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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李阳梅作者单位:四川城市职业学院
(1)我国档案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了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机关及其职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管部门,其在档案管理当中的职能为四个部分,一是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二是组织协调档案管理行为;三是统一档案管理的制度;四是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管理。同时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从《档案法》当中的规定可以看出,该法规定的档案行政管理分为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对本机关单位内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二个层面是国家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行政管理行为。其中第一个层面属于机关、团体的内部管理,属于内部行政,不属于行政法上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二层面的管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对档案行政管理对象产生直接、强制性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们可以理解我国的档案执法部门为国家的档案管理部门,我国档案执法的职能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和监督指导四个方面,具体执行方式包括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管理和档案行政奖励几种主要类型。档案执法是档案管理机关的职务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它对档案管理部门和档案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行为直接影响到这些机关、个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作为一种行政权力,档案执法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监督。按照行政法的基本理论,权责一致,有职权的一方必须具有职责,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享有档案行政执法权的主体,也必须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而在当前的法律规范状况下,档案行政执法的责任制度仍然没有建立起来,档案行政执法行为仍然存在大量的不作为和行政越权现象。
(2)档案执法的实践现状和问题。档案执法检查是最为主要的档案行政执法形式。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26。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的核心部分,它直接决定了其他档案行政行为的实施效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这一部分是档案行政执法的最重要部分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而在档案执法实践当中,这一部分对档案管理秩序的维护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当前档案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档案法》及其相关的实施细则、实施办法,在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执法形式主要是检查,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的归档、保存和利用的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但是《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档案行政检查的标准、程序和相关责任,这样就使得档案行政执法过于随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完全是按照自己的标准来判断其辖区的机关单位的档案管理水平,那么他们对档案管理能够起到的积极作用就显得有些薄弱。在近期,包括医院病例档案信息、学校学生档案信息、证券公司客户档案信息以及银行客户档案信息遭遇流失现象屡屡发生,对国家和社会的礼仪造成巨大的损害,也给档案管理秩序造成混乱的局面,然而在这些事件当中的处置一般都是对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档案违法行为人进行直接的处罚,并没有对档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进行反思。事实上,这些问题暴露出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当中监督制度的缺失给档案执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我们知道档案执法检查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同时也是法律赋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权,如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没有认真、充分履行该职责,也构成行政不作为,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而在当今,由于当前没有任何一种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对档案行政检查行为进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这种行政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查处,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档案行政处罚也是当前档案行政执法领域的又一个重要问题。在行政法上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3]。而根据《档案法》以及其他档案管理的相关法规,档案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方式主要为警告和行政处分。警告是一种处罚力度较弱的行政处罚方式,而行政处分更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在本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这里在《档案法》当中进行了规定,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不应该仅仅作为一种内部行政行为来对待,否则这种行政处罚就没有任何效力。但在实践中,行政处分的实施仍然缺少相应监督,很多行政处分在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作为决定以后就不再过问,而单位内部更不予追究,这样就使档案行政执法流于形式。因此,在这里也应当加强档案行政处罚的外部监督渠道,对档案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监督。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重构建议
当前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档案行政执法机关上下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监督方式主要是批准与汇报的形式[4]37,外部监督主要是司法监督和立法监督,既出现违法行为以后法院依法审判的监督和各级人大对行政机关及其部门以听取报告的形式进行监督。事实上,目前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模式都属于无效监督。内部监督是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效果自然不如意。法院的司法监督是针对严重的违法的犯罪行为进行的监督,对于轻度违法行为缺少相应的规定。而立法监督则很难对档案行政执法当中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这些都是事后监督,预防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当前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进行重构,设置一个专门进行执法监督的部门,或者赋予各级政府予以直接的监督权,这样才能够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更好地维护国家的档案管理秩序。国家的档案行政执法在当前存在着大量的不作为和执法流于形式的问题,笔者通过分析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当前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制度没有能够对档案行政执法进行有效监督,建议通过设置外部行政监督制度来弥补这一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