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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施航华贾琼翟毅作者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
国内外先进城市基础设施融资方式介绍
国内外先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采取的方式概括起来主要有发行市政债券、发行股票上市、资产证券化、建立投资基金、开展融资租赁以及BT、BOT、TOT模式等等。
(一)市政债券
市政债券(即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由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及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券。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是实行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国家的普遍做法。当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不能满足其财政支出需求时,地方政府可以发行债券为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产品筹资,如英国、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家,地方政府债券在其财政收入及债券市场体系中都占有重要地位。
(二)股票上市
随着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已成为我国公路企业融资的有效途径。高速公路股份制在全国迅速推行,定向募集和公开上市发行股票,使民间资金进入高速公路行业有了一个全新的渠道。
(三)资产证券化
ABS模式即“资产评估—收益保证—债券融资”模式,是“资产证券化”的简称。其核心内容就是只要某项非流动性资产在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那么非流动性资产的所有者就能够以未来现金流为基础,将该资产打包成某种形式的债券,通过向资本市场出售债券而收回流动性资金。在西方,ABS模式广泛应用于排污、环保、电力、电信等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四)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本质上说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它能够汇集社会各方投资者手中的小额闲散资金,组合形成一笔大额资金进行投资,不仅能够有效地分散投资风险,还节约了单位投资的管理成本。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一般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是有效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城市公共设施、收费路桥、电力建设等,既满足了民间资本寻求新的投资渠道的需求,又极大缓解了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五)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是指由出租人(一般为融资租赁公司)出资购买承租人指定的标的物,然后再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该租赁物中长期出租给该承租人使用,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以选择向出租人购买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者续租。融资租赁方式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它主要适用于纯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其中设备等固定资产占整个项目投资的比重较高,固定资产的寿命周期较长,设备维修、维护费用较低。如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的管网设备,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项目的交通设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等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
(六)其他方式
如BT模式、BOT模式、TOT模式、PPP模式、PFI模式等。BT模式适用于必须由政府直接运营的一些关键设施;BOT模式适用于能源、交通、通信、环保等政府力量占主导的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TOT模式适用于收费路桥等纯经营性项目以及部分准经营性项目;PPP模式适用于道路、学校、水资源等使用费偏低、资金回报率较低的大型项目等。
“十二五”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的探讨
根据“十二五”期间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排,天津城投集团、天津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天津港集团等纷纷提出了相应的资金筹措思路。例如,天津城投集团正研究采用市政债券和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方式开展融资;天津铁路建设投资集团探索发行铁路债券、“杠杆租赁”和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筹集铁路建设资金;天津港集团则建议将保险资金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个主要融资渠道等。结合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现状,借鉴国内外先进城市新型融资方式的实践经验,“十二五”期间,天津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方式可以在发行地方债券、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信托投资、融资租赁等5种方式上创新,下面笔者就对这几种方式进行深入探讨。
(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融资
近年来,随着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投资额逐年增加,城市建设资金的供求矛盾不断加剧。除现有的财政投入、银行贷款和国家政策性资金支持等渠道外,还需进一步寻求新的融资渠道。此外,由于地方融资平台一般只能提供3年~5年期限的债务支持,而基础设施建设是需要长期投入的,从债务期限上说,也需要相匹配的中长期债务类型。因此,无论从解决建设资金缺口、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角度,还是从防范金融风险、债务风险和财政风险的角度,发展较长期的地方债都是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必然探索。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准粤、沪、浙、深四省市试点自行发债,为历史首次。据了解,国务院批准的2012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总规模为2500亿元,其中上海市、广东省、浙江省、深圳市共308亿元债券由四地政府自行发行,其余省份的地方政府债由财政部发行。当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的限制,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的不完善,在实行地方发债探索的初期,还是应该坚持审慎原则,量力而为。通过建立规范的地方发债制度,采取市场监督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手段约束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同时配套相应的风险约束机制和运作规则,逐步扩大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范围,最终实现“信息透明、监管到位、风险可控”的可持续自主发债状态。
(二)设立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
由于基础设施行业资产一般质地优良,收益稳定,易受追求长期投资收益的产业投资基金的偏爱。无论是通过长期持有获得分红,还是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产溢价,都具有较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预期特点。2006年,国内首只在境内注册的以人民币募集资金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在天津正式挂牌成立,总规模200亿元,存续期15年。基金投资人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津能投资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该基金主要按照国家对天津滨海新区的功能定位,重点投资于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代制造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项目。此外,2009年由新加坡世纪资本伙伴有限公司在天津投资设立的公众伙伴资本(天津)股权基金管理公司正式成立,该基金是内地首只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私募股权基金。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为国外的养老金和社保基金,主要投资于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电力等领域。未来,天津还要进一步加快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的制度建设和退出渠道的拓宽等方面的研究。
(三)信托投资基础设施建设
信托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式有3种:1.信托贷款。信托公司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接受投资者信托,汇集受托资金,分账管理,集合运用,通过贷款的方式对城市市政道路、管网建设、水务、污水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提供支持。2.股权融资。信托公司以发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方式接受社会投资人信托,以直接增资扩股或购买股权等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城建项目中去。3.权益融资。信托公司集合社会投资者的资金,以购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某种权益的方式将信托资金投入项目中去,如污水处理费、道路收费等收费权,公共设施项目运营权以及股权收益权等。
(四)开展基础设施融资租赁
我国的融资租赁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1981年4月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的成立开创了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发展迅速,业务领域涉及民航、海运、工程机械、基础设施建设等所需的设备和设施。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2011)》,截至2010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共有182家,分布在北京、天津、上海、杭州等29个城市,天津有27家。天津市滨海新区成立的渤海租赁有限公司,是国内一家最为专业和最具创新力的基础设施租赁服务提供商,主要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设备、通信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和船舶)等及其附带技术的融资租赁业务。2009年4月,渤海租赁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操作完成8亿元天津保税区投资服务中心办公大楼融资租赁项目,预计租赁期内可实现利润超过7亿元。未来,天津市还将继续拓展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工程等大型设备、设施的租赁业务,打造以融资租赁业为轴心,以天津市市政和其他重点项目为契机,联结制造业及其相关上下游产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
(五)其他融资方式
1.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近期,中央提出支持香港发展成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允许境内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并扩大境内机构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规模。天津市发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的支持政策,努力探索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的可行性,为天津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入和金融创新探索新渠道。目前已完成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初步方案的设计,下一步还将继续就发行主体及资金回流等问题进行深入论证,并结合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向中央政府申请发行试点,争取尽早促成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工作。2.利用保险资金。截至2011年6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5.75万亿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5.3万亿元,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保险公司的保险总资产将保持持续稳定增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也将大幅增加。《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保险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实时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稳步推动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这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保险资金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和宽松的政策环境。此外,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好相互匹配。3.创新多种金融工具。在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产品,引进保险资金、社保基金等期限较长、规模较大的低成本资金的同时,积极跟踪私募定向债、超短期融资券等创新融资产品的政策动向。结合投资回报率较高、投资回收周期较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投资回报率适中、收入稳健的物业经营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及其他特许经营项目,积极探讨政府保理、专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票据、REITS等创新融资产品,力争不断盘活存量资产,补充项目资本金。“十二五”时期,我们应在充分利用既有融资手段的基础上,积极研究探索创新其他融资方式,多渠道筹措城建资金,同时考虑建立基础设施偿债基金,完善投资回报补偿机制,真正破除各种有形和无形的壁垒,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及外资进入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建立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