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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由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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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由探索

虽然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中小企业板,但由于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等与主板相同,所以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庞大的上市需求,从而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困境也没有得到改善。(2)债券融资。债券的种类有很多,然而对中小企业而言,可以获准发行企业债券的却少之又少。在债券融资方面,我国目前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规模管理,且发行的时候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由于国家对发行规模有着严格的控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对的要求,使得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来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所得税后,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特点,使得仅有的发行额度也难以完成。还有一些企业会选择求助于民间融资等非正规金融渠道,这是由于中小企业的资产抵押能力较弱,信息相较大中型企业比较封闭,从国有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取资金面临的约束较大。非正规渠道融资有它的优点所在,它的借贷过程比较简便快捷,可以满足中小企业一时的应急资金需求,但是相对正规渠道而言成本较高,风险很大,往往还伴随着不规范的约束条件,从而成为潜在的金融风险。

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一般在筹建之初可以得到一次性的资金支持,但是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间机构只能独自承担贷款风险,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就中小企业自身而言,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因而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屡屡发生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太多,收费过高。在目前国家的信贷政策下,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有效的不动产作为贷款抵押,而担保公司又不愿意为中小企业作担保,从而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难度极大。

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本来应该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趋向雷同,因此,我国缺少真正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使得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不足,这也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因而中小企业发展缺乏完善的国家法律法规提供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照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了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力的不平等。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探究

1.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是中小企业自身生命周期较短。根据工信部数据显示,在我国注册的4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其平均寿命仅为2.9岁,我国每年约有100万家企业倒闭,其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我国《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制度,并未确认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小企业动辄资不抵债宣告破产,而《破产法》对债权人的产权保护又不到位,导致商业银行等法人机构不愿意、也不敢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二是中小企业业绩不理想,信用不高。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大都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财务制度也不健全,盈利水平总体并不高,导致了抗风险能力较弱,并且企业贷款抵押担保能力不足,固定资产不多,资产负债率高,从而使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能力的总体评估不高;而且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比较严重,造成了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偏低。

2.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缺乏政策支持。我国的信贷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的,虽然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但是还远未实现真正的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商业银行的贷款对象依然主要是一些大中型企业或者大型项目,放贷时还要考虑所有制和行业性质等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很难贷到款。此外中小企业的财务管理普遍不规范而且透明度低,财务报表不真实,信用等级偏低,而且银行和企业缺乏真实有效的信息沟通,导致了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银行越越来越重视信贷资金安全性的今天,担心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风险过大所以不愿给它们贷款也是不无道理的。还有就是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过高,而且花费时间长,手续多,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后一直到贷款发放所需时间过长,往往会错过了最佳时机。

3.相关法律缺乏,难以建立正常市场秩序。虽然2003年1月正式开始颁布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使得我国中小企业的境况有所改善,但是仍然缺乏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来使之更加细化。而在2013年的“两会”中也有代表提出要尽快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目前我国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中小企业资信评估体系及担保体系不健全,而且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使得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使得2005年至今国务院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一些政策无法很好地发挥效果,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

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1.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发展建设,提高自身素质。(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经营能力。中小企业大部分为家族式企业,惯于任人唯亲,这就使得企业的管理水平大打折扣。应该打破这种关系式治理方式,引入外部投资,使得经营权和管理权分开,彻底转变企业的经营模式。此外应该建立更为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因位设岗而不能因人设岗,在各项工作流程中应有必要的控制,用以防微杜渐。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市场竞争力,进而提高融资能力和还款能力。(2)完善自身财务制度,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中小企业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如实记录记录,坚决不做假账,提前做好各种预算和决算,使有限的资金配置尽可能达到最优。同时,还应对本企业的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和考试,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并且企业要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各种真实的会计信息。(3)在提高信用度,和银行建立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尽可能拓宽融资渠道。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的一大约束条件就是信用等级太低,从而使得银行对贷款给中小企业有所抵触。所以企业要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及时了解银行信贷政策并且不拖欠银行贷款,降低自身信用风险。在此前提下,企业还必须尽可能拓宽融资渠道,因为银行贷款并不足以解决企业的资金紧张问题,而且中小企业缺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资金的来源渠道。

2.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和金融服务。针对各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的现状,国家应该出台政策,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改变国有商业银行高度集权的信贷管理制度,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批权限,向基层机构授权,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并且要简化审批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从而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企业的融资成本。还要大力发展专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中小企业自身特点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多成立商业性中小型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审批标准也要适当放宽。此外应大力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尤其是要大力发展民间借贷,目前来看政府规范民间的金融借贷手段还是以管为主,对民间金融的管理仍然不够成熟,反而将大量民间资金逼入投机性、高风险的境地,而大量的民间借贷也说明我国金融机构的职能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也证明民间拥有大量的继续投资的资金,如果政府可以放宽政策,给予民间融资一定的合法性,势必会大大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3.大力加强政府扶持力度,尽快健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有待完备,《小企业促进法》实现了中小企业融资有法可依,但是此法案法律操作性尚待加强,条文也多为原则性规定,因而实施效果并不好。尽管自2002年6月全国人大公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后,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一系列相关文件,然而与中小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的庞大的融资需求相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立法、司法、政策环境仍难以满足,配套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政府不仅需要颁布纲领性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导向,还需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落实方案和法律实施细则,形成以《促进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促进银、企、政联动共赢的法律体系(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和美国针对中小企业出台的政策法规),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作者:翟佳林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