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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荻帆作者单位:宁波大学
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1.加强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促使部门内部自觉提高自己的办事质量,劳动仲裁部门加强内部监督,就要建设相应的内部监督机构,并逐渐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要按时抽查仲裁人员对各个案件的处理,及时发现问题并有效的促进问题的解决,使劳动仲裁人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同事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促进,进一步提高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办事质量,满足劳动者的需要;同时要广泛听取各部门的意见以及公众的建议,重新确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群众中的权威性。
2.加强司法监督
劳动仲裁制度的司法监督仅限于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并不涉及劳动纠纷双方权利义务的管理,在司法监督的过程中,人民法院负责监督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实施仲裁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行为,不干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劳动纠纷的合法审查。人民法院这样做,一方面促使劳动仲裁委员会按照法律程序认真对待劳动纠纷案件,保证了劳动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有利于重新确立劳动仲裁委员会在社会中的口碑和权威性
3.加强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是各类监督中最有效的监督,它主要是来自公众的监督,公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劳动仲裁制度进行舆论监督,可以有利的制约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促使其依法办事,维护劳动纠纷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以此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该加入中国仲裁协会,通过行业监督使其在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时不断加强自律,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素质
劳动仲裁委员会职员的素质会直接影响劳动仲裁案件处理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一定要制定严格的人员聘用制度,提高仲裁委员会职员的整体素质,针对目前我国立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员资格要求不严的现象,相关的立法部门应该顺应时展的新形势,修正立法中的相关事项,提高劳动仲裁员的任职条件。在进行劳动仲裁员考核的过程中,要确保应聘者具有劳动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要有快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优先从具有相关的劳动法常识的人才中选拔,在考核过程中还要对应聘人员的道德素质进行考核,确保入职人员具有较强的服务意思和责任意识。对于已经入职的劳动仲裁人员要加强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相关培训,进而逐渐提高劳动仲裁人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另外,伴随劳动仲裁队伍的不断扩大,应该引进相应的竞争机制,在劳动纠纷当事人选择劳动仲裁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信赖的劳动仲裁员,通国这项制度,不断增加劳动仲裁人员对劳动者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办事能力。
推行公平自愿原则
在我国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中,当劳动纠纷一方当事人提出劳动诉讼后,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被动接受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公平自愿的原则,侵犯了公众自由选择的权利,需要进一步不断完善。依据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应该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受理案件,这样就可以充分考虑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现阶段中国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聘用雇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地位上的优势,变相强迫对方签订不合理的仲裁协议,这就导致在遇到劳动纠纷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针对这一现象,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立法,使得被胁迫方可以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受胁迫的权利,同时应赋予人民法院确认劳动仲裁协议效力的权力,这样一旦这项不合理的仲裁协议被确定为无效,劳动纠纷中一方当事人就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完善“三方机制”
由于现行的劳动仲裁制度往往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三方原则”,工会与用人单位的代表只是三防机制中的挂牌代表,实际上的劳动仲裁其实是劳动仲裁委员会一方独裁。在这样的一个机制内部,缺少必要的监督,也缺少来自多方的声音,仲裁决定往往会有失公正性、合理性。为此,要想真正实现三方机制,就要求三方成员都成为审理劳动纠纷案件中的主体,其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完全从行政部门的管辖中脱离出来,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之外,仲裁人员的选拔也要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使劳动仲裁委员会成为独立法人。为了确保劳动纠纷案件的公平公正,“三方原则”就会不要仅仅停留在仲裁委员会的层面,还要真正贯彻到整个劳动纠纷事件的审理全过程。我国劳动仲裁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现行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完善势在必行。在劳动仲裁制度的完善过程中,相关部门要充分了解仲裁的含义,不断完善劳动仲裁程序,提高劳动仲裁的成效,建立一支专业化的高素质劳动仲裁队伍,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