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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政策对图书馆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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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中立政策对图书馆的影响

1“网络中立”的内涵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认为,网络中立的核心概念是网络无歧视,用户可以自由获取及提供网络内容和服务。用户对信息的获取不应该由于其内容或服务来源、种类而受到限制。信息提供者,如网站、在线服务等传统企业,又或者是个人、图书馆、学校或非盈利性单位应该能享有同样质量的网络传播服务。ISPs不允许在同一网络中就同样类型的信息提供者收取额外费用,也不允许开展会影响到任何人(包括小型的非盈利性机构)网络速度或质量的特权交易。这一原则在运营商在为竞争对手提供网络[3]服务时同样适用。根据FCC公布的条例,“网络中立”实际上细化为六大原则,一是用户有权获取任何合法信息,二是用户有权使用任何合法应用及服务,三是用户有权选择任何合法设备,四是用户有权受益于网络接入提供商、服务提供商和内容供应商之间的竞争,五是无歧视性即无差别对待,六是透明化,公开网络管理政策。总而言之,“中立”的内涵应该是网络作为中立、民主技术来发展,该通信工具应具有平等、自由、开放之精神特质。平等是指网络服务不因信息需求者或信息提供者的贫富、身份、地理位置、利益关系等特征,所选择的电信运营商及信息内容的差异,以及所选择的设备的差异而有所区别;自由是指不审查、过滤、屏蔽、限制信息内容,合法的信息内容均能自由传播流通;开放是指在平等自由的基础上,尊重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遏制垄断,鼓励透明操作、竞争与创新。

2美国图书馆界对“网络中立”立法

论辩的参与美国图书馆界一直密切关注FCC“网络中立”的立法进程,其中ALA在参与和推动的过程中一直代表着图书馆界发声,重申图书馆及同类公益教育机构在“网络中立”问题上的态度。在前期,ALA主要通过通讯、博客等途径参与“网络中立”的讨论,研究图书馆协会(ARL)的公[4]共政策博客也将“网络中立”讨论作为重点关注领域。2009年10月22日ALA专门拟写通讯支持FCC新公布的《法规制定提案公告》,赞同FCC新加的“无歧视原则”和“透明原则”,强调ALA坚持智识自由和信息获取,而“网络中立”将这些原则延续到在线内[5]容。从2010年1月开始,ALA开始正式向FCC提交建议书,并反复强调图书馆的社会功能及贡献。如2010年1月,ALA应FCC就“保护开放网络宽带产业实践”问题征求建议的呼吁而提交了建议书,并在建议书中提出无歧视原则是保障平等获取网络内容的根本,透明原则要求ISPs公开管理网络的方法,这样有助[6]于图书馆和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获得更充分的信息。其后,ALA联合ARL、EDUCAUSE等多个文化教育公益机构持续多次给FCC、参议院、听证会、“网络中立”反对者提交建议书和公开信(如表1),在这些建议书中,图书馆等公益机构支持“网络中立”的立场十分鲜明,并紧密跟进FCC提出的议案、条例,关键是做到了立足于公民社会良性发展及公民权利实现的角度,摒除经济利益与政治斗争关系,从“网络中立”的本源——平等、自由、开放出发,积极发出图书馆界的声音,参与社会法律法规的制定。

3“网络中立”对图书馆的影响

3.1图书馆维护智识自由的使命“智识自由”至今尚无统一的官方定义,其内涵[7]随着时间的发展以及研究的深入在不断扩展当中。在2002年通过的《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因特网宣言》(下简称《因特网宣言》)中,IFLA对智识自由的表述为:“智识自由是指每个人均享有持有、表达意见和探寻、接收信息的权利;它是民主的基础,也是图[8]书馆服务的核心。”ALA在第八版的《智识自由手册》中认为“智识自由指的是所有图书馆用户拥有不受限制地探寻和接收关于任何观点的信息的权利,不[9]应屈服于其他人出于其利益考虑的审查。”总而言之,维护智识自由是图书馆的使命,也是图书馆的核心价值。智识自由对社会的民主发展进程有着重要作用,传播信息、开启民智、培育民主社会,这些都建基于智识自由的良好维护。在网络时代,公民的智识自由与网络中立原则紧密相关。网络连接了不同的地区、政治观点、意识形态、种族的人们,极大地提高了每个人分享和获取消息的能力。而且,互联网推动和分享信息的能力也会越来越好。在现代科技下,个体和小组织生产大量多媒体资源,这曾经是大型企业才能涉足的高端领域。图书馆必须努力保障这些资源不要被排挤入第二等级的网络通道(也就是慢车道)中,否则捆绑在网络上[10]的智识自由就会受损。

3.2网络中立是图书馆开展服务的基石网络中立不仅对商业有影响,对公益事业同样有深远影响。进入数字时代,网络已经是图书馆向公众或者师生提供信息、教育资源、计算机服务等的重要平台。图书馆依靠开放、可获取性高的网络来实现数据库检索、就业培训、远程教育、电子政务服务、科研和其他服务。根据美国持续了17年的“公共图书馆与互联网”系列年度报告,其中2011年的数据表明,全美99.3%的公共图书馆为市民提供免费的电脑与互联网接入及专员[11]辅导;65%的社区中公共图书馆是唯一的网络接入提[12]供者。2010年由华盛顿大学的报告《所有人的机会:图书馆政策和举措如何影响公共网络接入服务》指出,当年美国32%的市民是公共图书馆的免费网络的使用者,而其中22%的读者表明无家庭、学校及工作途径“触网”,公共图书馆是他们唯一能使用电脑及互联网[13]资源的地方。ALA认为无歧视原则是保护网络内容平等获取的根本,也正因为服务范围在不断扩大、服务方式不断增加,所以更加依赖开放、中立的网络来实现。从图书馆作为网络用户的角度思考,有的人认为如果像百度那样的大企业必须付费来获取高速连接的话,那么我们图书馆用户也是受益的,因为我们能更快获取网站的信息。但同理,图书馆也是网络内容的生产者和供应者,当图书馆作为信息内容提供者时,如果不支付额外费用,就会被排挤出网络,除非图书馆非常富足,否则依附于图书馆网站的数据库、电子出版物、远程学习资料、阅读活动信息等就会因其连通速度落后而逐渐无人利用。特别是图书馆数字资源越来越多,多媒体资料的网络传输需要较大的带宽,如果无网络中立的保护,那么图书馆就如同进入了市场竞争且缺乏与ISPs谈判的资本与可互换的利益,面临巨大的成本开支。图书馆数字服务有大量的用户属于缺乏家用电脑、家境贫困的市民,他们在利用图书馆资源时如果因为网络歧视而影响信息获取,这样就进一步加剧了“数字鸿沟”。众所周知,在“网络中立”论辩中,图书馆人一直坚持维护智识自由权利,因为网络中立与图书馆提供创新、均等的信息服务息息相关,而这也是提高和发展我们民主社会文化的基础。一个高清电影院可以获取高速接入的特权待遇而图书馆及其他非商业机构却要被限制在慢车道的社会,将是一个轻视民主、无[10]视民众的社会。

3.3《网络中立条例》的缺陷法律法规是各方利益妥协的产物,《网络中立条例》也不例外。虽然一直都受到共和党及ISPs的反对,《网络中立条例》最终还是正式生效。虽然该条例为平等自由开放的网络运营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其不完善处对图书馆等机构未来的影响也值得关注。一是对“消费者”的定义模糊。网络宽带接入服务对象定义不清,“消费者”如果定义为常住居民,那么图书馆、高等教育等机构的用户则未必受到网络[14]中立原则的保护注。ALA在给FCC的建议书中多次强调,希望FCC在拟定条款时充分考虑图书馆、学校、社区大学等被美国政府称为“社区锚机构”(America’s[注3]communityanchorinstitutions)的公益组织的诉求,以其能保障到公共文化教育机构的利益,而条例在这方面尚有完善的空间。二是未给予无线网络服务足够的保护。条例虽然要求无线网络服务商应对网站、网络呼叫服务提供无歧视服务,但却忽视了ISPs有限制在线视频服务的可能性。无线网络的发展迅猛,现在无论是住宅小区、图书馆等公共场所、商业区均在建设大量的无线网络,通过手提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接入无线网日渐常见。“网络中立”原则理应适用于无线网络服务,保障无线网络用户的平等、自由权利。否则随着无线网络的进一步普及乃至取代有线服务,ISPs就又掌握了控制网络的空子,这时建基于无线网络上的各种图书馆服务也同样面临困境。三是“无歧视”的表述不够明确。在条例中禁止的是“无理的网络歧视”,但“有理”与“无理”却无任何界定,如对ISPs的“付费优先”两级服务就缺乏明确禁止的表述,这样等于为日后的特权服务开了后门。四是未将电话服务纳入保护范围。手机生产商如苹果,就有权限制哪些应用软件可以在Iphone上使用,虽[2]然ISPs无权阻止Skype服务,但Iphone却可以。

4结语

其实,颁布《网络中立条例》后,民众的网络生活并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因为这一讨论及条例目的就是维护现有网络的平等自由开放,遏制的是将来可能恶化的数字生态系统。综观美国“网络中立”论辩与图书馆界的行动,各利益方的积极发声行为让人印象深刻。西德尼.迪慈恩(Sidney.H.Ditzion)的《民主文化的武器库》认为图书馆就是社会民主文化的武器库,如果图书馆都不积极参与民主进程,那么这个武器库就太没威慑力和影响力了。美国图书馆界不但积极行动,更是将这一理念大力推广,2010年的图书馆学基础教材就已经将宽带接入与“网络中立”问题[15]添至其中。美国图书馆界对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对社会事务的灵敏反应与积极行动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作者:林梦笑单位:中山大学资讯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