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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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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契约文书看清代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方式转变

【正文】

中国古代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相比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工商业经济发展较早,特别是到了宋明时期,中国的工商业经济已经达到了相当繁荣的规模。然而自十七、十八世纪以来,欧洲各国已经陆续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而中国的工商业经济依然固守着传统的经营方式,迟滞不前,缺乏向新的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经营方式迈进的冲动力。国内外的学者们对于中国明清以来社会经济特别是工商业经济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进行了多方面的探索,有的学者从明清时期中国的社会、政治等外部环境来解释阻碍工商业经济发展的诸多因素,有的学者则从工商业者及其资本内部来寻求其自身的约束机制。这些论说,无疑都从各个侧面分析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继续发展的艰难处境。

从明清时期工商业经济内部来探求其迟滞不前的历史原因,固然可以罗列出许多的不利因素。但是我们认为,以往学者们的研究,往往忽视了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关于财产权与经营权相互结合与分离的核心问题。众所周知,在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的经营管理中,渗合了诸多的亲邻关系和乡族关系,致使工商业经济的运作过程中,财产权、经营权等等,大多是混淆不清的。而西方近代与现代工商业企业经营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财产权与经营权的有效分离。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探讨明清以来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及其财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对于进一步了解中国工商业经济的内部运作机制,显然是有所裨益的。

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起步甚早,从近年来的考古资料看,早在秦汉时期就有了商人合股做生意的记录。明清时期著名的徽州商人、山西商人,都有合股经营的传统。如徽州商人,日本学者藤井宏和重田德早在五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对他们的合股经营作出了研究。藤井宏先生在《新安商人的研究》一文中,把徽州商人积蓄资本的过程分为七种类型,其中“共同资本”和“委托资本”,便是资本合伙的形态和出资者与经营者开始分离的“原始形态”。(注:藤井宏:《新安商人之研究》,傅衣凌、黄焕宗翻译,载《徽商研究论文集》,安徽省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而重田德先生在《徽州商人之一面》中则指出:“徽州商人同族及同乡的结合,是极强的。正因为如此,才称得上是‘徽州的商人’。可以讲,乡族结合是徽州商人形成历史范畴的核心契机。……近亲者乃至同乡间的合伙,即合股,……这种经营方式为当时所盛行。”(注:重田德:《徽州商人之一面》,刘淼译,载《徽州社会经济史研究译文集》,黄山书社,1987年出版。)

山西商人,也至少早在明代就有实行合股经营和委托经营的,据明朝左副都御史庞尚鹏在《清理延绥屯田疏》中称:“山西远商前来镇城,将巨资交与土商,朋合营利,各私立契券,捐资本者计利若干,躬输纳者分息若干,有无相资,劳逸共济,宜其不相负也。”(注:《明经世文编》卷359,中华书局影印本。)王士性在《广志绎》中谈到山西南部区域的地方风俗时指出:“平阳、泽、潞,豪商大贾甲天下,非数十万不称富,其居室之法善也。其人以行止相高,其合伙而商者,名曰伙计,一人出本,众伙共而商之,虽不誓而无私藏。祖父或以子母息匍货于人而道亡,贷者业舍之数十年矣,子孙生而有知,更焦劳强作,以还其贷。则他大有居积者,争欲得斯人以为伙计,谓其不忘死,肯背生也,则斯人输少息于前,而获大利于后,故有本无本者,咸得以为生。且富者蓄藏不于家,而尽散之于伙计。估人产者,但数其大小伙计若干,则数十百万产,可屈指矣。”(注:王士性:《广志绎》卷三,《山西》。)到了清代,尤其是清代后期山西票号的兴盛,山西商人在经营中采用劳资朋合营利和资本股俸制更为普遍。故有些晋商研究者把这种商业上的合股经营,称之为“股份制经营方式”。(注:见孔祥毅:《晋商股份制对现代劳力股制度的启示》;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二文均载中国商业史学会明清商业史专业委员会编:《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

此外,学者们通过对清代四川自贡的井盐业、巴县煤矿、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等的研究,也都注意到这些矿业的开采中,往往采用了合股经营的方式。如吴天颖、冉光荣二位先生在谈到四川自贡盐业的合伙经营时说:“在1536年(明嘉靖十五年)的一道奏疏中就曾提及,开凿一井须‘合众家之力,攒百两之金,经年累月而后成’。清代以降,分股合伙集资经营,已成为四川盐业资本活动的基本形式。”(注:见自贡市档案馆、北京经济学院、四川大学合编:《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4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邓拓先生在《从万历到乾隆》一文中论及北京西山门头沟煤矿合股时说:“有许多民窑在清代康熙以后特别是乾隆年间,不但数量大为增加,而且质量也起了相当的变化。这些民窑开始了最初的资本集中的趋势。这个趋势很值得注意。……雍正、乾隆年间许多民窑股份的逐渐集中,则是民窑的分股合伙制发达的必然结果。”(注:该文收进《邓拓文集》第二卷,北京出版社,1986年出版。)近年来,徐建青更对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进行了比较综合的研究,她认为:“合伙制随着民间手工业的发展而发展起来,并逐渐由仅仅作为一种集资手段演变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其存在逐渐普遍化。据笔者所见,清代手工业中存在合伙制的有十六七个行业。合伙形式多样,从劳动合伙到资本合伙,表明其形式在不同层上的发展。……不同的合伙形式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资本集中对企业形式、企业管理的要求提高而出现的从低到高、从小到大的一种多层次发展。”(注:徐建青:《清代手工业中的合伙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4期。)在欧洲中世纪及近代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出现过合伙制或合股制,并且这种合股经营形式是近代资本主义股份企业的前身。与欧洲中世纪相比,中国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委托经营方式更为普遍。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评价这种出现甚早并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的传统合股、委托经营方式呢?三

事实上,以往学者对于明清以来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或委托经营的研究,在资料的选择和分析上还是有值得检讨的地方。就整体情景而言,学者们所依据的资料,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地方文献或私人文集中的商人传记等,另一种是契约文书。地方文献或私人文集中有关商人合股或委托经营的记载,一般是出于对传统伦理道德的彰扬,诸如《孝义传》、《笃行传》、《义行传》之类。上述日本学者藤井宏和重田德等,所依据的资料大体就是这一种。此类记载不免失之粗疏,难于十分准确地说明这种合股经营或委托经营方式的真正面貌。如藤井宏在《新安商人的研究》中所举徽商程锁的例子:“(程锁)乃结宗贤豪者,得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十人者皆致不赀。”(注:汪道昆:《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重田德举婺源商人程树梅的例子:“与人交易,一诺千金,从无契约。业茶三十载,人争附股,账册明晰,丝毫不苟。”(注:民国《婺源县志》卷33,《孝友七》。)显然,此类的记载是相当模糊的,更何况所谓的“从无契约”,本身就不是一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经营方式,而只能是建立在传统道德的标榜及其艰难的实践之上。

契约文书自然是研究明清以来传统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或委托经营的最直接可信的原始资料。但学者们在引用和分析这些契约文书资料过程中,是否也存在着某些夸大史料意义的现象呢?我们举山西商人的研究为例。如前所述,许多学者把山西商人的合股经营已经提升到“股份制经营方式”的层面。并且认为这种“股份制经营”早在清代的乾隆、嘉庆年间就已出现。每个商号的财东按照合同把股份资本交付管事或经理后,便不再过问商号之事,静待经理年终报告,然后由财东裁定赏罚同人,处置红利和今后的经营方略,再全权交付给掌事、经理经营。(注:见高春平《明清晋商股份制浅析》,载《明清商业史研究》第一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这也就是说,从清代中期以后,山西商人中的一部分股份制经营中,已经出现了财产权与经营权比较确切的分离。然而我们从其立论的资料上看,却不能很清晰地看到这一点。如许多晋商研究者所引用的年代较早的一份合约文书,是清代后期同治十二年(1873年)的,合约摘录如下:

立合同员仑同管事伙友孔宪仁、马应彪等,情因志成信生意开设,历年已久,号体屡露,参差不齐。今东伙公同议定明白,业已复行振作,从此原日旧东有减退增加,另有新添东家,有入本帐,逐一可考,字号仍系志成信,设立太谷城内西街,以发卖苏广彩绸杂货为涯,共计正东名下本银三万四千两,按每二千两作为银股一俸,统共计银股十七俸。众伙身股,另列于后。自立之后,务要同心协力,以追管晏圣明之遗风,矢公矢正,而垂永远无弊之事业。日后蒙天赐福,按人银俸股均分,倘有不公不法,积私肥己者,逐出号外,照此一样,立写二十二张,众东各执一张,铺中公存一张,以为永远存证。恐口难凭,立合同为证。

兹将人银俸股开列于后(略)

同治十二年正月初一日

谷邑志成信公记(注:引自山西财经学院编:《山西票号史料》,油印本。)从这份合约文书看,虽然其中提到了“管事”和“众伙身股”,但是财东与管事的关系以及财东对管事的经营干预究竟达到何种的程度,并没有详细说明。在中国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中,掌柜制度起源甚早并且颇为流行,而这种“管事”与传统的掌柜又有怎么样的差别呢?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不能草率地把它断定为“股份制经营方式”。

为了进一步了解清代工商业经营中合股制的真实情形,我们选择了其他地区的一些有代表性意义的合约文书如下,作一些例证的分析。

(一)顺治十二年(1655年)北京门头沟煤矿合约

立合夥做窑合同人王从廉等,因先年做到静明寺大兴窑一座,今又复做,工本短少。凭中人张应吉说合,会通孙马二宅出本夥做,其窑按四十五日为则,内有地主明祥性还开五日,张王二宅开二十四日,孙马二宅出本开十六日。其窑煤出之日,先除完新工本后,除王旧工本十千零三百文。除完之日,见利照则均分。众家情愿,并无返悔。恐后无凭,立此夥合同一样二张存照。

顺治十二年八月初三日

立合夥做窑合同人王从廉

张宅

地主明祥

性还

出本人马朝龙

孙国栋

中人张应吉

杨玺(注:契约原件存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图书馆。承蒙江太新教授帮助抄录提供,深致谢忱。)

(二)嘉庆八年(1803年)四川自贡盐井合约

立合约人陈三锡、林振仑、刘坤仑、颜鸣凤四人出首,承写到天后宫所置黄葛嘴凤来山地基壹段,新开盐井壹眼,取名天圣井。照厂规:贰拾肆口开锅水份,地主得地脉水份陆口,不出凿井使费,只出井基、车基、火灶基、过江、偏厦等地,其有车基,定在熊姓酒店连康姓茶馆之处,如基址不足,壹力有地主承认;其有家伙滚子水份,归承首人管业,贰拾肆口水份人等不得争占;余有拾捌口,归承首人邀伙开凿,永远管业。比日议定:押头钱叁拾千文整,俟井成功之后,地主佃煎以还押头钱。井出微火,不足壹口,以作凿井使费,地主不得分班。起推之日,无论水、火大小,照贰拾肆口分班。其修竖天地二车车房,及下木竹、顶打店房、初报推煎使费,照拾捌口均派。起推之后,遇有淘井并官前使费、注册承课壹切等用,俱照贰拾肆口均出。自佃之后,倘有停工住凿,将原事约退回,开户人等不得称说工本。但注册承课,贰拾肆口各立名榷纳,子孙永远管业。恐后无凭,立合约存照。

神圣默佑,水火既济(天后宫首人略)

颜鸣凤笔

嘉庆八年癸亥十一月初一日立合约人陈三锡林振仑刘坤伦(注:引自《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334~335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出版。)

(三)嘉庆十六年(1811年)四川渝城山货行

立合伙约人王道仪、王廷懋、王廷梓叔侄,夫性管鲍信胜,无为不可,而况同财平。于嘉庆十五年有桂时荣与王道仪合伙在渝城内轸天门正街,请贴开设同人山货行。当日同众议明,桂时荣出本花规银二千两正,得行分二股;王道仪出本花规银三千两正,得行分三股,获利作五股分之。如股分内另合伙计,各于各名下股内分算。今于十六年正月吉日,王廷懋、廷梓在王道仪分内拨出本花规银七百两正,行内获利只在王道仪名下股分内拨算,三年之内,不得支用,自合伙后,同心协力,一体往事,则利有攸归,长发其祥矣。今欲有凭,方此合约存照。

刘永兴

凭中人荣九思

熊义顺

嘉庆十六年正月四日立合约王道仪王廷熙王廷梓(注:引自《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上册,第363页,四川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

(四)同治十二年(1873年)徽州店号合约

立合墨胡美魁、洪慎怀、黄子云三人知契同心,各出资本银洋一百圆整,顶替城下街胡德茂号店面家伙一切计本银洋一百十五元整。自替以来,店号恒泰。开张以后,但愿日新月盛,务宜尽心竭力,不得各存私心,如有此情,神灵鉴察,亏折盈余各安天命。岁首盈结公品公支,倘遇亏折,公借本加。清闲之时,昼夜宜守店中,不得任意外出游荡,各宜自重。如不遵规,照原本剔出,毋得异说。欲后有凭,立此议合三张,各执一张大发存照。一议三年之后方可品分盈余,不得擅自支取。一议店中进出货物,如遇贵贱及赊出烂账,不得埋怨经手。一议生意之道不得私顺己情。一议公举黄子云执事,诸事任执事人提调。一议同乡之人另有存本在店,按年二分行息,闰月不加。

以前诸款三人情愿后毋得争论。此批。

同治十二年正月吉日三合墨人胡美魁

洪慎怀

黄子云

凭中胡灶林洪慎和黄际昌

杜爰发(注:引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三卷,第68页。)上引的第一纸和第二纸契约,是合伙开矿的文书,而第三、第四纸是合伙开设商号的文书。在开矿的合约文书中,不但有出资开矿的股本,还须有地主的股本。而商号的合股,则基本上是以出资的多寡来决定股本及红利的分成。但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开矿的合股,还是开设商号的合股,道光以前的契约文书中明确标清该矿井或商号委托或推举某人为经营“执事”或“管事”的,比较少见。上举的四纸合约文书中,唯有清末同治年间徽州的商号合约文书,已经写明该商号“公举黄子云执事,诸事任执事人提调”。至于第二纸合约文书中所提到的四川自贡井盐开采中的“承首人”,根据吴天颖、冉光荣二位先生的研究,“他既是合伙股金的筹集人,又是开凿盐井的组织者和指挥者。直到民国时期,才逐步为经理或经手人所取代。”(注:《自贡盐业契约档案选辑(1732~1949)》第49页。)可见基本具备财产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要素的“执事”、“管事”等,亦即现代所流行的“经理”,大多出现于清代后期,不宜随意向前臆推。众所周知,稍具近现代意义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必须具备两大要素:一是资本拥有者即股东们对商号或企业有着最终决策权,这个权力包括聘用和撤换经理人员;二是股东们不能干预商号或企业的日常经营,日常经营应由“执事”、“管事”或“经理”全权负责。有的学者虽然认为清代前中期采矿业中已经出现了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趋向,但是所举的诸如自贡井盐业中的“承首人”以及其他矿业中的“炉主”等,这些人或本身就是股东,或是经营权力不受股东的约束,甚至凌驾于股东的权利之上。这种以“承首”、“炉主”为核心的合股经营形式,显然还不能说是具有近现代“经理”意义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

福建民间传统工商业经济的合股或委托经营,也是由来已久。如著名的海商,其出海贸易就经常采用合伙的形式,《东西洋考》称“每舶舶主为政,诸商人附之,如蚁封卫长,合并徙巢。亚此则财副一人,爰司掌记。又总管一人,总理舟中事。”(注:张燮:《东西洋考》卷9,《舟师考》。)何乔远在《闽书》中称漳州一带的风俗:“有番船之饶,行者入海,居者附赀。或得窭子弃儿,养如己出,长使通夷,其存亡无所患者,犀象、毒昌、胡椒、苏木、沈檀之属,麇然而至。”(注:何乔远:《闽书》卷38,《风俗志》。)傅衣凌先生在《从一篇史料看十七世纪中国海上贸易商性质》和《明代泉州安平商人史料辑补》等论著中,也多次谈到福建海商合伙经营的状况。(注:二文载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和《傅衣凌治史五十年文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厦门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清代以来,民间合伙经营工商业的情况依然较为普遍,如偏处闽西连城、长汀二县之交的四堡商人,就盛行着“合本经营及领本制、托本制”。(注:参见陈支平、郑振满:《清代闽西四堡族商研究》,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

福建民间的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虽然也出现较早,但在资料文献的记载上,也同其他省份的情景相类似,即清代中期以前的状况较为模糊,对其内部的具体分工与运作,无法进行彻底的了解。而到了清代后期,工商业合约文书所体现出来的经营方式,就逐渐清晰起来。下面,我们先举清代同治年间(1862~1874年)的二纸合约书为例:

(一)

同立约字人泉城登贤铺黄诗记,泉城登贤铺黄书记,泉城登贤铺胜义号(在厦恒胜街开张字号),同安厦门内柴商街黄敏记、同安厦门内柴市街黄潜记、同安厦门前园宫林文记。盖闻裘重千金,谋成集夫狐腋;市利三倍,置本先务于鸠资。全始而全终,经营罔懈。愿协心而协力,正直无私。义以相孚,此心乃堪共信。言必可复,立约尤重久要。兹者诗记等丽泽夙占,本属同声之应财源共浚,因为同道之谋。任事归于一人,权有专属。得利分为拾叁股,情亦至公。即就于厦岛恒胜街开张锦昌号生理,置办浦南等处纸货,在厦售卖。诗记出叁股,本银叁千元,库平贰仟零肆拾两正;书记出贰股,本银贰仟元,库平壹仟叁百陆拾两正;胜义出肆股,本银肆仟元,库平贰仟柒百贰拾两正;敏记出壹股,本银壹仟元,库平陆百捌拾两正;潜记出壹股,本银壹仟元,库平陆佰捌拾两正;文记出壹股,本银壹仟元,库平陆百捌拾两正。计共拾贰股,合共本银壹万贰仟元,库平捌仟壹百陆拾两正,交与王盛舍专手掌管贸易各事宜。约明每年得息银两,除开用行费外,按股均分。就中荫加壹股,内王盛舍得六格,黄鉴舍得四格,以为诸夥任事酬劳。所有各应分息银,均听支用。倘年景不济,或有亏本,亦财运使然,毋得别生异言。盛舍等责任经理,自当端力尽心,调度一切,当不致稍存私意,有碍规约。将来若有欲抽起母银,亦当先期会议,不得私相授受。诗记等气谊交孚,望营财之大进。休戚与共,本立念之无私。惟冀本大道以生财,广收公司之利。垂百年而永好,不渝金石之盟。爰立纸六张,约欲一律,并加花押,各执为凭。此约。

公亲王道箴老

王盛舍

代书许志仁

同治五年正月日同立约字人黄诗记

黄书记

黄胜义

黄敏记

黄潜记

林文记(注:泉州黄氏家族契约文书,现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

(二)

同立分约字人泉城登贤铺黄诗记,泉城登贤铺黄书记,泉城登贤铺黄胜义,同安厦门内柴市街黄敏记,同安厦门内柴市街黄潜记,同安厦门前园宫林文记,窃以合志同方,原望生财有道。而知止不殆,尤属因时制宜。诗记等于同治五年各出资本:诗记付出六八兑本银叁仟元,书记付出六八兑本银贰仟元,胜义付出六八兑本银肆仟元,敏记付出六八兑本银壹仟元,潜记付出六八兑本银壹仟元,文记付出六八兑本银壹仟元,计共六八兑本银壹万贰仟元,合做锦昌号浦南生理。在厦门恒胜街,交与王盛舍等掌管。经立有合约字六纸,一样誊写,各执一纸为据。嗣后一理少振作,不免亏蚀,因公议换人持筹,交与陈松官掌管,冀营谋得利。讵料月消日蚀,资本愈亏愈甚。至同治壬申二月,公同查核账目,计亏蚀资本五千五百五拾玖两捌钱叁分。公议此途生理实难营生,若不急停,势已难支矣!遂即将锦昌号生理停止,所蚀本银,照股均摊。余悉各人另行别图,并将前约字各取出公同焚化,其账目公同核结清楚,并无分毫不明。但思有合有分,固随机而应,而全终全始,斯退无后言,自当再立分约字六纸一样,仍分各人收执,庶几道义之交,不致别生异议。而分析之后,亦可藉为存查也。谨此申明,合再具约为照。

公亲王道箴老

丁火舍

代书许志仁

同治五年正月日同立约字人黄诗记

黄书记

黄胜义

黄敏记

黄潜记

林文记(注:泉州黄氏家族契约文书,现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从这二纸契约文书中,我们可以知道清代后期泉州厦门一带的商业合股经营,已经具备了以下几方面的特点:其一,商号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基本分开。锦昌号开设之初,共设本钱十二股,为了便于管理经营,股东们决定“任事归于一人,权有专属”,把商号的业务权力交给王盛舍、黄鉴舍等人执掌经理。“盛舍等责任经理,自当端力尽心,调度一切,当不致稍存私意,有碍规约。”这里已经十分明确地出现了“经理”的名称。其二,商号每年经营的盈利和亏折,均由各股共同承担利益和风险,“约每年得息银两,除开用行费外,按股均分”,“所蚀本银,照股均摊”。为了鼓励经理人员的责任心,另在财股之外,再加若干荫股,以作为经理人员的报酬。如第一纸契约中的锦昌号,就中荫加一股,“内王盛舍得六格,黄鉴舍得四格,以为诸夥任事酬劳”。这种以股份红利酬劳经理人员的办法,颇类似于清代后期山西商人对管事人员酬劳的“身股”。其三,股东们虽然不参予商号的实际业务经营,但对商号的发展方向、规约条例,以及聘用经理人事等有最终决定权。如在第二纸契约中,由于锦昌号生理亏本,股东们决定更换经理人员,因公议换人持筹,交与陈松官掌管,冀营谋得利。”最后亏本益甚,股东们遂决定停止生理,“但思有合有分,固随机应变,而全终全始,斯退无后言。”这就是说,股东们对于商号有最终决策权。值得注意的是,在第一纸契约中,已经出现了“公司”的名词,这个名词的出现,极有可能是受到了西方企业经营方式的影响。福建地处东南沿海,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接触最早的地区之一,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厦门作为“五口通商”口岸之一,与西方资本主义的接触更为直截和频繁,西方企业经营方式对厦门以及沿海地区中国传统工商业经营方式的影响也是理所当然的。

清代后期泉州、厦门一带的一些商号虽然已经出现了财产权与经营权基本分离的趋向,但是这种商号还是不能冒然与近现代的“股份制”企业混为一谈。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在这些商号的合约文书中,股东仍然有退股的权利。如上引第一纸的合约文书中,就写明“将来若有欲抽起母银,亦当先期会议,不得私相授受。”在我们所见到的另一纸同治十一年(1872年)黄氏家族与其他商人的合约文书中,就是反映黄氏商人退股的情景,“(黄氏)生理势难兼顾,是与股夥商议,将诗记、书记在本及未支得息,结至辛未年(1871年)底截止,照数抽起别图。诸股夥深知其情,俱已乐从。……此后联昌丰记生理及应收应还账目,悉归联美、潜化、安记等协力设法营为,得失概与诗记、书记无干。”(注:原件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事实上,清末民间的许多合股的工商业行号中,家族式的经营方式、财产权与经营权不分的经营方式,以及比较先进的财产权与经营权基本分离的经营方式都是同时并存的,所以这种任意退股、入股的现象,也是长期存在的。兹再举一张清末宣统年间的退股合约为证:

立合约退股尽断字人晋邑泉关外发□□□美乡魏尧华、魏硕知,有承祖父遗下公司鱼行生理,开设在泉城内文山铺山街新泉发号官牙鱼行。缘迩来生理折本,侵欠太多,乏力再整,倒闭犹难,即央公妥议,尧华兄弟愿将生理自己应的股份及承坐二房股份一齐退股,归并于四房亲弟尧佐设想,听佐招集新股抑转卸他人措还久欠,整本清□改号开张均听自便。面议退股银六百元,现拨银四百五十元,不敷额数有将公司交轮大乡祖厝后进右畔房一间,按银九十元。园一址,在本乡土名南畔受种一斗,按银六十元,凑成六百元,并园契即日同公亲交尧华、硕知兄弟收讫并缴,若旧字失落可以免缴。自退股以后,新泉发行中所有人欠欠人不干尧华、硕知之事,异日生理隆替亦听尧佐与新集股份人等担□。至尧、知平时所有在行资本行李,自此一并勾销,不敢借端滋事。即前此行中字据有留在尧、知处,永作废纸,日后不得干预行中之事。恐口无凭,当公首肯即立合约退股尽断字二纸,各执一纸为照。

宣统元年腊月日立合约退股尽断字人魏尧华硕知

担保本族阔嘴培侄晏居

李及官李坪官

公亲林志河林翁

林祝官

吕篆篱(注:原件藏晋江市档案馆。)在这家鱼行的内部关系上,基本上还是族人间的行为。特别是当魏尧华等退股给魏尧佐时,因现银不足,则以园地和家族轮管的祖业房产折抵。这种状况都充分反映了近代以来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传统工商业在进行合股制经营方式的同时,仍然保存着许多固有的管理方式和复杂关系。致使中国传统的工商业在向现代企业的转型迈进过程中,显得步履艰难。

清代末期光绪年间(1875~1908年),在中国洋务运动及西方资本主义企业进入中国的影响下,真正具有资本主义股份制性质的企业在中国的一些民族工商业中出现。虽然说这种企业在中国的民族工商业中只占有较少的一部分,但是它对于中国传统工商业经营方式的启示和冲击作用是不能低估的。因此,到了本世纪初及上半叶,民族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经营,在契约文书的订立上,比上述清代中期以至同治年间的合约文书有了更为明显的进步,不少合约文书中不但把财产权与经营权分开,而且还规定股东不得随意退股。兹引民国时期泉州的二纸契约如下为例:

(一)

同立股东字人刘荆记、刘成熊记、刘惠记、刘瑟记、刘扎记、刘动记、刘再发记、刘荣华记、林合平记、张金城记等,同在泉州新桥头新马路创设生理,号曰五湖旅社,计集股本大银贰仟元,分作贰拾股,每股大银壹佰元,各人股额另列于外。至社内任事,公推刘敬尔君为经理,林贻平君为司账。社内应兴应革,概由经理人支配一切,至于他人,不得干预。倘生理盈亏,听其造化,每年至年终须结册通告诸股,若得盈余,当作贰拾伍股,中抽红分五股以酬任事人之劳,余即照贰拾股均分,或亏者,亦照贰拾股均摊,红股人不必负担。倘本社办理不善,诸股东有招集开会删改之权,唯各股东股本缴足后,决无任意鸠回之权,以昭公约。此系公众意愿,务各同心协力,各无生端异言。恐口无凭,合立股东字拾纸,各执壹纸存照。

各人股额计列于左:

刘荆记应得肆股正

刘成熊记应得肆股正

刘惠记应得贰股正

刘瑟记应得贰股半

刘动记应得壹股半

林合平记应得贰股正

刘扎记应得壹股正

张金城记应得壹股正

刘再发记应得壹股正

刘荣华记应得壹股正

以上计贰拾股正

红股应得人计列于左:

经理人应得贰股正

司账人应得壹股正

张金城应得壹股正

刘动奇应得壹股正

以上计五股正

民国十九年庚午新贰、古壹月日

同立股东字人刘荆记押

刘成熊记押

刘惠记押

刘瑟记押

刘动记押

林合平记押

张金城记押

刘再发记押

刘扎记押

刘荣华记押(注:引自《闽南契约文书综录》,《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季刊1990年增刊。)

(二)

联和公司合同约章

一、本公司各股东因在兹非常时期承颐中公司命令组织联和公司,经营颐中公司各牌香烟向各埠销售。

二、本公司除营香烟生理外,不得兼营违法生理。

三、本公司资本共定国币壹拾捌万元,依照原有各埠分配如下:泉州重兴号认股伍万元,永春瑞记号认股肆万元,洪濑裕泰号认股肆万元,惠安万泉友记号认股叁万元,安海许德成号认股贰万元。

四、本公司股本各号经配定后,不得中途任意添股,亦不得中途加招他号他人加入为本公司股东。公司现有股东,如欲中途退股或解散公司,须经全体股东会议决定之。

五、本公司各股东不得将自己股本转让於公司以外之人,但得转让於公司以内之各股东。

六、本公司所有赢余或损失概按照股数平均摊分,年终结账后七日,由正副经理造具清册报告分发之,如遇特别事故,得临时召集股东会议决定之。

七、本公司设置正经理一人,副经理二人,出纳一人,稽核一人,正副经理办理公司一切事务,负责与颐中公司及银行来往等事,出纳负责来往款项,稽核负责监督一切事务及账款。

八、本公司款项往来以正副经理及出纳盖印方生效力。

九、本公司负责办事人员,如有因故未能任职时,得由该号股东另派一人继承办理,又负责办事人员如有不法行为,经全体股东认为不堪负责者,该号应改派一人,经全体股东会议认可后继承办理。

十、本公司负责办事人员如有侵款情事,得由全体股东将该号股款扣除,不足时依法追还。

十一、本公司雇用人员须具妥实铺保以防流弊,如有侵款卷逃情事,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十二、本公司各股东内,如有一号被颐中公司取消权时,在本公司未结束前,其他各股东不得将被取消权之号勒令退股。

十三、本公司印信不得为他人担保一切,如有遗漏,得查明姓名,由遗漏者负责(颐中烟公司人员,如非款项或涉及重大嫌疑之担保准予例外)。

十四、本公司经第一次股东会议选举王酌聊为正经理,王友喜、林挺谋为副经理,许垂班为出纳,张文守为稽核。

十五、本公司如有开股东会议,必要时应请颐中烟公司晋江办事处经理人莅席指导。

十六、本约章如有未尽事宜,股东会得议决修改之。

十七、本约章自签字盖印日发生效力。

十八、本约计抄五纸各执一纸为据。

中华民国贰拾玖年三月十四日

惠安万泉记友号

永春瑞记号

立合同约章人泉州重兴号

洪濑裕泰号

安海许德成号

见证人陈庆坪

蔡子安

书约人黄尧(注:契约原件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从上面二纸契约文书中可以看出,到本世纪上半叶,由于受到西方企业组织及其经营方式的影响,福建民间的工商业经济,在股份制经营形式上已经渐趋完备。股东们有决定公司营运大政及聘用经理人等的最终权力,但不得随意加股、退股或转让股权给外人。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全权交与经理人等负责,并且聘用了稽核人员,负责监督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一切事务和账类。采用这种经营方式的中小公司,虽然不能象上海、北平的一些大公司一样,进入股市运作,但是他们所体现的由中国传统工商业合股经营向较具近现代意义的财产权与经营权相为分离的股份制经营方式的转变,却是很值得研究中国近现代经济史的学者们注意的。五

综上所述,我们对清代以来中国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委托经营有如下二点认识。

(一)中国工商业经济中的合股、委托经营方式发端甚早,但在清代道光年间(1821~1850年)以前,比较缺乏十分确切与可信的资料,足以说明这种经营方式中财产权与经营权业已明确分离的证据。从山西、徽州和福建商人的合约文书中,比较具有近现代股份制意味的商号、公司一般都发生在道光年间之后,尤其是同治年间(1862~1874年)。因此,以往许多研究清代工商业合股制的学者,往往把清代中期以前的合股、委托经营与清代后期、民国年间的股份制经营混为一谈,这是不合适的。

(二)由于受到地域、乡族、亲邻等关系的影响,中国古代工商业经济素有合股、委托经营的传统,但这种传统的合股、委托经营,不免渗杂有浓厚的地域、乡族和亲邻的复杂关系。而随着鸦片战争的爆发与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中国传统的工商业经济不能不受到西方工商业经营方式的冲击和影响,这是清代后期中国一部分工商业向财产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转化的一个重要推动因素。而中国固有的工商业合股、委托经营的传统,与西方股份制企业的影响二者之间的溶合,共同推动了十九世界末二十世纪初中国民族工商业中具有真正现代意义的股份制企业的迅速出现。同时这种合力也对民间中小型工商业企业的改变传统经营方式而向近现代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程度的转变,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促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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