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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建档案机构,形成完善的行业管理体系,各地在已有的城建档案馆(室)基础上相继建立了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实现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管理体制。与此同时,城建档案工作怎样行使管理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结合我市工作实践,本人对城建档案行政执法谈几点浅显看法。
一、行政执法的必要性
在长期的工作中,我们发现有两方面的不利因素制约着城建档案工作的开展:①全社会城建档案意识浅薄,人们对城建档案的认知还十分模糊,对城建档案的作用和地位了解甚少,相当一部分建设单位甚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在“重建设,轻档案”的问题,城建档案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没有根本落实,城建档案利用也远远不够,有档不查而造成很大损失的事情仍然存在;②自竣工档案保证金取消后,城建档案工作缺乏行之有效的约束手段,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面临很大困难,直接体现为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数量的大幅度下降。我市 1998 年至今建设项目 155 项,除少数在建外,大多数均已竣工,而移交档案只有 68 项,且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还未计算在内。同时,移交档案案卷质量也有所下降,档案技术资料、管理批复文件和竣工图时有缺失,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建档案库存积累和工作开展,与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背道而驰。为解决工程档案管理和移交面临的具体问题,在大力宣传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基础上, 必须有效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权力,积极贯彻《档案法》和《城建档案管理办法》,并依据《建设工作质量管理条例》和《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罚,将依法治档落到实处,促进城建档案工作步入正常轨道。
二、进行行政执法必须明确的问题
1.明确职责。首先,城建档案馆是工程档案管理和接收的责任单位。城建档案馆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档案进行系统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核发工程档案予验收合格证和综验合格证,建设单位必须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其次,建设单位是编制和移交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在项目审批进程中,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签订《报送竣工档案责任书》;在施工中,必须自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在工程交工时,要遵照《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细则》要求,报请城建档案馆进行工程档案予验收,以便备案;在工程竣工之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全套建设工程档案。
2.明确法律责任。(1)城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只有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行使行政处罚权力。(2)行政执法人员要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做到有法可依,循章办事。(3)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对象。《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而城建档案管理办公室只能作为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城建档案行政执法对象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3.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1)确定工程竣工时间。以建设工程备案文件申报的时间。(2)在三个月规定期限内未移交档案的,应先发出催交通知书或延期整改意见书,确定缓交期限,在限期内仍未移交的,决定执行处罚。(3)处罚的两种类型:①对建设单位进行数额不等的罚款;②对有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报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罚款要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全部上缴财政,不得挪用。(5)罚款数额要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执行,以 1—10 万元为罚款上下限,并依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三、正确对待行政执法的作用
赋予城建档案部门行政执法权力是完善城建档案管理职能的需要,是依法治档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的手段。所谓行政处罚,都是为落实城建档案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使建设项目档案按规定编制和移交,是通过行政权力对建设单位的约束,而不是最终目的。在行使处罚权前,一方面,要利用各种途径和方法,广泛宣传城建档案工作,提高全社会对城建档案的认知程度;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工作,通过细致的日常工作提高建设单位档案编制水平,培养一种自觉完善这项工作的惯性行为,督促其自觉移交档案。行使处罚权时,要确立典型,以点代面,广泛通报,起到教育警省作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对于城建档案事业具有重大意义,必将促进档案事业健康发展,但这项工作还处于初级实践阶段,我们应当正确认识,认真学习和探索,不断完善和加强,实现依法治档,随着我国城市建设与发展,对城建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使城建档案工作适应城市发展的新形势,必须要确立城建档案工作管理规则,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依法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监督与管理。当前,档案行政执法与其他各类行政执法一样,仍然存在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等问题。然而,随着法制社会的到来,档案行政执法必须走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道路,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作者:张波 单位: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建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