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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志平作者单位:复旦大学
制度经济学有一句至理名言:制度是至关重要的。好的制度会促进经济增长,坏的制度会阻碍经济增长。制度具有重要的预期作用,因为“制度决定什么是可以观察的,什么是可以认识的,以及能从经验中学习什么。此外,制度还在两个意义上塑造人们的预期,即对未来的预测,以及相信可以使他人根据这些预期而接受的要求”。〔6〕一项好的制度需要相应的匹配制度形成一个制度支撑系统,才能实现制度的理想绩效,反之则产生理论与实践的悖论。实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制度是否匹配关系到均等化目标能否实现。由此,本文引入政治合法性概念分析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历史转变进程,跳出财政学分析框架,厘清公共服务非均等化背后的政治经济机理,解释财政分权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之间的宏观制度是如何不匹配的。
1.财政分权的宏观政治制度匹配:政治合法性类型解读
根据政治合法性基础的三种基本类型,中国目前处于绩效合法型向现代民主型阶段转型过程中。从图2可以明显看到,处于不同的政治合法性基础阶段,公共服务提供的结果是不同的。传统权威型追求平等,而绩效合法型追求效率,这可以理解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平观念和改革开放后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观念的区别,在追求效率的导向下,重视经济增长的激励机制:财政分权与政治晋升激励,成为促进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秘诀”。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中国奇迹在于“做对激励”而不是“做对价格”。〔7〕这种激励是绩效合法型的要求,也是“发展是硬道理”理念的彰显。这就是说,中国所处的历史发展阶段决定了中国需要采取这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向现代国家的转型。刘鹏(2006)指出当前中国政治合法性建设有两种发展路径:福利政治与权利政治。他以农村合作医疗为例,指出党和政府倾向于通过建立福利政治、重建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方式达到扩大政治合法性来源的目的。〔8〕这充分说明,现代国家建构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为人民提供满意的公共服务,能否提供有效率的、让群众满意的公共服务关系到执政党政权的稳固,是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既然公共服务提供关系到政治合法性基础,那么政府的职能就是其体现。当前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正是应对政治合法性挑战的要求,宏观上是建构现代国家的需要,中观上是政府职能转型的要求,微观上则是公民权利的获得。公民权利和现代国家建设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体现为对政府职能的要求。所以构建服务型政府和提供公共服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都是合法性基础深刻转换的必然要求。这三个方面都在注解同一个问题:一个国家如何才能获得其统治的合法性?是赋予公民权利还是提供公民满意的社会福利或其他?弄清楚这个问题是国家政治合法性基础建设的需要。政治合法性落实到实践上是应该如何考核政府官员,即政绩考核机制。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改革开放方向的确定,使“以阶级斗争为中心”转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意味着“经济建设为中心”逐步成为地方各级官员的工作方向,政绩考核的内容随之发生变化。有学者如刘云龙(2001)认为,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政府的目标函数也不一样,他提出了政绩考核的三类目标函数,即传统经济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模式,经济改革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经济发展)模式,实行基层民主条件下的F(政治忠诚、经济发展、提供公共物品)模式。〔9〕刘云龙的政绩考核三类目标充分表明地方政府官员在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下的“指南针”是不同的。同样叶贵仁(2010)考察自1949-2009年我国领导干部考核的历史过程,发现呈现三个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即1949-1976年为第一阶段,强调领导干部的政治忠诚;1978-2001年为第二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发展经济的能力;2002-2009年为第三阶段,强调领导干部具备全面的素质,并能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各项任务。从外在的行政生态环境来看,不同阶段的领导干部考核标准乃是对统治合法性的反映,引导着地方政府行为的价值取向,并主导其工作重点。领导干部考核三个阶段的演变绝非偶然,它孕育了一个后发展中国家追求现代化的历程。〔10〕运用“现代国家建构”理论框架分析建国以来中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变迁,得出的结论是: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转型是现代国家建构的内在逻辑使然。也就是说,中国由民族国家建构过渡到民主国家建构的现代国家建构过程,正是中国公共产品由城乡二元供给体制转变为城乡一体化供给体制的过程。〔11〕因此,建国后的政治合法性在现代国家政权建设的匹配下,为了汲取资源形成了城乡之间公共服务的非均等化供给格局。显然在赶超战略背景和政治晋升与财政分权背景下,城乡之间的非均等化供给是必然结果,要实现均等化供给,必须向现代民主型政治转变。进入20世纪以后,传统国家纷纷向现代国家转型。现代国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权在民,政府向全体国民负责,并为全民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以提升全体国民的福祉。〔12〕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问题,特别是教育、医疗与住房是中国社会的重大民生问题。虽然民生问题体现在经济社会中,但实质上是政治层面的问题。只有政治层面真正决意将工作重心、资源配置转向民生目的,并调控社会资本投向民生,民生问题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在此意义上讲,民生问题实质就是政治问题。〔13〕这里学者指出了中国的民生问题是政治问题,也是新的政治形态———民生政治。进一步,从图2可以理解,中国式非均衡发展走向均衡发展的模式应基于中国政治合法性基础来源的变化,当绩效合法型出现“绩效困境”时,经济增长但政权不稳定,需要逐步转向民生,从单一经济绩效观转向经济社会政治绩效的综合绩效观,再向现代民主转型;而民生政治要求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和公共财政体制支撑的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宏观政治合法型基础转变的政治经济学在于政治合法型基础不同的政府其执政理念也不同,有什么样的政府执政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偏向。政府执政理念是指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思想观念和基本原则,关系到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这一根本性问题。政府管理行为本质上是一定理念指导下的产物,有什么样的理念,就有什么样的政府行为。〔14〕政治合法性基础、政府执政理念、政府行为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有什么样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就需要有相应的政府执政理念和政绩考核机制相配合,因而政府不同的执政理念决定了政绩考核机制的内容也不同,进而引致地方政府的行为取向不同。也就是说,国家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从传统国家走向现代国家需要经历各个阶段,尤其是从发展型政府〔15〕逐步走向公共服务型政府更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2.财政分权的微观民主制度匹配:基层治理模式解读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不仅不足,还同时出现了提供过度和结构不均等现象。农村田野调查证明结构非均等化现象的存在。赵和楠2007年、2009年对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高车畈村和下畈村居民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农村居民所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在结构上严重失衡。村民对于社会保障型公共品的享有度较高(如农村基本社会保障为87.83%、医疗卫生为95.83%),而对于经济发展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农业技术指导为14.58%、农业市场信息为16.67%、农民就业培训为10.42%)、生态保护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村庄绿化为64.58%、村级生态环境建设为51.25%),公共管理型公共品的享有度(如参与公共事务决策仅为6.23%)处于较低水平。〔16〕显然这一现象背后不是基层政府财力不足所能解释的,原因在于基层政府在财力不足的情况下为何还会提供过度的或辖区居民不需要的公共服务?答案在于微观民主制度———中国基层的治理模式。基层治理模式属于一种微观民主制度。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发现了美国政治的秘密:新英格兰的乡镇自治。自由主义理论家密尔同样注意到单纯代议制政府的不足,并提出了“宏观民主/微观民主”的整合性框架,认为应该在宏观政治层面上实行代议制民主,在微观治理层面上实行参与民主。〔17〕即宏观政治层面上的代议制民主是相对于微观治理层面上的多元民主而言的。因而,我们把基础治理模式作为一种微观民主制度。而中国传统的治理模式属于一种管理主义模式(王锡锌,2010),也被认为是一种“单中心”治理模式。管理主义模式无法有效地反映辖区居民的真实需求,因而公共服务供给与需求脱节,导致公共服务结构非均等化供给。中国基层的管理主义治理模式与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的逻辑关联从图3可以清晰地显示。目前中国的政治体制基本构架是,基层政府处于压力型政治体制下,面对的是上级政府的政绩考核,上级政府评价基层政府并由上级决定基层政府官员的升降,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于不是农民选举的,即使村民委员会也受到政府干预,特别是基层政府官员一般都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成员,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往往对基层政府监督不力,加之人大代表对农村公共服务的真实信息并不清楚,而基层政府才是信息拥有者,因此中国的基础政府能够只对上级负责,无需对选民(农民)负责。结果是农村公共服务的需求者不能对农村公共服务的供给者———基层政府构成压力或者西方所称的政府支持率。这样一来农村公共服务需求也不取决于农民而是上级政府的偏好。所供给的必然是符合上级政府偏好的。这种自上而下而非自下而上的由政府主导的而非政府主导多元化主体参与合作协商的管理主义或“单中心”基层治理模式的结果自然是非均等化供给。管理主义的治理模式被简化为决策者对人和事的单向管理,决策者对公众的政策偏好甚至需求进行塑造,公众独立的需求和政策偏好则缺乏有效的政策输入途径。〔18〕显然基层管理主义模式不能适应日益多元化的利益主体时代和日益多元的需求,难以克服基层政府包揽一切、成为公共服务唯一提供主体的缺陷———政府失灵,并催生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不足与失衡。要扭转这一格局需要转变治理模式,从管理主义治理模式转向参与式治理。“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治理体制和技术,源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它提供了一种关于公共生活问题的解决方案,主张在代议制民主的框架内,让公民能够积极有序地参与公共事务,从而补充和弥补代议制民主的不足。〔19〕“参与式治理”与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之间的密切关联在于“参与式治理”强调“参与”的价值和意义,主张多元化主体参与提供,让政府与多元主体间进行协商和合作,克服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第三方失灵,以适应主体多元化的公共服务需求。更重要的在于作为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方,能够通过有效渠道进行利益表达,公众能够参与公共服务所提供的公共决策,提升公共服务决策效率,完善公共服务提供的公共选择过程,突破“单中心”自上而下的决策过程,更加符合农村居民的公共服务提供需求。“参与式治理”作为一种微观民主制度不仅在宏观政治上匹配宏观政治合法性转型要求,体现出大国治理模式的转型,让农村居民参与到同他们切身利益相关的由公共服务提供的事务管理之中,真正落实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内涵;而且在微观政治上,让大众参与公共服务这一公共事务决策,提升了公共政策的效率。更关键的在于,解答了为何中央在基层政府财力困境情况下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而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状态依然没有根本转变的内在微观政治经济逻辑,培养了农民的民主参与权利意识。而农村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等权利缺失,即使有中央财力补充,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将依然不足。因而,中国式财权分权一方面因为宏观政治上的制度不匹配导致公共服务提供不足,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更加困难;另一方面微观民主制度不完善,治理模式缺陷,也导致农村公共服务提供效率低下,难以满足农村经济社会转型的要求。完善中国式财政分权制度需要突破传统的财政经济视野,构建经济与政治制度匹配的和谐制度环境,实现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匹配:“三维”联动机制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分权反思检视表明,财政分权体制需要一系列的宏观微观制度相互匹配,宏观上的政治制度与财政分权体制相结合形成的中国式财政分权———强激励与弱约束导致了提供公共服务的动力不足;而微观基层民主的管理主义模式则加重了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因而,财政分权体制与中国的宏观微观政治制度匹配共同构成一个“三观”的制度体系:宏观政治制度、中观财政制度、微观基层民主制度。中国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需要扭转宏观中观微观制度的不匹配状态,实现由“三观”向“三维”联动机制突破,其逻辑如图4所示。
1.宏观政治合法性转型:科学发展观指导的综合绩效观
决定地方政府官员晋升的是政绩考核中的GDP和财政收入而非公共服务提供,这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绩效合法型政治的体现。要改变这种经济与社会不平衡发展的绩效观,转向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综合绩效观,即以经济绩效考核为主转向以经济社会绩效并重的综合绩效考核,需要更加注重由重经济绩效考核向重民生优先考核的科学发展观转变。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关键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以人为本就是要政府的眼睛盯住公共服务而不是经济绩效。未来迈向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必然逐步从绩效政治迈向权利政治,公共服务享有将成为公民必须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改变财政逻辑的宏观制度匹配就是改变中国的政治合法性来源基础,即政治合法性类型。第一应坚持由绩效合法型向权利政治型转变。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治意义在于其内涵权利政治或民生政治的重要内容,由此,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宏观政治价值在于为实现绩效合法型向权利政治型转变提供了重要路径,因而构建权利政治来源就是要把公共服务均等化享有权利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和民生政治的基本要求,而绝不仅仅为了适应经济发展阶段变化的要求,进而突破“绩效合法性困境”,构建综合绩效观,实现从单一经济绩效观转向经济社会综合绩效观。第二应坚持完善政绩考核指标,将单一绩效考核转变为综合绩效考核。这就需要大大增加民生方面的公共服务考核指标,减少经济绩效考核指标,改变政府的办事方向,从重经济增长转向重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综合发展。即将经济考核转变为经济与民生并重的综合绩效考核观。第三应坚持完善考核内容的执行机制即问责机制。即使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作为基层政府的考核内容,如果执行不力或得不到有效的问责处罚,其有效权威性必受极大的弱化。因而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考核内容需要完善政绩考核问责机制,对政府的公共服务不作为或作为不力给予处罚。更重要的是,不是由政府自己评估自己,而是由辖区民众评价。因此,有了考核的指标还需要考核的问责反馈机制,否则会产生“执法不严”的政府不作为。这里的关键是把考核权力交给谁?是所服务的人民还是政府自己这个“裁判员”?
2.中观政府财政体制转型:公共财政体制的完善
中国式财政分权之所以导致基层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在于基层政府面临政治晋升考核压力和财政分权体制约束下形成的财权上移事权下移双重压力,以及由此导致的越是基层财力越困难,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化供给困境越突出。宏观政治合法性基础类型转变,需要政府职能与财政分权体制进一步改革完善使之匹配。第一,将发展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财政体制的转型需要政府职能转变。中国目前的发展型政府特征明显,基层政府为完成上级政府的各种考核压力无心也无力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转变基层政府职能需要明确基层政府特别是乡镇政府的中心工作是提供公共服务,而不是招商引资。第二,重新设计政府间公共服务责任分工制度。中国目前的政治制度架构使得上下级政府分工缺乏明确的法律规章制度,上级政府把责任推给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安排,导致责任下移,但财力却上移了。这种责任分工的不明确,导致公共服务中政府的责任模糊,因此有必要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上移:如将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责任上移,减少下级政府因财力不足产生的公共服务难以满足民众基本公共需求的矛盾。第三,重构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农村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财力不足需要加大转移支付解决,这就需要重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转移支付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与监管,避免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地方挪用甚至截留。
3.微观民主制度转型:“参与式”治理模式跃进
中国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有了宏观政治制度和中观财政体制匹配后,还需要微观政治民主制度与之相匹配,因为有钱有力未必会办好一件事,“魔鬼还在于细节”的道理说明农村公共服务非均等将涉及基层治理模式。要使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实现,进而真正惠及农民,第一,应推进管理主义治理模式向“参与式”治理模式转变。目前农村公共服务提供主要由基层政府垄断,而按照基层政府行为偏向提供的公共服务往往并不是以辖区居民需求为指针,或者即使希望符合辖区居民需求偏好也难以得到需求偏好信息,所以必须构建体现农村公共服务需求方的大众参与的公共选择机制,实现结构均等,真正体现民众的意愿与需求,而不是基层政府官员个人偏好的甚至想象的公共服务需求。第二,提供机制的转变。按照公共服务生产与提供分开的理论,构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多中心治理”提供模式。结构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在于政府垄断公共服务的“单一中心治理”提供模式没有区分提供与生产,市场、私人部门和社会第三部门参与公共服务的程度较低,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政府提供绩效不尽如人意,因而应形成新的提供模式———“多中心提供”模式。充分发挥市场及社会第三部门的作用,让基层政府主要承担管理责任,提高供给绩效。第三,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作为微观民主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农村居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支撑,甚至是根本性的制度。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必须首先是一个政治选择过程,农民能够表达对公共服务利益的要求,其次才是如何选择提供过程,实现农民应享有的均等化公共服务权利。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推进农村政治选举,才能使农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实现自身合法利益诉求,实现基层治理模式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