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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关于征地时政府和农民发生矛盾这个问题,它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农用地是公共产品吗?如果是,那它的服务主体是谁?如果当地政府确实侵犯了农民的利益,那么,解决方案又是什么?
二、问题的性质及分析
在征地时政府和农民发生矛盾的问题根本是土地的产权不明。按土地用途分类,可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这个问题中,我们讨论的主体是农用地。那农用地是不是公共产品呢?公共产品是具有非竞争性的,即一部分人对这个产品的消费不会影响其他人消费,而政府征地的时候影响了农民,所以它到底是不是公共产品呢?公共产品的定义: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技术水平条件下,如果产品的产权经济成本(包括界定成本,交易成本,保护成本)这些大于产权经济收益的时候,这个产品就是公共产品。农用地的制度条件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它的界定成本是相关法律规定的实施以及农民与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协议或合同,那么,农用地的产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其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归农民,农用地的服务主体是农民集体,交易成本是农民耕地所需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以及承包费(家庭承包不用交纳),保护成本是相关部门监管人员的工资以及农民在农用地设置保护设施的费用。按照这样的定义来说的话,农用地是属于公共产品的。公共产品是根据产品本身边界线来确定,与它的提供方式还有需求状态无关,虽然外部人员对农用地也有一定的需求,但农用地提供的主体还是农民集体。那为什么它的服务主体是农民集体?既然公共产品是具有外部性、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也就是说一部分人对农用地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些人的消费,那为什么还有外部人员和农民集体之分,为什么主体会是农民集体?
因为公共产品的提供方式可以是集体的或个人的,消费方式可以是集体的也可以是个人的,在这个问题上,因为农民签订了协议并付出交易成本,所以农用地的消费主体是农民这个集体的,与外部性无关。农民有权使用协议中的农用地,即使农用地与外部人员的利益是相关的,它的服务主体依旧是农民。况且,任何公共产品都是有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就像公路上有先行后行之分,公共电话亭也是需要投币才能使用是一样的,农用地是农民这个群体的前提条件下属于公共产品,可当外部人员参与时,就失去了公共产品的意义。如果外部人员在法律之外强行征用土地或换取农用地承包经营权,那对于农民这个弱势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有些地方政府搞发展搞建设于是就想把农用地承包给开发商,而农民也要靠土地生存,就产生了竞争,而这是农用地先来后到的原则,不能因为有权力就不严格遵照法律任意征地,但是正如前面所述,农用地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是公共产品,就像公众认为风景区是公共产品,但是五一长假的时候旅游的人那么多,同样有竞争,这两个是同样性质的问题。对于农用地,农民还有外部人员的目标函数是不一样的,农民是为了生存,而外部人员是为了减小成本,实现收益更高,而且,各自的生存经验即生产函数不一样,农民的生产函数只有耕作这一条途径,而外来人员的生产函数不只是耕地这么简单,他们获取利益的渠道很多,不一定非要农用地。为了生存,作为农用地最迫切需求者的农民不得不显示自己的需要偏好,于是就产生了这些征地悲剧,而且在外部人员征用农用地的时候,原本对这些农用地享有使用权的农民并不能拿到相应的补偿。况且我国的征地价格按土地的原用途确定,加之地方政府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征地价格往往较低,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利益,在现实中也难以实行。一些建设项目,特别是国家和地方的重点基建项目,为节省投资往往采取“省部协议”“、政府定价”的办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来说,政府虽征的只是土地,但拿走的却是他们的工作岗位和住所,更何况大多时候农民得到的只是一点补偿。既然农民对农用地享有权利,即使不愿意出让土地也可以走法律程序,那为什么会出现外部人员堂而皇之的强行征地的事件?一方面是产权边界界定困难,农用地是开放性场所,他们进出不受限制;另一方面管理者的走形式使外部人员更加肆无忌惮,管理者的目标应该是维护农民的利益,可他的手段却是走个形式而已,并没有真正考虑到农民的利益,手段和目标的不一致才会出现问题。所以,通过分析可得,农民是农用地的利益相关者,可是为什么政府没有征求农民的意见轻易地把耕地征走,甚至有时候地方政府可以拥有警力来强制性地征土地呢?决策人、经济人与利益主体的一致性是经济活动有效的前提。而分析的第一步,就是要搞清楚问题的利益相关人和决策人之间是否一致,很多时候,经济问题争论的偏差就是从这个不一致开始的。而在使用农用地这个问题上,决策人(政府)和利益相关者(农民)是一致的,由于最终做出的决策和农民的目标是一致的(付出交易成本获得农用地使用权)所以没有产生冲突。但现在,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来和农民争地时,就影响了农民的生存目标,而且只有农用地转为了建设用地,政府才有权力对其征收。
还有明明有其他地方尚未开发,为什么要选择农用地呢?首先是成本问题,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一般可以获得更高的收益,保护耕地具有较大的外部效益。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尽快发展壮大本地经济,在与其他地方政府的竞争中吸引更多的资源,不惜以土地为代价,甚至违法大量征用农民的土地,低价提供给开发商使用,而把保护耕地的任务推给社会,不利于耕地保护,而且容易引发政府的土地违法活动。各地的圈地热的背后往往都有政府的参与和支持。而且政府缺乏产权管理,不重视对产权的保护。只要符合国家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产权者都必须做出牺牲,这种现象太普遍,更何况农民是弱势群体。还有些地方政府用宅基地换房,承包地换社保,宅基地和承包地是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而社会保障是政府应该给农民提供的公共服务,所以这样是在制造新的不公平。一个人的计划经济,两个人的市场经济,三个人的公共经济,公共经济是集体主义问题,而集体主义会严重扩大公共产品的适应范围,牵涉到多方利益,所以,征地的问题才这么复杂,公共经济的问题才这么难以界定与解决。
三、问题的解决
(一)从政府角度
1.充分利用开发区,节约土地资源。大量设立的开发区,因开发能力的限制,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土地闲置荒芜,很大一部分土地的表层土壤和配套的农业生产设施遭到破坏,已经无法重新耕种,这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
2.在坚持最严格的保护耕地制度的基础上,尽可能有条件地缩小征地,一部分根据市场去谈判。政府征地进行补偿时,应该最起码不能让农民比现在生活质量低,应该让他们的生活长期有保障,如果融入城市就应当比一般居民生活质量要高。合理的补偿就是保证生活水平不降低,住房不比城市的房差,最重要的是要把他们今后的日子安排好,一定要有正常的社会保障,真正变成市民。
3.加快城镇化建设,城镇化的进程是节约土地的,城镇化会释放出耕地,城镇化的根本要求应该是城乡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城镇化不是城乡用地增减挂钩,也不是简单地让农民进城,集体建设用地应该大大节约,应该提高效率,管理者必须统筹好城与乡的发展,让人们在农村也能平等地享受经济发展成果和社会公共服务。4.政府应从具体的市场行为中分离出来。当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经济行为合为一体,政府职能越位,就容易产生问题。
(二)从农民角度
1.转变经营思路和模式。从耕种到收割的主要环节,依靠服务公司来做,而田间管理靠家庭成员管理,两个模式结合起来,产生一种经济效益,以扩大服务的规模来弥补耕地规模的不足,解决很多问题。这一模式的特点就在于通过扩大服务规模来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效率。
2.在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经批准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非公益性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即农民可以直接和开发商谈,是出租还是入股,还是以其他的形式参与经营,有了自主选择的权利。
作者:聂倩单位:河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