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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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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

摘要: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因涉及多专业,多领域,时间跨度大,执行过程中纠纷争议频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争议纠纷的解决方法机制对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顺利实施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文章论述了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的争议评审方法。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争议评审方法

一、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主要特点

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本身所具有投资规模大,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大,参建单位多、多专业、多领域协调执行,施工情况复杂等特点使得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变更、工期延长等现象经常发生,从而引起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纠纷频发,处理不好甚至导致复杂的诉讼。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要求设计、采办、施工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施工过程中需要土建施工和电气仪表安装等专业的协调配合。有时由于项目基础设计不到位,详细设计需要进行较大调整,造成工程量大幅增加。比如,石油天然气管道项目总承包合同的执行可能要穿越山区、河流、沼泽、地下岩石区等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导致工程施工难度增大,工程量增加;有些项目执行过程中遇到极端气候,导致工期和施工项目成本增加;还有的项目业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为了形象工程,更改项目的施工方案,导致承包商投入资源增加、工期延长进而增加项目成本等。因此,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工程建设合同往往周期长,特别是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所在国安全、环保、劳工法律法规要求严格,同样的项目,相对于国内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合同工期一般比国内翻倍。合同工期为3-5年的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比比皆是。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经常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化工厂建设项目中增加钢结构,管道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新增定向钻穿越施工等),由于业主内控程序规定、项目预算限额等原因,对于承包商变更、索赔的批复往往比较慢,能拖就拖,能不批就不批。由于项目工期比较长,执行海外项目过程中人员变动比较频繁,特别是项目执行到后期人员大量复原,一般只留少量的关键岗位人员。项目人员的变动、复原可能导致与业主变更、索赔的协商更加困难。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很有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争议纠纷。由于总承包项目复杂,争议纠纷的解决需要多角度分析研究项目合同当事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显然,多角度分析研究合同当事方的责任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争议纠纷解决不好将影响项目的顺利完工,甚至可能转化为复杂的仲裁或诉讼,给业主和/或总包商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设立可以有效促进纠纷争议的及时处理,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节约项目成本。因此,争议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显得非常重要。

二、工程建设项目争议传统解决方式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争议纠纷解决传统方式一般为诉讼和非诉讼替代方式。在菲迪克(FIDIC-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工程建设总承包标准合同指南中给出了包括仲裁在内的非诉讼争端解决程序和争议解决的替代方式。

1.诉讼方式。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除了可能存在司法保护主义的影响外,法官也不可能是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的专家,即使法庭聘用工程建设灵领域的专家,也是法官信任的专家。换句话说,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的争议纠纷,判决结果可能是不准确,不公平。

2.仲裁方式。

众所周知,相对于诉讼程序讲,仲裁有许多优势:仲裁裁决是终局的,解决争议纠纷比较快,仲裁当事人对证据的产生有更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选定使用的仲裁规则及双方聘任的仲裁员对纠纷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更有利于还原事实真相,合理解决争议,同时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中,通过选择仲裁地点,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还可以防止司法保护主义。尽管相对于诉讼方式,仲裁比较灵活,但人们观念中,仲裁也是打官司,一般情况下,申请仲裁常发生在项目合同结束或被终止后。由于人员变化、文控管理等原因,造成仲裁审理有时也比较耗时,成本也比较高。

3.协商。

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的方式,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多专业、多领域,业主和承包商处于不同的利益主体,许多时候,合同当事方各说各有理,很难就争议纠纷达成一致。

4.调解。

调解具有灵活、方便、有利于维系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调解一般在出现争议后再雇佣调解员,且作为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调解意见缺乏法律强制效力,因此,实践中,调解的方式使用的并不多。

三、争议评审组

合同当事方为了能够和平友好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议纠纷或避免争议纠纷,按照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原则,可以指定有一定专长的技术、法律专家成立争议评审组,根据评审组成员协议规定及合同当事方的请求评审事项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争议。争议评审组跟踪合同执行全过程,促进合同当事方达成一致,化解争议纠纷,减少或避免诉讼或仲裁,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合同的顺利实施。争议评审组已在国际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中广泛使用,在美国、英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有多年历史并促进了合同的顺利执行,在拉丁美洲也有不少成功的案例。争议评审的概念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华盛顿Boundary大坝工程中首次引入。根据争议评审基金组织2007年全球调研:2000多个适用争议评审的项目,涉及项目金额累计达1000亿美元;3000多个争议事项被递交给争议评审组以寻求建议或意见;争议评审裁决成功率高达97%;仅有不足2%的争议纠纷在争议评审程序之后被递交给仲裁庭或法庭。国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中已逐渐设立争议评审组。在四川省雅砻江二滩水电站工程项目和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工程执行过程中,多项争议通过争议评审获得圆满解决。

(一)争议评审组优点

仲裁、诉讼对项目业主或承包商而言,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也会影响双方的合作关系,尤其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施工的顺利实施。此外,即使相关争议无法通过争议评审最终有效解决,但经过争议评审,可以将相关事实情况和证据材料予以固定,为后续的仲裁或诉讼程序提供证据,以促进仲裁、诉讼方式顺利解决争议纠纷。争议评审组一般由懂技术和法律的专家组成,从项目初期就介入项目,定期、不定期到项目现场调查研究,熟悉项目执行情况。争议评审组专家拥有专业知识,又对项目了解,有利于促进项目业主和承包商的沟通交流,增加彼此之间的信任,及时灵活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争议,促进合同当事方达成一致,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变更、索赔等问题,大大降低合后期的索赔,减少合同威胁,同时与仲裁、诉讼程序相比,争议评审还节约成本和时间。争议评审组的成本一般在项目合同成本的0.25%以下,如项目争议事项不大,则花费可低至项目最终建设合同造价的0.05%,这就好比保险一样,花少量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项目潜在的风险。

(二)争议评审组分类

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2015年10月1日修订了专门的争议评审组的规则程序。争议评审组可以是仅起咨询顾问和建议作用的争议评审审查组(DisputeReviewBoardorDRB),也可以是能够做出对双方有约束力决定的争议评审裁决组(DisputeAdjudicationBoadorDAR),还可以是具有双重功能的争议综合评审组(CombinedDisputeBoardorCDB)。争议评审审查组给出的争议处理意见,对合同当事方没有约束力,合同当事方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要强制履行争议评审审查组的意见,合同当事方需要申请仲裁庭或法院对争议审查组意见的裁决。争议评审裁决组对纠纷争议出具的评审决定具有约束力,合同当事方必须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可以将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提交仲裁庭或法院裁决。但仲裁庭或法院的裁决不执行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前,合同当事人必须履行争议评审裁决组的决定。争议综合评审组在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可以出具仅起参考作用的评审意见,也可以出具有执行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达不成一致,争议综合评审组按照项目合同或评审组成员协议决定其做出的决定是否具有执行力。原则上,争议综合评审组根据违约责任、证据情况以及合同规定出具评审意见或有执行约束力的决定。合同双方在决定设立争议评审组时应决定评审组为评审审查组,评审裁决组还是评审综合组。国际商会争议评审组规则规定了详细的争议评审组成员的指定和聘任,争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或评审决定的审查及形式。

(三)国内争议评审组规则

北京仲裁委2009年颁布《工程建设争议评审规则》规定:除非合同对评审组人数另有约定,评审组由3名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的专家组成。评审组应当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日内做出决定,评审意见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2010年颁布了工程建设争议评审规则(试行)并于2014年11月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争议评审组的决定以对合同当事方有约束力为原则,参考意见为例外。2013年版《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专门规定了争议评审的内容。评审组的组成、报酬、评审组的决定是否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等内容都可由合同当事方协商确定。

(四)争议评审组组成

争议评审组一般由3名成员组成,其中,最好2名成员为技术专家,第3名成员(首席评审组成员)为工程建设领域有丰富经验的律师。技术专家可以就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提供专业意见,更有利于弄清项目的事实,工程建设领域有经验的律师可以根据技术专家的讨论协商情况提供客观的法律支持,这样的争议评审组更有利于客观地弄清事实真相,依照合同适用的法律、国际惯例和合同客观做出评审意见。合同当事方各选定1名争议评审组成员,第3名成员由双方选定的成员共同指定或双方共同指定。争议评审组也可以向专门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有专门机构主席或秘书长指定。简单说,争议评审组成员由合同双方共同指定。接受指定的争议评审组成员应签署独立、公正的声明。一方在知道评审组成员应回避的合理理由的15天内,可以申请评审组成员进行回避。合同各方应与争议评审组成员签署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报酬(一般为月度固定费用加争议评审时日费或小时费率)、服务时间、合同期限、终止、解除条件、争议解决方式以及争评审组成员保证公正、独立的承诺等。

(五)设立争议评审组的时间

争议评审组具体设立的时间需要从经济角度,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决定,一般应为在项目开工后或承包商完成动迁后由合同各方合意设立。有些复杂的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最好从项目一开始就设立争议评审组,有些简单的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由于项目初期没有太多事情,为节约成本,可以在项目执行一段时间后设立争议评审组。

(六)争议评审组工作机制

争议评审组建立正常的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会议(也可以通过电话、视频会议形式)、现场考察、听证会等形式掌握项目履行情况。项目执行阶段评审组现场访问至少每季度一次。各方有权提议争议评审组召开临时会议和组织现场考察,但应提前一定合理时间(如5天或7天)通知评审组成员。工程建设总承包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信息(项目补充协议、合同执行计划、会议纪要、信函、日报表等)应向争议评审组开放。项目执行过程中方产生了需要澄清、变更或索赔的事实后,合同一方应在一定期限内(如48小时或5天)通知对方并抄送争议评审组,通知中应附相关的证据文件(设计图纸、会议纪要、工作日志、信函、合同执行计划等),预计的索赔数额,建议争议评审组采取的措施等。相对方收到争议评审通知的一定期限(如7天或10天)内,提出答辩意见并附相关支持文件,争议评审组在收到答辩的一定期限(如7天或10天)内组织听证会听取合同各方或相关人士的意见。争议评审组力争协助双方友好解决争议。如果双方不能友好解决,争议评审组应在收到争议评审通知的一定期限(如30天或45天)内做出评审意见。争议评审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策,如果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按首席评审组成员的意见做出。争议评审组有不同意见的成员应将自己的意见发给各方。如果合同各方在一定期限内(比如7天或10天)没有对争议评审组的意见提出异议,争议评审组的意见可以转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同意争议评审组的意见,应书面表明其不同意的原因。评审意见可以作为未来仲裁或诉讼的证据。根据双方约定争议评审组也可以直接做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合同各方在设立争议评审组的时候定义争议评审组的权限,允许争议评审组出具有约束力的评审决定而不是评审意见,合同各方必须执行评审组具有约束力的决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争议评审组的决定,合同相对方可以向仲裁庭或法院申请执行争议评审组的决定。

参考文献:

[1]秦卫国.冶炼行业渣罐运输车的管理.世界有色金属,2013(12)

作者:胡文强 单位:中石化石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北京