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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图书馆权利与读者权利讨论得多,“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论及较少。在人民主权的时代,人们的权利意识高涨,关于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的探讨十分热烈,而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却被遗忘了,但它确实存在着,贯穿于图书馆读者工作的各个环节。权力,是指人们根据自己的意志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权力现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权力关系得以建立的社会生活领域来看,可将权力划分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社会权力和宗教权力等类型。图书馆公共权力属于社会权力中的一种,它是图书馆基于公共管理而产生的;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是以管理图书馆公共事务,维护读者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权力。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的价值取向是维护读者权利、维护图书馆权利,即这种权力指向危害读者权利与图书馆权利的侵权行为,不是用来对付读者。
2图书馆公共权力的本源及其目的
2.1图书馆公共管理的一切权力来自读者权利和权力都关乎利益。德国学者梅克尔(Merkel1836-1896)认为,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两个要素构成。梅克尔的学说深入人心,逐渐取代了德国罗马法学者温特夏德(Windscheid1817-1893)的意思说和德国著名学者耶林(Jhering1818-1892)的利益说,成为当今关于权利本质的最有力的学说。引用梅克尔的学说来分析读者权利,我们不难发现读者权利是读者为“特定利益”(获取知识、了解信息、愉悦身心、促进个性发展),所应享有的自由、方便地阅读和利用文献信息资料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认知自由”)。而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正是读者为了“特定利益”,要求图书馆进行公共管理,提供良好的阅读环境,对文献信息资料进行整序,提供便利、快捷的信息服务、知识服务等等而产生的。权力在本质上应当是保护权利,保护“特定利益”,使“法律上之力”得以实现。图书馆公共管理的一切权力来自读者,它的使命应当是读者权利的守护神,绝不是用来限制读者。它与读者权利具有目的一致性。
公众走进图书馆,成为图书馆的读者,公众的“认知自由”就从读者权利中体现出来。读者权利具有普遍性,如人人享有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一样。作为前人辛苦劳动的结晶,文献信息不是专属于某一个人、某一机构或某一国家的遗产,而是留给全人类的精神财富。每个人,每个读者都有权分享。当图书馆尊重读者权利,尽最大努力去满足读者的信息需求时,读者就赋予图书馆一把利剑,用于有效地保护读者权利不受侵犯,这把利剑就是权力。当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形成一种制度,当图书馆与读者团结起来形成一股力量,侵犯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的行为必将大大减少。在制定法律、平衡各方利益时,还能为读者权利和图书馆权利赢得更大的空间。
2.2保障公众的“认知自由”是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的目的
为什么要强调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因为该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为什么公众的信息需求需要得到满足?因为这是实现公众“认知自由”的前提条件,是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根本需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4年《公共图书馆宣言》(以下简称《1994年宜言》)从开头就提出:“社会和个人的自由、繁荣与发展是人们的基本价值。”要实现这些基本价值,就要使“每个有文化的公民能够行使其民主权利,并能在社会上积极发挥作用”。而接受“良好的教育和对知识、思想、文化及信息的自由的获取”是有效地行使其民主权利和参与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公共图书馆的地位应置于实现社会和个人的基本价值的高度来认识,与整个社会和全人类的繁荣与发展联系起来,也就是说,公共图书馆是社会发展和个人进步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而,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不是追求图书馆自身的特权,它的终极目标在于保障公众的“认知自由”。
2.3避免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滥用
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是读者权利的保护神。但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如果不加以制约,又将成为读者权利的最大、最危险的侵害者。由此,我们应当谨慎地行使我们手中的权力,避免出现权力滥用。在现实中,某些图书馆任意压缩读者的学习场所,将馆舍用于出租或经营,直接损害读者权利;或将本来免费供读者借阅的部分文献用于出租;随意将购书经费挪作他用;收取高额的办证费、借阅证押金;假读者培训之名收取培训费、资料费;向借书超期或其他违反图书馆规定的读者收取高额罚款等。这些做法不仅与我国图书馆事业管理的法规相抵触,也违反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就确定,并极力倡导的公共图书馆公益服务的原则。可见,图书馆权力滥用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后果。图书馆必须净化服务意识,抛弃狭隘的功利行为,要理解读者、关心读者、爱护读者,对读者坦诚相助,提供优质服务,尊重读者权利,切实保护读者权益。因此,有效制约和规范图书馆权力就显得格外重要。例如,图书馆在出台涉及读者利益的服务规划、措施时,应当援引“听证制度”,广泛征求读者的意见,确保读者的权利不受侵犯。
3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的内容
3.1为读者获取信息提供基本保障
图书馆是人类精神产品集中的地方,她为读者提供的是知识,以提高自身生存能力。公民平等、自由地利用图书馆是每一个公民的当然权利,在接受图书馆服务时应享有自身的人格。读者的风俗习惯应受尊重,这是《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公民受教育权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图书馆为读者获取信息提供基本保障包括尽一切可能满足读者的信息需要,保障读者在图书馆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可抗力除外),保护读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受侵犯等内容。这既是图书馆的义务,也是图书馆的权力。当遇到侵犯读者权利的人或事,图书馆有权排除干扰,制止对读者的侵权行为,制止破坏图书馆公共财物的行为,维护图书馆良好的服务秩序。同时,图书馆还要为读者保守秘密,读者的个人信息、阅读记录、复印记录等等,除非得到读者的许可,否则不能公之于众。在为读者获取信息提供基本保障方面,国外图书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走在前面。在日本图书馆界,甚至提出“图书馆拒绝各种检查”,也就是以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对抗行政权力,从而有效地维护读者权利与图书馆权利。《1994年宣言》中单独有一条文提到:“藏书与服务均不受任何形式的思想、政治或宗教审查,也不受商业的压力。”其目的也是为了使读者能够平等地、充分地利用图书馆的藏书和服务。
3.2维护信息公平与信息民主
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的社会意义在于,它的存在使社会中每一个公民具备自由获取知识或信息的权利,它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用以调节知识或信息分配,以实现社会知识或信息保障的制度。公共图书馆制度能够保障社会成员获取信息机会的平等,保障公民求知的自由与求知的权利,因而从知识、信息的角度维护了社会的公正。《1994年宣言》十分强调“平等”的原则,它在论及公共图书馆的服务对象时说:“公共图书馆应不分年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语言或社会地位,向所有的人提供平等的服务。”其中特别强调要为“语言上处于少数的人、残疾人、住院病人及在押犯人提供特殊的服务和资料”。但是,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差异的存在,仍有部分社会成员在获取知识或信息方面处于极端弱势的地位。他们不但缺乏通过网络自由获取信息的技术能力,也缺乏通过产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的财力。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这种信息弱势人群在总人口中占有相当比例,他们的信息缺乏已成为这种国家民主政治进程的最大障碍。而目前可以为他们提供信息保障的机构制度,仍只有公共图书馆。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图书馆在弥补“数字鸿沟”、维护信息公平与信息民主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并且是无可代替的作用。
3.3自由选择文献信息资源的权力
图书馆拥有决定文献信息资源取舍的权力。任何一个图书馆在收集文献信息资源时都需要对文献信息资源进行选择。从最终结果上看,选择就是对一部分资料的排除。图书馆对资料的选择,必须是“非审查性选择”,而不能是“审查性排除”,这就是对自由选择文献资源权力的一种限制。“非审查性选择”的主要标志是什么?国外提供的经验是:不依据作者的思想、宗教、党派等原因排除其著作;不依据图书馆或图书馆员个人的关注和兴趣选择资料;不依据来自个人、组织、团体的压力或干涉排除资料;对图书馆或图书馆员个人的“自我限制”进行限制。对图书馆自由选择文献资源的权力进行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读者的“认知自由”。
3.4对某些资料信息的提供进行必要限制的权力
图书馆在提供资料信息服务时,一方面要尽其所能地满足读者,另一方面要对某些资料信息的提供进行必要限制。就目前国外形成的规范看,至少有三类资料信息被公认为是图书馆必须限制提供的:一是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秘的资料;二是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三是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的托管资料。尽管国外学者对有关这些资料的判定标准、判定主体等问题有激烈的争论,但在“限制提供”这一点上是没有异议的。同理,图书馆对某些资料信息的提供进行必要限制的权力是没有异议的,只是应当有一套公平、公正、公开的判定标准和法定的判定主体及判定程序。
3.5为读者利用图书馆提供行为规范的权力
图书馆作为一个大系统,它由书刊采访、编目、典藏、外借、内阅、情报检索、书证制作、统计等若干子系统所构成。为了方便读者的利用,图书馆必须进行有效管理,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造就一种秩序,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采取允许和禁止的明确规范形式,规定读者应该做什么、怎样做和不应该做什么,同时由于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事先告诉读者应该和能够做什么,不应该和不能做什么,对读者的行为起到了指引、统一、评价、预测、教育和惩戒的作用。读者有义务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图书馆规章制度,按期归还馆藏,禁止占有或偷盗;有义务做文明读者。
3.6保护图书馆财产的权力
保护图书馆财产是图书馆的重大职责,基于这种职责,图书馆拥有保护图书馆财产的权力。保护图书馆财产包括爱护图书馆环境,珍惜图书文献和馆内设备,要求读者讲究个人卫生和良好阅读习惯,不损坏桌椅、书架等公物,自觉维护公共秩序,要求读者和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来操作使用各种仪器设备,要求读者保持文献资料的完整,不毁损、不丢失,按时归还所借文献资料等,并对实施破坏图书馆财产的侵权人进行教育、罚款(罚款及数额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从而确保图书馆财产的安全。
4结束语
作为国家设立的社会文化教育公益机构,图书馆在为广大读者提供服务的同时,图书馆公共管理权力伴随着图书馆的发展将不断产生新的权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