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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邓呈超作者单位:武汉大学人才交流中心
弊端
(一)程序过多效率低
现有“一裁二审”模式,程序复杂繁琐,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时效也不合理。一起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尚且不算调解占用的时间,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的则可能要延期,而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决,可在1-5日内起诉。进入诉讼程序,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有15日的上诉期限,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两审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决定。依上规定,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走完所有程序,正常情况也要历时一年。加上仲裁一年的时效偏短,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这样高成本的维权体制,使得本来标的就小的争议利益往往被拖的得不偿失,不能很好体现立法目的。
(二)仲裁机构行政化,缺乏独立性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形式上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部门,但现实中仲裁委员会主任多数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而且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都设置在劳动行政部门机构内部,这些都导致了仲裁机构行政化的印象。工会和企业方面的代表多是本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或其指派的代表。这种体制下,不仅仲裁的独立性特点收到了影响,就连其专业性、技术性的根本要求也得不到保证。
(三)仲裁缺乏权威性
原本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权威性较强,但在“一裁二审”仲裁前置的模式下,劳动仲裁的权威大减,直接影响劳动仲裁职能发挥的效力。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原则,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原则体现出了仲裁应有的权威和效率,确实起到了争议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而劳动仲裁裁决做出后,当事人不服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则会按照两审终审的程序重新审理案件,而原来的劳动裁决成为一纸空文。即使劳动裁决做出后,当事人没有向法院起诉,裁决达到了生效的效果,裁决的执行依然需要依靠法院的支持和保障。因此劳动仲裁不具有权威性和快捷性。这既不利于劳动争议的快速解决,又浪费了司法资源。4.仲裁前置,限制诉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内容,任何公民在遭遇法律争议时均有权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我国现行的仲裁前置程序,实质上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当事人不得不耗费时间和金钱获得一纸仲裁裁决书后,才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显然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不利于对当事人劳动权益的保护。
措施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现存的诸多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多种观点,要彻底改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必然要在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机制上大做文章。以下主要对完善劳动仲裁体制做出分析。
(一)改进程序,实现“裁审分离,各自终局”
不少学者提出“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该模式具体内容理论界已经比较成熟,这里暂且不论。该制度中仲裁机构是两裁终局,上级冲裁机构对下级进行监督,有效地指导下级仲裁机构的工作,能够更好的保障裁决的正确性,维护当事人的权益。该模式不仅解决了现有的劳动争议强制仲裁,也解决了仲裁前置引起的系列弊端,如程序复杂、成本高、周期长、效率低等。建立“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体制既尊重了当事人自愿仲裁原则的需要,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该模式也简化了维权程序,合理分配了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的效率化。
(二)增强劳动仲裁独立性
仲裁机构行政化是导致以上弊端的重要根源,要想真正发挥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必须要真正实现仲裁机构的独立化。仲裁机构的独立化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出改进:一是法律地位独立化,从立法层面上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使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民事仲裁委员会一样,也可以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社会团体法人。二是组织机构独立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该在机构设置、职能、经费和人事等方面从劳动行政部门分离出来。三是在组成员独立化。要规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人事选用制度,建立完善的资格考察制度,培养高素质的劳动争议仲裁员队伍;建立规范的仲裁员名册、制定规范的仲裁庭组织规则,这样才能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