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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胡碧霞1李卫祥2吴田1作者单位:1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2山西农业大学
主要问题
1所有权实现方式不明
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模糊不清,对于农民集体土地是共有,还是互有,或是其他,一直存在争论,不同的理解直接关系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的不同定位,也关系到农民处分集体土地时自由度的大小;另外现行法律关于“农民集体”的规定过于宽泛和空洞,依据法律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乡、村、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代表其行使所有权,实践中究竟哪个组织可以称得上是集体经济组织,该组织在法律上主体地位如何,农民集体作为主体有哪些民主权利,这些民主权利和民主程序在实践中如何执行;再者认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主要依据还是户籍,但是随着人口流动的加快,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可能不同,究竟具备何条件才能成为农民集体成员也是一个问题。
2征收中补偿分配不公
“三农问题”中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各地经济发展普遍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下,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在征地补偿中都能够得到公平的对待,土地补偿费大量被乡镇、村截留,农民个体分得的土地补偿费少。有资料显示,目前城市建设占用农业用地中,土地补偿款分配比例大致为:农民5%~10%,集体经济组织占25%~30%,而60%~70%为乡镇各级政府所得,地方政府占有了土地收益的大部分,农民在补偿中处于劣势[3]。另外土地补偿费分配机制不明确,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但实际执行中该规定不仅遭到村干部和大多数村民的抵制,也遭到了被征地农户的反对[4]。
3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
我国是十多亿人口的大国,其中农业人口约占60%。在城市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预计未来十余年,有近2亿农民将实现身份的转变,按照目前城市化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速度,今后每年建设用地需要16.67×104~20×104hm2,如果按照城郊农民人均0.067hm2耕地推算,就意味着每年约有250万~300万的农民失去土地[5]。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步晚,社会保障体系未很好建立,失地农民整体素质偏低,就业压力增大,且教育培训、医疗卫生等关系民生的问题矛盾重重,这些都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重大隐患。
4推进法制化建设任重道远
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行政命令逐渐被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基本法所代替,“法治”代替“人治”正在发生作用,但还没有成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的主要框架。如我国每年发生约3万起土地权属争议,并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土地权利的经济价值不断凸显,人们的土地“权利欲”越来越强,在农村农民视土地为命根子,寸土必争。但我国土地权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土地权利的规定不具体、不明确。目前我国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实体性和程序性部门规章主要有:《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但是地方在解决权属争议案件的实践中,贯彻执行程序性规定的少之又少,政府要完全做到依法行政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基本思想
新公共管理理论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发起于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受到公共政策学科和企业管理学科的影响而在新公共行政学的基础上形成,它在西方国家掀起了一场追求经济、效率和效果的政府公共管理改革运动。新公共管理被视为一套以公共物品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的管理策略,致力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效率和政府对于公共部门的控制,提出顾客导向、绩效管理、分权原则、公共责任等一系列流行于私营部门的、重要的管理理念[6]。新公共管理以公共部门管理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它既是一种管理理论,又指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还指进行的改革运动。主要内容包括:让管理者进行管理;衡量业绩;产出控制;顾客至上;公共服务机构的分散化和小型化;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私人部门的管理方法;改变管理者与政治家、公众的关系[7]。根据西方行政学者P•格里尔、D•奥斯本等人的论述,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①传统政府由于管得过细、过多,以至于什么都做不好,既没有满足公众需求,也没有高效地提供公共物品与服务,因此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②传统政府是一个集权组织机构,制度规范,但缺乏灵活性,而对多变的社会环境,集权模式难以做出快速反应,因此政府应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模式将一些职权分离出去,而以合同或政策法规的方式对分出去的职能进行监督和管理,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效率的提高;③新公共管理针对传统政府易忽视公共需求这一问题,提出要以顾客为导向,服务于民,为民办实事,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④传统政府对投入的注重多于产出,对公共产品的生产与提供采取垄断主义,而新公共管理理论提出要重视结果,要在政府部门中引入竞争机制,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从一般意义上来讲,公共管理是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民众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无庸置疑,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社会性公共事务都属于公共管理的客体,但是不容否认的是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管理问题也是重要的社会公共事务。
启示
新公共管理理论无论从产生、内容,还是所要达到的目的层面来说,都是为政府的改革提供依据,改革需要理论的支撑,从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政府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中应做好几方面工作。
1公平与效率的抉择
新公共管理理论重视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政府的效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在不断探索和创新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使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要素真正流动起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管理和交易成本,全面提高改革绩效。但从另外一种意义上来讲,产权制度改革其实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选择,两者是一对矛盾体,效率在生产力落后的时代其重要性被提高到了至高点,而当社会矛盾渐露的时候,公平理念就出现了。效率注重规则、缺乏人性;而公平重视人的主观感受,牺牲效率。效率是生产力的尺度,强调发展;而公平更多是价值观念,是社会稳定的心理需求。产权制度应在稳定中求变革,以变革来谋稳定,只有这样效率与公平才会达到平衡。
2推进法治化建设
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政府进行法治管理。法治是一个保护个人自由和社会和平的司法概念,人们和政府应当受到法律约束并服从法律,在这里法律是一种规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相关组织必须服从,并承担不服从的不利后果。政府可以建立听证制度、公告制度等等,加强民众对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从而提高行政过程的民主性、透明性,减少政府“寻租”现象,为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及时、公正的司法服务。
3加强政策储备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只应制定政策,也就是说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的职能是要认清改革的方向。可以说我国集体土地产权难以改革是因为该产权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完全产权,而是承载了很多社会保障的功能,具有某种“政治”色彩。因此产权改革应当根据我国的政治现实,确认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既不是一种“共有权”,也不是一种“总有权”,而是一种独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抽象集体所有权”,其主体既不是集体成员的简单叠加,也不是法人组织,而是高度抽象的。在法律上应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民事主体地位,确定集体主体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明确集体成员在行使土地使用、收益、处分时的民主权利等。
4明确权利主体的职责分工
新公共管理理论认为,政府将部分职权分离后,承担该职能的团体对环境变化可以做出迅速反应,从而达到较好的管理效果。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改革者应分清什么是政府应当承担的,什么可以由农民集体去自行处理。例如对农村内部集体成员的确定上应允许各地以户籍为基础,通过加强农村基层民主自治自主确认集体新出生人口、超生人口、嫁入女、入赘婿、收养子女、移民等是否取得农民集体成员资格,外嫁女、大学生、入伍人员、进城就业人员是否丧失集体成员资格;再有就是开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级市场,允许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等各级政府不应当垄断农村集体土地的一级市场或实行所谓的审批权,而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主体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方向的前提下与用地单位自主交易,政府只对交易合规性进行监督。
5强化为民服务的理念
新公共管理理论强调政府要以顾客的需求为出发点,为民办实事。根据这一认识,在产权制度改革中,政府的公共管理措施要保障农民利益不受损,即农民的收益权有保障。因此,在制定征地政策时,要科学合理界定公共利益范围,在具体确认某个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要求时,应当引入听证与专家咨询制度,以求对该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进行准确判断;其次缩小征地范围,对于非公益用地应逐步实现由“征”向“购”过渡,落实农民民主权利,保障其参与的知情权和异议权;另外土地补偿费应体现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提高征地补偿费标准,兼顾各方利益,科学合理制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机制;最后应疏通相关渠道,完善农村征地救济途径。“为民服务”还体现在产权制度改革中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农村尤其是失地农民新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政府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我国农村社保体系不均衡,覆盖率低的条件下,为了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应该进行新的探索,努力走出一条货币补偿与非货币补偿相结合的道路,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采取留地安置方式,土地债券补偿安置方式、替代地补偿安置方式和就业补偿安置方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