事关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定的操作细则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都没有规定。正是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才导致高校与学生间纠纷增多。
3.受处分者救济途径的缺乏。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和五十七条都对学校对学生的处分程序、学生享有的权利做出了详细规定。虽然该规定涉及以上内容,但是许多学校在制定自己的校规时,对受处分学生应该如何进行申辩、申诉,以及该由哪一级机关受理及处理期限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学生对申诉不服的,应该获得什么样的法律救济也几乎没有涉及。这样不仅使高校管理与学生的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也使学生的申辩权和申诉权得不到保障,解决纠纷的随意性增大。同时,目前法律对受处分学生能否向法院起诉以请求司法救济的问题也没有明文规定。这就会导致高校处分行为的随意性,是学校与学生纠纷增多的潜在因素。
4.高校校规的内容和形式不规范。
高校校规,在制定时没有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颁布时形式随意,仅仅以“通知”、“决定”等形式出现;颁布后没有通过统一公开的渠道被学生所知晓,只有被处分时才能被告知。对学生的处分规则,对性质类似或者相同的违纪情形,处分条款却设计得不大相同;缺乏对何种情况该给予何种处理的具体规定,人为操作因素太重。有些学校要对学生做出处分,事前并没有听取学生或其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处分后,也没有及时送达处分文件,并告知对其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这些程序不合法不合理,会影响学生切身利益,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会陷入被动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校管理与学生财产权纠纷
高校学生和其它公民一样,依法享有财产权,依法受到保护。《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对学校等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收受学生相关费用的,规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但是在高校管理中,高校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比如乱收费问题,名目繁多的收费损害了学生的权益。为了保证宿舍安全用电,对学生使用的大功率电器随意没收。按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剥夺。因此,学校没有没收学生大功率电器的权利,这种行为属于滥用管理权的行为。有的学校学生就因为电器被没收而报警。警察了解情况后,也只能提出一些建议,合理处理好该事件。因为从法律层面来说,确实该大功率电器属于学生的私有合法财产,但是它与学生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矛盾,因为使用该电器会为宿舍安全带来隐患。这个就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制定好事前、事中、事后程序,并告知到每一位学生,那么此类纠纷会得到一定的缓解或者解决。
三、高校学生财产权管理制度改进原则
高校出于管理的目的对学生的财产进行处置,这对学生的切身利益产生了重大影响。这就要求实现高校学生管理秩序的法治化,在对学生进行管理过程中要依法行事,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个人权利。
1.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优先就是指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这就要求高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时,如果有法律可依的,必须首先适用相关法律,规章、条例的法律效力依次递减,要保证学校制定实施的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要符合法律内在要求。法律保留原则是指立法机关对与公民基本权利相关的事项享有立法权,其它行政机关不得制定。我国《教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内容有涉及,但是对法律保留原则的具体适用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了。
2.正当程序原则。
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正当程序是行政法里适用较广的原则,因此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以及处分也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都会遵循一定程序,但是这个程序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吗?一般来说,学校处分学生的程序都是学校单方设定的。像前文所提到的,学校是否有权力直接没收学生的大功率电器呢?因此,为了避免程序不当,在设置相应处分程序时,就应该注意把学生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到相应处分程序的制定与实施中,以保障高校对学生所做的处分具有公正性。
3.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公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使公权力的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重要的意义。这个原则要求高校在处理学生财产权问题时,必须最低限度地减少对学生权力的侵害,最大可能地对进行保护,这才是高校管理学生的最终目的。
四、解决财产权纠纷的策略
1.建立完备的高校学生财产管理法律制度。
要减少纠纷减少,就必须对高校学生管理权进行法律规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高等教育发展的要求,在许多高校管理领域还存在着立法空白,已制定的相关法规还不够完备。首先,要对高校的管理进行法律规范,让高校在处理有关学生财产权问题时严格依法办事。其次,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要在明晰,对学生权利要依法做出明确表述,让学生明白自身拥有的权利是什么,受哪些法律的保护,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应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对高校的管理权也要规范,理清高校的职权范围,明确管理权的界限。再次,对高校滥用职权行为要归责与追究。总之,在赋予高校管理权的同时,也要对其权力进行约束。
2.明确财产权的救济途径。
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使学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相应的救济途径使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损害降到最低。学生财产权的救济途径一般有三种:第一,高校内部的仲裁。通过在高校内部设立仲裁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有争议的财产权事项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学生代表,相关事项的专家、教师代表等。第二,行政复议。学生财产权受到损害时,如果符合《行政复议法》的复议范围的,可以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第三,行政诉讼。学生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保障学生财产权,对于彰显学生的权利,调整高校和学生的关系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不但可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还能激发学生的主人翁意识,使高校管理更科学有效。
作者:王婕 单位:集美大学诚毅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