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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进入数字经济时代,全球互联网也进入平台发展阶段,许多互联网平台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及网络的多边市场效应逐渐形成了寡头垄断,影响了市场的正常发展,危害市场公平。2020年11月10日,为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引导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促进线上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国际上,全球化的反互联网平台垄断浪潮也汹涌而来。本文结合近期国内外互联网平台垄断事件,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原因、结果等方面进行简单的公共经济学分析,并提出对互联网平台垄断的认识及国家层面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垄断;马歇尔冲突;反垄断法;中度干扰
1互联网平台垄断和传统垄断的差别
首先,传统垄断主要是市场问题和经济问题。传统企业垄断是企业依靠自身的经济优势,排斥其他企业,通常采用滥用经济优势和联合限制竞争两种方式。互联网平台垄断与其不同之处在于垄断形成的基础是技术,由技术带来的垄断是不稳定的,互联网平台需要不断进行创新和技术优化以维持自身的垄断地位。其次,对于传统经济而言,成本次可加性起了决定性作用,在市场中,相对于多个公司,一个公司可以以更低的成本满足市场的需求,形成规模经济,而对于互联网平台经济来说,边际报酬递增,需求曲线垂直,具有成本次可加性,但同时互联网平台经济由于自身的双边市场效应和网络效应等特征,垄断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2互联网平台经济特点
2.1网络效应
网络效应是指一个网络的价值与网络中的结点数成正比。如果一个网络中用户过少,那么平台将承担高昂的运营成本,同时用户间用于交流的信息也很少,网络价值小。因此网络的经营者具有合并以扩大规模的倾向。网络效应通常会导致锁定效应,当有多个平台同时存在时,平台潜在用户的选择受到平台其他用户和心理惯性的影响,往往会选择进入市场时间久的、用户多的平台,同时潜在的用户在做出决策时没有考虑自己的决策给其他潜在的用户带来的影响,更多的潜在用户选择该平台,出现“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更加促进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例如,在某种程度上,蚂蚁一家拥有中国80%的网络入口流量,旗下支付宝的金融服务覆盖7.2亿消费者和2800万中小微企业。这意味着蚂蚁如果将这些流量注入到其他行业,其他行业就会出现新的蚂蚁巨头。
2.2外部经济性
当参与交易的双方履行契约后,影响了第三方的经济主体,就称第三方所受到的效应叫外部效应。不好的外部效应又称为外部非经济性。例如传统能源行业,在开采能源的时候,会对环境造成不可修复的破坏。好的外部效应称为外部经济性,互联网平台经济就具有外部经济性。大数据时代,通过平台与用户之间的交易,可以获得海量数据,再通过对数据的处理与分析,能够敏锐捕捉到社会的变换与经济的发展趋势,对人们下一步的行动具有指导作用。在新冠疫情中,腾讯根据国家卫健委、各省市卫健委、各省市区政府及港澳台等官方渠道的数据推出了腾讯疫情地图平台,该平台具有实时展示疫情状况、查询紧急救援医院和疫情辟谣等功能。通过该平台,人们可以直观了解疫情的发展并根据周边地区疫情严重程度减少外出次数,利于整个社会的防疫工作的开展。
2.3双边市场或多边市场效应
首先,互联网经济中,用户与平台具有很强的依赖性,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通常比两边客户同时交易时价格要低。而一个平台要确保市场本身的双边性,它应当设法增加两端客户直接交易的成本、限制双方直接交易(比如信用卡发卡商会要求只有使用信用卡才能获取相应折扣)、向至少一端客户收取固定而与交易无关的费用。正是因为用户对于平台的强依赖性,使得部分取得垄断地位的互联网平台常常有价格歧视行为,也就是大数据杀熟。其次,在双边市场中,平台对某边消费者的产品定价不仅要考虑该边消费者的消费弹性,还要考虑到对另一边消费者的影响,在多个平台同时竞争的市场中,低定价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以美团为例,在外卖行业兴起初期,美团推出大量优惠券,降低产品价格,在美团上点外卖甚至可以“白嫖”,吸引用户选择美团,同时大量用户涌入大大提高了与美团合作的餐饮商家的知名度和出餐量,又吸引更多商家入驻,形成积极的正反馈。
3互联网平台垄断经济学分析
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平台为厂商提供无差别服务,因此厂商更倾向于选择报价低的平台。各家平台的用户数分别由其技术水平、渠道黏性等决定,拥有最多用户的头部平台将拥有优势向平台提供较低的报价。因此在市场均衡中,厂商将选择头部平台,其余平台将退出市场,头部平台赢者通吃。而在均衡过程中,原来头部平台的用户支付的价格恒定,原来其他平台的用户转而使用头部平台,支付的价格下降,消费者剩余增加。虽然其余平台利益受损,但社会福利增加。进入寡头市场,头部平台为获得最大利润将价格提高,但由于互联网市场可以自由进入,其他平台可以将定价低于头部平台,因此头部平台必须保证定价低于第二大平台。头部平台会放弃部分业务让第二大平台接手。在均衡过程中,第二大平台虽然在价格上没有劣势,但由于头部平台前期积累了大量客户和巨额资金,随时可以用低价将第二大平台赶出市场,第二大平台难以与头部平台抗衡。因此,对于第二大平台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与头部平台组建“卡特尔”,实现双方的共赢。寡头市场中的两大平台勾结,增加了全社会的信息交易成本,经济发展背离了帕累托最优效应。
4国家应对
4.1国家应对总原则:中度干扰
“中度干扰假说”,指的是在生态干扰既不过于罕见也不过于频繁的区域,物种多样性能够达到最大化。在互联网管理中,该假说仍然成立,对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如果触及了法律底线,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强监管”。在其正常发展情况下,应减少对其干预,不影响其创新。我国的反垄断法执行机关对于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的监管仍应该坚持“包容审慎”的态度,以发展的眼光解决垄断问题,而绝不是遏制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4.2国家应对具体措施
4.2.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传统打击垄断的方法不适合瞬息万变的互联网,在实际交易中完全竞争市场和寡头市场转换迅速,互联网平台垄断行为是否违法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建立互联网例外制度刻不容缓。在电商行业中,“二选一”现象屡出不穷,即平台要求商家只能与自己签约、在本平台进行经营。但并非所有的电商行业“二选一”都违反了法律。电商行业的“二选一”行为分为两类:强迫型的二选一与合意型的二选一。其中,在双方平等协商基础上签订平等条约进行交易的就成为合意型的二选一,这类其实也不能算作是“二选一”,因为这种交易并没有强迫用户对两个平台进行“非黑即白”的选择,因此并未触及法律的底线。而“强迫型”的“二选一”是指平台利用优势地位和互联网经济的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强迫商家选择唯一平台进行合作。对于此类现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在2021年4月13日召开互联网平台企业行政指导会,明确提出要根治强迫实施“二选一”的行为,要求各平台企业要在1个月内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并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接受社会监督。4.2.2加强对中小企业扶持。即使是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头部平台的垄断也会使中小平台利益受损,为未来经济发展埋下隐患。因此,国家有必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适应性强、经营灵活的特点,帮助互联网中小平台进行准确市场定位,组织其进行互联网经营的课程学习,投入资金鼓励其进行技术创新等。4.2.3帮助企业明确边界与责任。部分互联网平台的垄断已不单单涉及经济层面,更牵扯了政治领域。在美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这一现象尤其明显,经济势力可以转变为政治强权。因此国家应该帮助企业明确自身的权利边界,不做越界的事情。当当网联合创始人、董事长俞渝在2019年亚布力论坛年会上说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底线一定是法律。但企业要能够做到深入人心,赢得用户与社会的尊重,那么底线肯定要高于法律。国家要出台措施鼓励互联网平台在保护用户利益的基础上承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国家可以给予有创新意识的互联网企业资金支持,让互联网企业扩大国际市场,扩大我国在全球互联网市场中的份额。
5结束语
马歇尔经济理论认为,自由竞争不可避免地造成垄断,而垄断发展到一定程度又必然会遏制竞争。想要解决互联网平台经济中的垄断与竞争的矛盾,不仅需要国家层面的努力,还需要社会多元力量共治;要了解互联网经济平台的特点,利用好其外部经济性,为社会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时刻牢记反互联网平台垄断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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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硕 单位:中国农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