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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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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

1.行政复议司法化的定义

1.1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准司法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一同被称之为“民告官”制度。其创建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纠正不当和违法的行政行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1.2行政复议司法化

行政复议司法化,是指在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原有职能的前提下,将司法程序纳入其中,以期能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应包括:一是复议机构的独立性。不受任何外界干预,依法独立作出决定。二是复议程序的公正和公开。要求程序必须公开进行,并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上诉权。三是复议结果的准司法效力。即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司法机关应该对行政复议结果给予相当程度的尊重。行政复议制度的司法化,是在保持以行政复议优点的同时,引入司法程序特点,最大程度体现行政复议制度的公平与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与行政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2.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现实意义与模式构想

2.1行政复议司法化与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相统一。

行政复议制度目的主要表现在:一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即救济功能。二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监督职能。以上两点均需要复议制度的设计强调公平公正性,要求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作出独立的、不偏不倚的复议结果,最大程度上保障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主体的平等地位,这与司法的制度设计在某种程度上不谋而和。

2.2行政复议司法化将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促进公平公正。

将司法公平公正等理念引入行政复议,提升复议人员综合素质,保持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将进一步提升群众对复议制度的可信性,一方面能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功能,另一方面对复议结果的认可,将减少群众信访、上访人数,节约社会资源的同时,能有效缓和群众与行政机关间的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2.3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的模式构想。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司法化通常有行政法院模式、双轨式模式和司法化模式。行政法院模式是独立于其他司法机构的法院。综合各方因素看,笔者认为在当前的社会情况下尚未成熟。双轨模式是在现有行政复议的模式下,在特定领域行行引入独立仲裁程序,逐渐扩大范围,最终达到司法化的目的。此模式相对保守,且因司法化的进程可能过于缓慢,容易出现“迟到的正义”,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公平公正的体现。司法化模式,是在保持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司法程序,如设立独立的外部委员,从而保证复议的公正性。综合比较,在改良的基础上走司法化模式在当前环境下具较强的可行性。共同引入独立外部委员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提高民众参与度,提升复议可信度。综合考虑案件复杂与难易程度,选择适用简易程序或公开审理等制度。

3.行政复议司法化要点

确保行政复议功能的真正发挥,率先是要改变行政复议审查不独立,彻底改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行政复议机构的不独立,意味着行政复议机构形同虚设。建议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单设行政复议职能的机关,如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复议案件。

3.1行政复议机关的独立性

在人员设置方面:一是复议人员必须有专业法律知识,且在人事关系上不受其他各行政部门制约,充分独立;二是对复议人员建立全方位的后续评价制度,如:引入普通百姓评议机制,并以此作为其续聘依据之一。而鉴于当前司法机构都尚未完全独立的前提下,要确保复议机关的复议人员的独立性,在现实操作中的难度可想而知。关系定位。一是独立于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为保持委员会的独立性,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不应干涉下一级别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复议工作。二是与其他行政机关具同等位置,无任何隶属关系。三是与同级部门的关系。行政复议委员会对同级行政机关部门有主动监督职能。其他行政机关对于委员会的复议有协助配合的义务。两者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关系。

3.2行政复议司法化的程序设计要求

一是要发挥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及相关法律规章比较熟知的优势,尽可能缩短复议诉讼流程,体现行政特长和程序简约原则;二是要充分吸收司法程序的优点,做到审查独立、地位中立。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4.结束语

在诉讼能达到定纷止争的当下,行政诉讼案件少,公民满意度低的现状,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的效率,其司法化过程必定大有可为。当各地百姓无须通过上访来维护自身权益,当各地政府无须疲于建立专门“截访”队伍,当网络不再出现“9天收信300余件,将实现异地上访”等字句,真真正正地实现“零投诉、零上访”,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才真正得以实现。

作者:叶有利 单位:桐庐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