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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如浙江、广东,以及依托能源经济发展快速的西部地区,如鄂尔多斯、榆林等地,民间借贷市场十分活跃,在相当程度上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这些民间融资活动基本上处于地下或半地下状况,其资金成本也远大于银行信贷资金的成本,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进一步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财务风险,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
制约中小企业融资的不利因素
国家政策扶持力度不够我国一直以来实行“抓大放小”政策,只对大型企业的组建和发展感兴趣,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术发展,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方面只考虑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关心甚微,使得中小企业不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国家在制定各项政策时,对中小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歧视,如信贷政策的所有制歧视。政府的大企业战略使银行的信贷重点面向国有企业,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很难获得银行贷款。
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法律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它在维护经济秩序,保障经济活动有效进行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我国正式实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法律的形式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护与支持,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为全面推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及后我国政府又相继出台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标准》等,旨在促进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尽管如此,还是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一些用于规范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和市场行为的配套法律法规仍然缺失,不能从根本上赋予中小企业平等的生存空间和融资待遇。
缺少独立的金融机构服务于中小企业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等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这些机构自身实力薄弱,可以放贷的资金十分有限,难以给予中小企业足够的支持。为了改善经营状况,维持生存,它们不得不把有限的资金投放到有国家担保、收益率相同但风险系数比较低的国有大型企业中去。现实环境所迫,致使很多成立初衷是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最终偏离原始轨道。鉴于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持续攀升的地位,急需建立一批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并严格落实监督,使其真正服务于中小企业。
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差有相当一部分是城乡企业,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较弱,缺乏竞争力,市场风险高,这使得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敢向其发放贷款。中小企业大多为私营企业或合伙企业,管理水平落后,经营风险大,信用观念差,财务制度不健全,信息不透明,使得金融机构不能把握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从而抑制了对中小企业贷款的数量。
中小企业担保物缺乏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企业应提供担保和抵押,这是因为,中小企业的信息相对并不透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需要承担一定的金融风险,为保护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让贷款企业提供担保和抵押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是,我国的资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并不成熟,而大部分的抵押品都缺乏流动性,而且对于一些机器设备,存货以及账款的鉴别和评估能力,因此,在我国,目前银行比较偏好土地和房产的抵押。但是,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非常少,很多企业的房屋和厂区都是租赁的,因此,能够用作贷款抵押的物品非常少。
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应对策略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的支持作用主要表现在政策的制定上,可通过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来帮助中小企业走出融资困境。首先政府可以考虑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特殊财税优惠政策,比如可以将中小企业按营业规模细分,营业额在人民币1千万以下的设定一个所得税税率,营业额在人民币1千万到5千万的再设一个所得税税率,这样可以相对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其次,政府可以出台相关的金融政策,降低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放宽其贷款的限制条件,这样中小企业就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发展所需的流通资金,不会因资金链的断裂而停产倒闭。另外,除了政策扶持外,我国还可以效仿美国的做法,政府一方面可以直接投资于中小企业或者对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另一方面可以依靠其强大的政府信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使其顺利的从银行那里获得信贷。同时,国家还应改善对中小企业的财务政策,各级财政应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的投入,解决一些中小企业的历史债务问题。各级行政部门不应再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改善中小企业法律环境我国在中小企业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有关中小企业金融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基本上还没有制定。在改善中小企业法律环境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小企业法》,《中小企业担保法》,《中小企业融资法》,《产业投资基金法》等,形成完整的中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通过立法,规定中小企业银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职责、资金来源、运作方式;规定政府组织管理机构、政府扶持的方式以及政府扶持的经费预算等。从而给予中小企业平等合法的地位,摒除对中小企业长期以来的歧视状态,使其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经济环境和竞争环境。
大力发展中小企业金融机构银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适当放宽贷款期限。除了各大商业银行自行设立贷款的信贷部门,还应该大力发展与中小企业相适应的中小融资机构,鼓励和支持股份制银行、城乡合作金融机构,并尽量消除地区差异,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比例,支持符合国家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一般根源于地方基层,能够充分地利用当地的信息存量,以较低的成本清楚地了解本地中小企业经营状况,信用水平和项目前景。这种信息优势和低交易成本是其他大型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其实早在国外,就有这种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如法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和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在此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这种成功的做法。
建立健全信用评估和担保体系由于信息不对称,加上中小企业自身规模与经营实力较小,银行不愿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公众也不愿意接受中小企业的债券,致使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都受到阻碍。针对这种情况,可通过构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可以向银行提供真实可靠的信用评级和强大有力的担保实体,从而疏通银企关系,拓宽中小企业的间接融资渠道。另一方面,可以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使其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成为可能。在此方面,日本做的比较突出,其做法值得借鉴。在日本,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融资,并树立起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心,并降低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时所承担的风险,建立了一项有效的信用担保制度,这种担保制度采取的是中央和地方两级的担保措施,在中央由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进行担保工作,在地方按照行政区的划分建立了52家信用保证协会,来帮助担保。保证协会受政府的财政支持,并能够得到其他的金融机构的捐助,因此,担保额度的放大倍数能够达到60倍,与世界其他国家的10倍放大倍数相比,日本的保证协会具有巨大的优势。在日本,中小企业一旦遭遇到了融资困难,只要通过担保机构的批准,并交纳0.1%或0.5%的保证费用,就能够获得全额的担保。如果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后,没有能力偿还贷款,那么保险公库赔偿担保机构会承担全额损失的70%—80%。日本的这种两级担保制度,即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再由中央的中小企业事业团对地方保证协会进行二次担保的制度,被叫做“信用补完制度”,这种制度不仅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也降低了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以及中小企业各方的金融风险。
提高中小企业素质,增强企业资信水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成立时间较短,不善管理,甚至疏于管理,所以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如没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存在“空壳制度”,即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办事。仔细观察那些长久发展良好的企业,它们不但有一套完整的制度,而且处处贯彻落实该制度。所以,中小企业要想发展长久,不断壮大,必须要强化其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推行科学管理和规范化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同时,中小企业应该树立诚信的观念,杜绝商业欺诈行为,诚实守信,不拖延还款期限,不逃避还款义务,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提高企业的资信水平,为企业融资创造良好的条件。
作者:张险峰单位:陕西四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