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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邵志燕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美国、日本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经验
(一)美国
1、中小型金融机构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
Udell(2004)提出,基于银行信贷技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根融资工具据企业财务资产等“硬”信息而做出决定贷款方式称为交易型贷款,另一类基于银行对企业的了解,如企业前景,产品销路,企业家品质等“软”信息进行贷款分析称为关系型贷款。由于中小企业自身规模小,财务不健全等原因,显然关系型贷款更适合。由于软信息收集传递困难,不利于具有多层科级组织的大银行决策层做出正确判断,而组织结构呈扁平化的区域性中小银行就成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主要供给者。美国银行体系共有8000多家,其中,小型银行的数量占总数的94%,他们的主营业务就是面对广大的中小企业,从而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资金服务保证。下表为10亿规模以下的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发放情况:此外,为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1953年美国国会设立了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管理局,对各类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咨询以及帮助其获得商业银行贷款和政府采购订单。据统计,全国约有7000家商业银行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下属的“地区办公室”的协调向中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
2、多层次资本市场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目前,美国是世界上企业直接融资体系最为健全有效的国家。衔接紧密,层层递进的资本市场系统满足了不同类别企业的各自融资需求。无出意外,美国的中小企业亦以直接融资为主,有资料显示,中小企业的证劵融资占到全部外源融资的55%以上,这也充分印证了其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其中专门为中小企业量身打造的资本市场有:NASDAQ、OTCBB和粉红单市场:
3、担保征信系统健全
健全有效的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基石,从金融体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可略见一斑。美国的担保体系由三部分构成:(1)联邦政府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由中小企业企业管理局直接运作,主要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据统计,全国约有7000家商业银行通过小企业管理局下属的“地区办公室”的协调向中小企业提供由小企业管理局担保的贷款。(2)区域性的专业担保。由各地政府主管,根据地区经济的差异“因地制宜”。(3)社区性担保体系。由于前两个担保系统运作较好,所以社区性担保用途不是很广,主要帮助社区内贫困人口通过创建中小企业脱贫。
(二)日本
1、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适应中小企业融资需要
日本有两类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一类是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另一类是民间金融机构。日本是一个典型的政府主导型国家,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很大。为了解决因商业银行的趋利性而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日本在1949年设立国民金融公库(总行及各分行,全国152家),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短期贷款,如维持生产的周转金等,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1953年设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设置在各都、道、府、县,共59家),主要为较大规模的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贷款,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型以及加强改善经营等中小企业,包括向中小企业提供购买设备,如土地、厂房、机械等进行长期周转的一般贷款,以及向中小企业发放特别贷款,帮助其采用新技术以振兴出口。1936年设立商工组合公库(设置在各都、道、府、县,国内100家,国外2家),它是一家政府占比78%的半官方性质的金融机构,主要办理存贷款业务、发行金融债券,并对团体内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面向中小企业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有互助银行、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信用组合、信用金库、劳动金库等民间金融结构。此外,2004年由新兴企业经营者出资,成立了面向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无担保融资的“日本振兴银行”和2005年4月由东京都出资,面向中小企业的无担保融资的“新银行东京”。
2、重视资本市场融资
为扩大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来源,日本大力发展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创业板市场,成为世界上创业板市场最多的国家。随着2010年大阪证劵交易所和JASDAQ交易所的合并,使得原先6家创业板市场变为5家,分别为:东京证卷交易所的MOTHERS市场、大阪证卷交易所的JASDAQ市场、名古屋交易所的Centrex市场、札幌交易所的Ambitious市场以及福冈交易所的Q-Board市场。这些资本市场都旨在服务于中小企业和创新型的成长企业,为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提供了便利的外在环境。
3、有完善的担保制度
日本担保体系采取的是中央与地方的两级担保制度,分别为信用保障协会和中小企业综合事业集团。前者是由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出资组建,按地方行政区设立了52家保障协会,主要职责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但对承保项目并不是全额担保,而是一般按企业申请担保额的70%进行担保。后者由政府直接出资组建,为信用保障协会的贷款担保提供再担保,有效的消除了信用保障协会在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时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其担保业务的开展。一旦企业出现违约,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则有中小企业综合事业集团赔偿信用保障会担保损失额的70%~80%,保障协会只承担20%~30%的赔偿责任,大大的降低了贷款机构和担保机构的风险。
化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建议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世界各国都会遇到的问题,美日两国以适应中小企业融资特点为依据而构建的金融结构体系,值得我国借鉴思考。
(一)完善融资环境
1、大力发展中小型金融机构,吸纳民间资本
降低准入门槛,加快县级、村镇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普及,同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一方面,数量众多的金融机构不仅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的保证,同时也增加了彼此之间的竞争。从而解决资金市场处于“卖方”的状况。另一方面,民间资本参与扩大了机构的规模,也为资金供给者提供了多重投资渠道及权益的法律保护。再者,基于人缘、地缘等优势,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避免道德风险“逆向选择”,进而能较合理的确定贷款利率,形成价格优势。最后,地区性中小型金融机构管理较之大型分支机构呈扁平化,因此政策传达执行及时有力,更加适应于中小企业融资特点。
2、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
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仅能及时有效的传递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而且可以通过其有效信息的反馈来帮助政府掌握产业结构,资源配置,信贷规模,风险控制等,从而制定适当的经济措施。
3、建立完善征信辅导体系
利用信息技术优势,实施有关部门的联网融通,信息共享,尤其是工商、税务、海关、质检等重要机构。加快建设多重征信体系,覆盖全面。另外,设立中小企业辅导系统,借鉴台湾模式,为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服务咨询,促进企业产业升级。
4、完善法律制度
法律是投融资者权益的保障。目前,我国在中小企业扶持方面及融资方式的法律风险防范上都存在漏洞欠缺,法制建设滞后于金融模式的创新,造成监管带来难题,同时易使宏观政策陷入盲区。因此,加快对金融法律复合人才的培养,借鉴海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出台有效完善的法律体系。
(二)引导基金流向,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1、疏通私募股权投资推出渠道
私募股权通常投资于已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较为成熟的企业,通过上市、出售、回购等来回收资金收益。由于目前适合中小企业上市的创业板门槛仍较高,使得私募股权融资流动性弱,进而挫伤其投资的积极性。因此,在考虑逐渐降低中小板及创业板准入条件的同时,加快发展场外市场的建设,是拓宽私募股权退出渠道之根本。如美国OTCBB、粉红单市场以及日本的JASDQ等无不在本国直接融资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避免后顾之忧。
2、合理引导风险投资
风投资本理论上主要投资于企业种子期或成长初期,但实际运作中风投公司往往急功近利,热衷投资于企业成长、成熟期,即风投私募化。这时应由政府出头组建“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在政策、投资方向上通过财政手段加以鼓励引导,弥补风投资本市场失灵问题。如2007年,我国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截至2010年底,基金规模达到35亿元。
3、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
首先,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渠道。目前我国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资本市场有深交所的中小板、创业板以及以代办股份系统转让系统、各地区的产权交易市场为核心的“三板”市场。然而,中小板、创业板准入条件较高将大批中小企业拒之门外,三板市场至今仍未形成统一规模的场外交易市场,且在转板机制,企业退市制度等问题上存在较大欠缺,各板块间融资系统仍未打通。因此,逐步降低中小、创业板门槛,加快场外市场建设,形成完善有效,衔接紧密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建立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体系噬需解决的问题。其次,降低中小企业债券发行门槛,建立中小企业债券发行制度,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